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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数据征信的快速发展,新的形势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挑战,在大数据征信下引入“被遗忘权”或许能够破解当前大数据征信发展中的难题.我们从何以必要、何以可能以及何以实现三个方面阐述了对大数据征信下“被遗忘权”问题的思考,提出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大数据征信下“被遗忘权”的实现方式:将数据法益归属于数据生产者且适用财产规则作为一般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几种特定类型的数据适用原则进行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