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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公共管理的框架内提出并深入分析了森林资源的集体行动控制、共识和合作、机会主义行为的克服、诱致性与强制性的合作、官僚化与浪费的积极抑制等管理措施。
【关键词】公共经济 森林资源管理 协调 创新
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问题是既繁琐又复杂的问题,因为接近森林资源的人的行动方式形形色色,不可能把他们纳入单一的组织之中。在理想主义者看来,国家是解决公共问题的全能组织。然而事实上,庞大的国家政治系在处理琐碎、细小问题时,其效率并非最优。大型官僚组织体制具有垄断特点,在排斥、制裁、剥夺某些个人资源方面可能有效的,如某些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强制措施把一些人排斥在使用森林资源的范围之外,或对其他的进入行为加以制裁,并剥夺某些人的使用权。但是,政府机构的垄断和排斥,同时也限制了其他组织成长的机会,从而制约了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公共经济组织在公共领域里的发展。
一、集体行动的控制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大凡涉及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也是很少有人关心的事物。对于森林资源也是如此,然而通常情况下,个人除了使用其中的森林资源之外,很少有人会刻意去管理和保护它。人们之所以不能关心涉及自身利益的森林资源,关键在于缺乏组织动员和协作生产。由于森林资源属于自由进入、不能排他的物品,因此,消费这类物品的人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集团,追求个人最大化的行为也就驱使个人只管使用,而不愿管理。很显然,个人要参与资源管理或保护,也就必然要为之支付其一定的成本。如果没有一定的激励机制,而且又没有相关的组织和制度的约束,个人自然没有积极性或不会自愿来承担支付成本的责任。政府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又无法向每一个个人收取成本,或者收取成本的交易成本很大。
而从政府行为来看,政府管理机构的行为常常是强制性的,它可以剥夺某些人的进入资源的权利,但不能促进更多的人为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服务;也不能有效地刺激多数人的合作性节约行为的形成。另外,官僚化和形式化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意味着政府官员的管理方式是静态的,而不是动态的。他们可能掌握大量的数据材料,订立许多规章制度,签发种种文件,但是对现实中的行为却鞭长莫及。作为一种行政组织的管理代表,资源管理机构也是由一些具有利益追求的个人组成的,因此,从整体来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管理实践中也会产生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利益需求的实现,可能只有通过自身所具有的有限资源配置权。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就不会完全代表公共的利益目标,甚至会与公共利益目标相悖。例如,不公正的分配资源的方式和行为,就可能导致对森林资源和公共利益的破坏。
由此可见,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靠单一的政府管理机构显然是不够的。公共的问题是由人们的集体行动引起的。集体行动这一概念是由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遵循着这样一种逻辑:在集团内部,常常存在着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现象,在没有相应的约束情况下,总有少数人会坐享其成,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当森林资源的消费和使用单位是一种庞大的集团的时候,人们会把消费资源当作是“免费的午餐”,即便他们对共同消费的不良后果有所预期,但由于集团规模很大,不良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成本是由集团成员共同承担,这样个人的预期成本就很低。因为,个人在选择有利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为时,自然会考虑集团内部其他成员的可能选择。如果他们认为其他人选择保护行为的可能性大于选择浪费行为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选择该行为的概率就会提高。而其他人选择保护行为的可能性或概率的大小取决于一个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包括三个层次: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层次,它涉及集体的资源意识以及由意识决定的态度;具体制度安排,这一层次影响到人们使用和消费资源的预期成本和收益的结构,不同的制度安排,对节约或浪费资源行为的激励作用是不同的;组织的结构,政府管理机构的介入,确实能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合理使用起到统筹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但对避免公地悲剧问题,仍然是不够的,因为解决公地悲剧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决森林资源的集体消费单位结构的问题。
