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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我国保监会要求相互保险组织应由具备良好信誉的主要发起会员发起设立,主要发起会员凭借其为组织筹措初始运营资金及完成其他设立事项而获得的便利条件在相互保险组织内占据控制性地位。由于相互保险组织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会员及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要求与主要发起会员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主要发起会员权利的适当限制是解决组织内权利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方式。立法者和监管者应通过完善制度将主要发起会员的控制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