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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目前各国药害事故侵权救济的归责原则均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演变;但现在美国一些药品责任的判例以及侵权法重述中的相关规定,却呈现出另一发展趋势:对药品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适当限制,并对不同类型的药品缺陷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基于我国制药产业发展现状,应当以此为鉴,对于药品的制造缺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设计缺陷、警示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