集体消费单位,指消费或使用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排他性的森林资源和公益物品的大集团。如对河流水资源的使用、对公共安全系统和设施的消费等,都具有集体性,也就是多数人都可以享受。政府机构既可以看作是集体性的消费单位,同时又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单位。政府机构的双重特性,意味着他们不能改变消费森林资源的大集团结构。因此,政府机构在公共管理中并非是较优的。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仅靠禁令和实施禁令实际上并不能禁止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要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对缩小搭乘者集团的规模,以便降低监督和控制的难度与成本,促进效率的提高。政府管理机构在发布和实施禁令方面可能是有效的,但在实施动态监督和预防不付费的具体行为方面,可能不如其他形式和其他层次的组织。从理论上讲,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有;而在实际中,森林资源是属于公共拥有的。因此,在没有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形式和其他层次的组织难以介入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这样,个人直接面对和使用资源,从而使资源实际变成了共有。共有的模式无形中扩大了资源消费群体的规模。森林资源所面临的困境,最主要是来自于零散个人的独立行动所造成的外在性影响。个人具有外性的独立行为常常是在大规模群体中、在未形成一定规范结构的情况下发生。多样的组织形成和进入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不同的组织与森林资源接触,这样,组织无形中把以往的资源消费大集群分割成不同规模的组织形式,从而间接地缩小了集体消费单位的规模。
森林资源问题有效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建立起集体规范以及如何实现。多样组织的参与便于他们制定规范和实施规范。中心的机构对不同组织设置规范,远比给所有独立的个人设置规范要容易得多。多元组织的介入,不仅改变资源管理机构这单一结构,同时,又可使资源介入者组织化,使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沟通、监督和管理更加方便。资源使用和管理的组织化,将减少个人单独行动的范围。独立个人介入组织之后,也就会受组织的各方面规范的制约,组织也有责任监督个人的独立行动。所以,中层组织对预防大范围内的集体行动或个人具有外部性的单独行动是很有效的。同时,国家以授权的方式允许各种性质的组织介入资源管理,让不同的组织来履行和实现国家对集体资源的控制权。例如,在美国地下森林资源管理组织体制中,就有经营性的公司以及非经营性的协会参与森林资源的分配和管理。
二、共识和合作
在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中,他们强调了自发的、偶然的合作所赖以进行的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的潜在功能,实际上,这种行动机构结构极其类似于源自人类自利本能的自发动因。自利原则是人类行为的根本特征。如果把合作行为看作是自利行为的一种,那么,人们进行合作也就是出于自利。以自利原则为基础的自发合作行为,局限于一定的层次、范围和条件。个人之间的私有物品交换或交易得以进行,是因为交易双方都可能从中获利。但是,在森林资源的提取和使用方面,自利和互利的一致性常常并不明显。提倡节约是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因此个人从这种行为选择中可以获得长远利益,但是,减少使用量又可能被个人看作是一种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是行动成本增加。因此,在涉及公共利益问题时,自利常常局限于某些个人或某些集团。自利与互利、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协调一致,总是需要建立特定的机制才能实现。
如果把提供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组织也是看作是生产性组织的一种,那么,人们可以在收益最大化条件下缔约并建立起生产私人物品的组织,但维护公共利益的组织需要在满意的“妥协”基础上才能形成。也就是说,人们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以组织的形式签订契约,实现合作。只有合作,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但是,在涉及公共的、长远的利益方面的,自发合作机制并不一定能确保所有人都遵守合约。所以,公共领域的组织制度,不能只依靠自发合作的契约机制,而需要依赖于伦理、法律、制度性的控制和强制。
三、机会主义行为的克服
在无人监督或无组织负责的情况下,森林资源向公众就是开放的,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这样,资源的进入者和使用都也就构成了一种开放的大集团。在这个集团中,成员们极容易形成一种“不用白不用”的机会主义心理,并且可能受这种机会主义心理影响,而做出随意使用甚至浪费资源的行为选择。“不用白不用”的心理常常是造成公地悲剧的重要原因,如果从理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不用白不用”的集体行动并非仅仅是由个体心理和情绪导致的,它同样也是个体理性的选择。因为在一个大集群中,个体行为后果及成本是由集团所有成员共同承担的,而其收益则常常属于个体;此外,当个体预期别人也可能做出某种行为选择时,即便不追随众人行动也要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而且也不能得到任何奖励或收益,相反还可能错过某些收益机会。因此,在无组织或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从众是个人实现自我收益最大化的重要策略之一。“不用白不用”的集体行为的结构包括:未组织化的大集团;大集团内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情绪背景;监督机制和组织的缺乏;收益远远大于成本。
对于森林资源来说,不得不面对一种开放的、松散的使用者集团,从而为哄抢资源的集团行为提供了温床。如果对这种大集团的内部成员不能采取组织化的措施,又不能对他们实施某种监督,使他们的行为具有独立责任,那么,集团内部就可能逐渐滋生出争相使用、不断增加资源获取量的行为。也就是说,当集团内的个人越来越觉得别人会擅自使用或增加森林资源的时候,他自己采取这种行为的倾向和愿望也就越来越强烈,那么最终就会引起“带头行动者”的出现。“带头行动者”对集体行动有直接的煽动作用,特别是在大集团内部,如果存在某种紧张关系,或者是某种强烈情绪倾向,带头作用通常是某些事件的决定性的力量。
