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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刑诉法的内容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侦查部门应积极应对挑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队伍素质、创新工作机制,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最短时间内适应新修刑诉法。
关键词 人权 职务犯罪侦查 规范执法
作者简介:全明姬,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7-02
新修刑诉法体现了我国注重人权、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我国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迈进了一大步,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发展。
一、新修刑诉法对传统执法观念的冲击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和刑诉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观念影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失去平衡关系,出现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等侵权公民权利的现象,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甚至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有些人认为,因为“惩罚犯罪”在“保护人民”之前,因此刑律的价值追求首先当然是惩罚犯罪,二者之间不是并重关系。实际上,我国八、九十年代盛行的“严打”就是上述错误观念指导下的产物。
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本次新修刑诉法突出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进了刑诉法的总则,整个修改过程也一直体现了这一原则。新修刑诉法针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出了诸多规定,但如果执法者没有转变执法理念,那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只能成为漂亮的摆设,不会变成为司法现实。作为执法者,必须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并贯彻于司法实践。
二、新修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本次刑诉法修改是名符其实的“大修”。新修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订的内容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一)“零口供”案件数量趋增多
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要将“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但不能否认口供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性,甚至在有些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成为能否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1997年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导致了有些办案人员注重口供、依赖口供,将突破口供作为突破案件的标准。新修刑诉法正式实施后,突破口供的难度加大是必然趋势,而且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零口供”的案件。
1.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新修刑诉法首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沉默权作为重要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沉默权的确立对办案人员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是一次重大冲击,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放弃一直以来适用于讯问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2.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
新刑诉法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我国的侦查活动长期以来处于相对高度保密和封闭的状态,使得我国的侦查活动一直带着神秘面纱。律师法的修改,实际上已经预示了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新修刑诉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必然使侦查活动的神秘面纱将被层层揭开,同时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尤其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二)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标准更加严格规范
新修刑诉法增加了证据种类,明确了证据标准,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述修改对司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提出了更加规范、严格的要求。
新修刑诉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范围和程序。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势在必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 新修刑诉法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采取相对排除的原则。这必然要求侦查部门在收集、固定证据不仅要注重证据的证明内容,同时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避免因证据是非法获取或不能排除是非法获取而被排除。
(三)遏制侦查活动以限制公民法定权利为代价的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有时存在“以捕带侦”,甚至存在侦查活动过分依赖逮捕侦查措施,甚至侦查活动的开展以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为代价的现象。新修刑诉法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没有变化,但将审查批捕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对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范围明确化,体现了慎用逮捕措施,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的趋势。随着新修刑诉法的实施,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必然会下降,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产生一定影响。
(四)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制度
新修刑诉法增加了关于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的时候不能说明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就会被排除。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对侦查人员规范取证行为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此外,新修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广,需要专家作证或由专家出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等,确保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举措和建议
新修刑诉法增加和完善了侦查程序和侦查措施,有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职务犯罪工作适应好新修刑诉法,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初查力度,提高初查质量
初查是立案前检察机关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或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新修刑诉法丰富和完善了侦查措施,同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等,对侦查工作确实会带来一定的挑战。因此,应加大初查工作的力度,提高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的适用率和适用效力。
2.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程序意识
刑诉法的修改再次体现了我国注重司法程序,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办案细节,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告知其获得辩护的权利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必须向证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制作讯(询)问笔录时要写清楚讯(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和起止时间等等。
3.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
同步录音录像不仅体现侦查机关的讯问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是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其翻供的重要措施。尤其是新修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证明侦查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办案人员每次讯问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熟悉案件材料。此外,对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推进,职务犯罪越来越智能化、复杂化、专业化,致使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增加,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规定,提高讯(询)问能力、风险决策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注释:
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公是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日报.2012年3月19日.第3版.
樊崇义.“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日报.2012年3月20日.第三版.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高等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第157页。
关键词 人权 职务犯罪侦查 规范执法
作者简介:全明姬,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7-02
新修刑诉法体现了我国注重人权、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我国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迈进了一大步,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发展。
一、新修刑诉法对传统执法观念的冲击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和刑诉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观念影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失去平衡关系,出现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等侵权公民权利的现象,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甚至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有些人认为,因为“惩罚犯罪”在“保护人民”之前,因此刑律的价值追求首先当然是惩罚犯罪,二者之间不是并重关系。实际上,我国八、九十年代盛行的“严打”就是上述错误观念指导下的产物。
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本次新修刑诉法突出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进了刑诉法的总则,整个修改过程也一直体现了这一原则。新修刑诉法针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出了诸多规定,但如果执法者没有转变执法理念,那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只能成为漂亮的摆设,不会变成为司法现实。作为执法者,必须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并贯彻于司法实践。
二、新修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本次刑诉法修改是名符其实的“大修”。新修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订的内容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一)“零口供”案件数量趋增多
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要将“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但不能否认口供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性,甚至在有些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成为能否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1997年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导致了有些办案人员注重口供、依赖口供,将突破口供作为突破案件的标准。新修刑诉法正式实施后,突破口供的难度加大是必然趋势,而且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零口供”的案件。
1.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新修刑诉法首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沉默权作为重要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沉默权的确立对办案人员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是一次重大冲击,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放弃一直以来适用于讯问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2.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
新刑诉法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我国的侦查活动长期以来处于相对高度保密和封闭的状态,使得我国的侦查活动一直带着神秘面纱。律师法的修改,实际上已经预示了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新修刑诉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必然使侦查活动的神秘面纱将被层层揭开,同时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尤其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二)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标准更加严格规范
新修刑诉法增加了证据种类,明确了证据标准,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述修改对司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提出了更加规范、严格的要求。
新修刑诉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范围和程序。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势在必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 新修刑诉法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采取相对排除的原则。这必然要求侦查部门在收集、固定证据不仅要注重证据的证明内容,同时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避免因证据是非法获取或不能排除是非法获取而被排除。
(三)遏制侦查活动以限制公民法定权利为代价的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有时存在“以捕带侦”,甚至存在侦查活动过分依赖逮捕侦查措施,甚至侦查活动的开展以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为代价的现象。新修刑诉法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没有变化,但将审查批捕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对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范围明确化,体现了慎用逮捕措施,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的趋势。随着新修刑诉法的实施,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必然会下降,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产生一定影响。
(四)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制度
新修刑诉法增加了关于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的时候不能说明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就会被排除。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对侦查人员规范取证行为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此外,新修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广,需要专家作证或由专家出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等,确保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举措和建议
新修刑诉法增加和完善了侦查程序和侦查措施,有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职务犯罪工作适应好新修刑诉法,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初查力度,提高初查质量
初查是立案前检察机关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或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新修刑诉法丰富和完善了侦查措施,同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等,对侦查工作确实会带来一定的挑战。因此,应加大初查工作的力度,提高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的适用率和适用效力。
2.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程序意识
刑诉法的修改再次体现了我国注重司法程序,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办案细节,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告知其获得辩护的权利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必须向证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制作讯(询)问笔录时要写清楚讯(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和起止时间等等。
3.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
同步录音录像不仅体现侦查机关的讯问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是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其翻供的重要措施。尤其是新修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证明侦查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办案人员每次讯问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熟悉案件材料。此外,对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推进,职务犯罪越来越智能化、复杂化、专业化,致使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增加,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规定,提高讯(询)问能力、风险决策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注释:
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公是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日报.2012年3月19日.第3版.
樊崇义.“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日报.2012年3月20日.第三版.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高等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