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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中,政府是主要的制度供给主体,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其主要变迁形式。其存在着“立法行政,行政立法”的现象长期存在、法律供给的不连续性、行政分权体制下证券执法难、证监会与法院的职能接口不顺等缺点。需要用立法理念的完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加强执法强度和明确司法与行政监管的边界等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