如果机会主义行为不能被制度化的东西所抑制和惩罚,特别是对那些“带头行动者”,如果不从制度上改变他们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结构,那么,带头浪费的集群行为就难以制止,因此,对开放的、公共的资源,需要在进入、使用、交换、处置、买卖等方面建立和发起相应的组织,组织的建立,意味着个人获取森林资源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因为个人的行为在获取资源时,必须和这些组织协商和讨价还价,就必须考虑到成本和收益问题,无意义的浪费行为显然就会减少,人们不会为了浪费而去讨价还价。另一方面,组织的出现又为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制度化的、稳定的保证。
四、诱致性与强制性的合作
现代社会的构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被一系列的正式组织而组织起来。既然正式组织有目的的合作的合约形式,那么现代社会也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追求有目的的合作的社会。因此,在森林资源的获取和保护方面,同样也存在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作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如果依靠个人的自发合作是非常不确定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尤其在没有组织、制度保证的情况下,也就没有一定组织对人们的合作行为加以设计、管理和监督,因此,仅靠个人的良心和道德显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自觉地达成默契。如果我们没有对违反共同利益者的失信行为加以阻止或进行惩罚,也就无法预防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既然自发的合作行为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在缓解某些森林资源面临的危机,有目的的诱导合作,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强制性要求人们采取合作态度和合作行为也是相当重要的。林毅夫在拉坦—速水模型基础上,进一步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类型。所谓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指的是当一种新的规则结构能带来大于成本的收益时,制度就会转向这种新的规则结构。根据这一模型所包含的逻辑结构,我们也可推导出关于诱致性合作的内涵。所谓诱致性合作,就是通过收益结构的调整来诱导人们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维持合作。收益结构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设置有利于人们进行合作选择的激励机制。增加不合作行为的成本,同时提高合作行为的收益,无形中就设置了鼓励合作的社会新规则。另外,现实社会中还存在另一种由外在力量强制推行的制度变迁。强制的制度变迁常常受意识形态、文化、习惯和原有体制结构惯性作用的影响。
因此,我们不可能在每一种公共领域内的场景中都能保证人们的相互合作,即便在新的收益结构形成之后,也可能不会有效地改变已有的行为选择结构。因此,采用禁令和强制性的合作措施,可能也是较为合理的选择。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强制性合作,在有些情况下,人们受某种较固定的意识形态的支配,难以接受新的选择。因此,人们在调整政策安排的同时,重视意识宣传和教育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五、官僚化与浪费的积极抑制
在具有公有产权性质的森林资源管理方面,要想促进节约,防止浪费,就需要投入很多管理的精力,管理组织和管理者的低效率,很难在促进节约方面做出贡献。所谓节约,主要是针对资源而言的,其本质是在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资源的作用量或尽量降低成本。浪费行为与管理组织和管理者的官僚主义之间的联系,在人们的观念中可能只是一种直觉。但是,如果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就能看到官僚主义与浪费或低效率节约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可以看到官僚主义通过垄断价格的方式掩盖浪费行为的本质。
因此,抑制官僚化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森林资源的节约,一方面,应该积极的强调个体行为的节约和有意识的合作,理性选择和消费森林资源;另一方面,改变管理组织和管理者的低效率,从机制、偏好、行为、心理等方面实现转型。
【参考文献】
[1]彭剑锋:公共管理的变革与创新[J],中国人才,2005(3).
[2]贺新宇: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公共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5(1).
[3]陈振明、王海龙:创新公共管理理论 推动政府治理变革——“公共政策与政府管理创新”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观点[J],东南学术,2005(1).
[4]施祖麟、刘锋:新时期区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3).
[5]马蔡琛:公共管理制度变迁的适切性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2003(2).
[6]芮国强:城市政府管理范式的转型与创新:从经营到治理[J],学术界,2006(1).
[7]胡进军:简论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关系[J],科学与管理,2005(6).
