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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药品经营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认为现行法律在“药品经营企业”等相关名词术语的定义方面、GSP认证的强制性性质表述方面和市场准入程序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立法缺陷。我国应修改现行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经营企业”等相关名词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GSP认证的强制性性质并以GSP认证检查程序取代许可证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