[8]郭风旗、治淮:区域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流域治理新模式[J],探讨,2005(1).
【关键词】公共经济 森林资源管理 协调 创新
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问题是既繁琐又复杂的问题,因为接近森林资源的人的行动方式形形色色,不可能把他们纳入单一的组织之中。在理想主义者看来,国家是解决公共问题的全能组织。然而事实上,庞大的国家政治系在处理琐碎、细小问题时,其效率并非最优。大型官僚组织体制具有垄断特点,在排斥、制裁、剥夺某些个人资源方面可能有效的,如某些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强制措施把一些人排斥在使用森林资源的范围之外,或对其他的进入行为加以制裁,并剥夺某些人的使用权。但是,政府机构的垄断和排斥,同时也限制了其他组织成长的机会,从而制约了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公共经济组织在公共领域里的发展。
一、集体行动的控制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大凡涉及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也是很少有人关心的事物。对于森林资源也是如此,然而通常情况下,个人除了使用其中的森林资源之外,很少有人会刻意去管理和保护它。人们之所以不能关心涉及自身利益的森林资源,关键在于缺乏组织动员和协作生产。由于森林资源属于自由进入、不能排他的物品,因此,消费这类物品的人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集团,追求个人最大化的行为也就驱使个人只管使用,而不愿管理。很显然,个人要参与资源管理或保护,也就必然要为之支付其一定的成本。如果没有一定的激励机制,而且又没有相关的组织和制度的约束,个人自然没有积极性或不会自愿来承担支付成本的责任。政府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又无法向每一个个人收取成本,或者收取成本的交易成本很大。
而从政府行为来看,政府管理机构的行为常常是强制性的,它可以剥夺某些人的进入资源的权利,但不能促进更多的人为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服务;也不能有效地刺激多数人的合作性节约行为的形成。另外,官僚化和形式化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意味着政府官员的管理方式是静态的,而不是动态的。他们可能掌握大量的数据材料,订立许多规章制度,签发种种文件,但是对现实中的行为却鞭长莫及。作为一种行政组织的管理代表,资源管理机构也是由一些具有利益追求的个人组成的,因此,从整体来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管理实践中也会产生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利益需求的实现,可能只有通过自身所具有的有限资源配置权。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就不会完全代表公共的利益目标,甚至会与公共利益目标相悖。例如,不公正的分配资源的方式和行为,就可能导致对森林资源和公共利益的破坏。
由此可见,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靠单一的政府管理机构显然是不够的。公共的问题是由人们的集体行动引起的。集体行动这一概念是由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遵循着这样一种逻辑:在集团内部,常常存在着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现象,在没有相应的约束情况下,总有少数人会坐享其成,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当森林资源的消费和使用单位是一种庞大的集团的时候,人们会把消费资源当作是“免费的午餐”,即便他们对共同消费的不良后果有所预期,但由于集团规模很大,不良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成本是由集团成员共同承担,这样个人的预期成本就很低。因为,个人在选择有利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为时,自然会考虑集团内部其他成员的可能选择。如果他们认为其他人选择保护行为的可能性大于选择浪费行为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选择该行为的概率就会提高。而其他人选择保护行为的可能性或概率的大小取决于一个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包括三个层次: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层次,它涉及集体的资源意识以及由意识决定的态度;具体制度安排,这一层次影响到人们使用和消费资源的预期成本和收益的结构,不同的制度安排,对节约或浪费资源行为的激励作用是不同的;组织的结构,政府管理机构的介入,确实能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合理使用起到统筹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但对避免公地悲剧问题,仍然是不够的,因为解决公地悲剧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决森林资源的集体消费单位结构的问题。
集体消费单位,指消费或使用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排他性的森林资源和公益物品的大集团。如对河流水资源的使用、对公共安全系统和设施的消费等,都具有集体性,也就是多数人都可以享受。政府机构既可以看作是集体性的消费单位,同时又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单位。政府机构的双重特性,意味着他们不能改变消费森林资源的大集团结构。因此,政府机构在公共管理中并非是较优的。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仅靠禁令和实施禁令实际上并不能禁止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要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对缩小搭乘者集团的规模,以便降低监督和控制的难度与成本,促进效率的提高。政府管理机构在发布和实施禁令方面可能是有效的,但在实施动态监督和预防不付费的具体行为方面,可能不如其他形式和其他层次的组织。从理论上讲,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有;而在实际中,森林资源是属于公共拥有的。因此,在没有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形式和其他层次的组织难以介入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这样,个人直接面对和使用资源,从而使资源实际变成了共有。共有的模式无形中扩大了资源消费群体的规模。森林资源所面临的困境,最主要是来自于零散个人的独立行动所造成的外在性影响。个人具有外性的独立行为常常是在大规模群体中、在未形成一定规范结构的情况下发生。多样的组织形成和进入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不同的组织与森林资源接触,这样,组织无形中把以往的资源消费大集群分割成不同规模的组织形式,从而间接地缩小了集体消费单位的规模。
森林资源问题有效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建立起集体规范以及如何实现。多样组织的参与便于他们制定规范和实施规范。中心的机构对不同组织设置规范,远比给所有独立的个人设置规范要容易得多。多元组织的介入,不仅改变资源管理机构这单一结构,同时,又可使资源介入者组织化,使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沟通、监督和管理更加方便。资源使用和管理的组织化,将减少个人单独行动的范围。独立个人介入组织之后,也就会受组织的各方面规范的制约,组织也有责任监督个人的独立行动。所以,中层组织对预防大范围内的集体行动或个人具有外部性的单独行动是很有效的。同时,国家以授权的方式允许各种性质的组织介入资源管理,让不同的组织来履行和实现国家对集体资源的控制权。例如,在美国地下森林资源管理组织体制中,就有经营性的公司以及非经营性的协会参与森林资源的分配和管理。
二、共识和合作
在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中,他们强调了自发的、偶然的合作所赖以进行的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的潜在功能,实际上,这种行动机构结构极其类似于源自人类自利本能的自发动因。自利原则是人类行为的根本特征。如果把合作行为看作是自利行为的一种,那么,人们进行合作也就是出于自利。以自利原则为基础的自发合作行为,局限于一定的层次、范围和条件。个人之间的私有物品交换或交易得以进行,是因为交易双方都可能从中获利。但是,在森林资源的提取和使用方面,自利和互利的一致性常常并不明显。提倡节约是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因此个人从这种行为选择中可以获得长远利益,但是,减少使用量又可能被个人看作是一种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是行动成本增加。因此,在涉及公共利益问题时,自利常常局限于某些个人或某些集团。自利与互利、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协调一致,总是需要建立特定的机制才能实现。
如果把提供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组织也是看作是生产性组织的一种,那么,人们可以在收益最大化条件下缔约并建立起生产私人物品的组织,但维护公共利益的组织需要在满意的“妥协”基础上才能形成。也就是说,人们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以组织的形式签订契约,实现合作。只有合作,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但是,在涉及公共的、长远的利益方面的,自发合作机制并不一定能确保所有人都遵守合约。所以,公共领域的组织制度,不能只依靠自发合作的契约机制,而需要依赖于伦理、法律、制度性的控制和强制。
三、机会主义行为的克服
在无人监督或无组织负责的情况下,森林资源向公众就是开放的,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这样,资源的进入者和使用都也就构成了一种开放的大集团。在这个集团中,成员们极容易形成一种“不用白不用”的机会主义心理,并且可能受这种机会主义心理影响,而做出随意使用甚至浪费资源的行为选择。“不用白不用”的心理常常是造成公地悲剧的重要原因,如果从理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不用白不用”的集体行动并非仅仅是由个体心理和情绪导致的,它同样也是个体理性的选择。因为在一个大集群中,个体行为后果及成本是由集团所有成员共同承担的,而其收益则常常属于个体;此外,当个体预期别人也可能做出某种行为选择时,即便不追随众人行动也要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而且也不能得到任何奖励或收益,相反还可能错过某些收益机会。因此,在无组织或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从众是个人实现自我收益最大化的重要策略之一。“不用白不用”的集体行为的结构包括:未组织化的大集团;大集团内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情绪背景;监督机制和组织的缺乏;收益远远大于成本。
对于森林资源来说,不得不面对一种开放的、松散的使用者集团,从而为哄抢资源的集团行为提供了温床。如果对这种大集团的内部成员不能采取组织化的措施,又不能对他们实施某种监督,使他们的行为具有独立责任,那么,集团内部就可能逐渐滋生出争相使用、不断增加资源获取量的行为。也就是说,当集团内的个人越来越觉得别人会擅自使用或增加森林资源的时候,他自己采取这种行为的倾向和愿望也就越来越强烈,那么最终就会引起“带头行动者”的出现。“带头行动者”对集体行动有直接的煽动作用,特别是在大集团内部,如果存在某种紧张关系,或者是某种强烈情绪倾向,带头作用通常是某些事件的决定性的力量。
如果机会主义行为不能被制度化的东西所抑制和惩罚,特别是对那些“带头行动者”,如果不从制度上改变他们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结构,那么,带头浪费的集群行为就难以制止,因此,对开放的、公共的资源,需要在进入、使用、交换、处置、买卖等方面建立和发起相应的组织,组织的建立,意味着个人获取森林资源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因为个人的行为在获取资源时,必须和这些组织协商和讨价还价,就必须考虑到成本和收益问题,无意义的浪费行为显然就会减少,人们不会为了浪费而去讨价还价。另一方面,组织的出现又为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制度化的、稳定的保证。
四、诱致性与强制性的合作
现代社会的构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被一系列的正式组织而组织起来。既然正式组织有目的的合作的合约形式,那么现代社会也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追求有目的的合作的社会。因此,在森林资源的获取和保护方面,同样也存在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作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如果依靠个人的自发合作是非常不确定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尤其在没有组织、制度保证的情况下,也就没有一定组织对人们的合作行为加以设计、管理和监督,因此,仅靠个人的良心和道德显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自觉地达成默契。如果我们没有对违反共同利益者的失信行为加以阻止或进行惩罚,也就无法预防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既然自发的合作行为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在缓解某些森林资源面临的危机,有目的的诱导合作,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强制性要求人们采取合作态度和合作行为也是相当重要的。林毅夫在拉坦—速水模型基础上,进一步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类型。所谓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指的是当一种新的规则结构能带来大于成本的收益时,制度就会转向这种新的规则结构。根据这一模型所包含的逻辑结构,我们也可推导出关于诱致性合作的内涵。所谓诱致性合作,就是通过收益结构的调整来诱导人们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维持合作。收益结构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设置有利于人们进行合作选择的激励机制。增加不合作行为的成本,同时提高合作行为的收益,无形中就设置了鼓励合作的社会新规则。另外,现实社会中还存在另一种由外在力量强制推行的制度变迁。强制的制度变迁常常受意识形态、文化、习惯和原有体制结构惯性作用的影响。
因此,我们不可能在每一种公共领域内的场景中都能保证人们的相互合作,即便在新的收益结构形成之后,也可能不会有效地改变已有的行为选择结构。因此,采用禁令和强制性的合作措施,可能也是较为合理的选择。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强制性合作,在有些情况下,人们受某种较固定的意识形态的支配,难以接受新的选择。因此,人们在调整政策安排的同时,重视意识宣传和教育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五、官僚化与浪费的积极抑制
在具有公有产权性质的森林资源管理方面,要想促进节约,防止浪费,就需要投入很多管理的精力,管理组织和管理者的低效率,很难在促进节约方面做出贡献。所谓节约,主要是针对资源而言的,其本质是在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资源的作用量或尽量降低成本。浪费行为与管理组织和管理者的官僚主义之间的联系,在人们的观念中可能只是一种直觉。但是,如果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就能看到官僚主义与浪费或低效率节约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可以看到官僚主义通过垄断价格的方式掩盖浪费行为的本质。
因此,抑制官僚化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森林资源的节约,一方面,应该积极的强调个体行为的节约和有意识的合作,理性选择和消费森林资源;另一方面,改变管理组织和管理者的低效率,从机制、偏好、行为、心理等方面实现转型。
【参考文献】
[1]彭剑锋:公共管理的变革与创新[J],中国人才,2005(3).
[2]贺新宇: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公共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5(1).
[3]陈振明、王海龙:创新公共管理理论 推动政府治理变革——“公共政策与政府管理创新”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观点[J],东南学术,2005(1).
[4]施祖麟、刘锋:新时期区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3).
[5]马蔡琛:公共管理制度变迁的适切性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2003(2).
[6]芮国强:城市政府管理范式的转型与创新:从经营到治理[J],学术界,2006(1).
[7]胡进军:简论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关系[J],科学与管理,2005(6).
[8]郭风旗、治淮:区域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流域治理新模式[J],探讨,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