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掀起电子商务浪潮,由此引发一系列电商税收征管问题。该不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何时征、如何征等问题随着两会上政协委员张近东关于加强网络税收征管的建议再次引发热议。从税收中性原则、市场规范及政府税源角度考虑,对电子商务征税实乃大势所趋。然其作为新生事物,一方面国家需考虑短期内鼓励扶持,另一方面,征管技术难度大也成为阻碍相关领域税收征管推行的客观因素。鉴于此,本文一方面通过调研获取电子商务商家获利能力、消费者对税负转嫁的承受能力反馈,估计市场相关利益方对于电商征税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通过借鉴追踪国外相关经验模式及各领域高新技术支持,试探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旨在于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决策及配套相关电子技术服务平台、税收立法、部门管理权责规范等提供借鉴,以期促进市场经济活力与公平。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行性
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驻我国,先后经历了1999年~2002年萌芽阶段、2003年~2006年高速增长阶段、2007年~2010年电子商务纵深发展阶段,至今基本成型阶段。电商井喷式增长数据的背后,隐藏偷税漏税、税收管理缺位等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中,除B2B、B2C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模式基本明确纳税程序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税收管理极不规范,C2C税收征管缺位,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等新兴模式税收征管基本空白。中国作为互联网输入国,电子商务起步晚,电商征税探索任重道远。相比之下,国外则在摸索中逐渐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范。
一、电子商务及征税现状
电子商务的内涵较广,广义上来说是指以互联网、外联网等网络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而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指的是在互联网上的一般性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以及无纸化等特点。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税”这一新税种及征管制度。现行的税收模式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商务模式制定的,对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并不适用。例如,在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很难确定征税的范围、征税管辖权,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税率去征收才比较适宜等等。这些问题对当前税收征收模式和征收体制来说无疑是一大难点,从而导致税收征税原则变得不公平等新的问题产生。此外,作为纳税人即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卖家,其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地点,并且纳税人也没有主动缴纳税收的习惯,这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比较难以界定地点和纳税主体,从而使得偷税、漏税的行为产生。因此,我国现阶段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二、国外电商征税历程
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对电子商务制定明确而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5年12月,美国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
后连续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互联网免税法案》,有步骤地推行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率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鼓励互联网商业应用;
目前,在通过因特网销售货物领域的税收政策,美国各州主要采取判断销售者是否在税收辖区内有某种形式的有形出现。当被认证存在税收关联,即应缴纳相关销售税与使用税。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ATO基本同意OECD财政委员会1998年报告对电子商务的一班税收原则:中立性、有效性、确定性、简明性、效率与公平、灵活性。因而侧重着眼于对电子商务整体监管框架和管理控制能力的改进。兼顾制定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增强人们使用电子商务的信心。
1999年,在电子交易法案中增加旨在验证和促进电子交易的监管框架;2006年,引入反洗钱和应对恐怖主义融资法,使政府能够通过金融系统监控资金和资产的流动。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致力于利用信息科技的进步提供全新系列的纳税服务。如提供在线法规数据库的e税收平台、可追踪高风险中小企业的研究项目、旨在加强监管的在线数据分析技术。
3.欧盟。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增值税)的地区。基本坚持:(1)保证税收不流失;(2)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2003年7月1日,欧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条令。课税对象为非欧盟居民企业在欧盟取得的电子商务收入。具体包括网站及网站程序维护服务、软件销售及更新、网上提供图片、文本、信息以及网络远程教育等取得的收入。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卷调查
1.消费者。课题组通过在南昌相关高校、秋水广场、八一广场地下室、南昌公园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182份,其中有效问卷146份,回收率约达73%。其中男性答卷者62人,占总人数的42.5%,女性答卷者84人,占总数57.5%。男女比例较平衡协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问卷框架主要由三个板块组成。
从花费、频率、时间等设置填答上获取南昌答卷者网购者参与度,初步估量税源的可观与否。从问卷填答情况看,近一年中,只有24.7%的答卷者选择网购,尚有10.8%的答卷者未接触网购。接近半数人员一月网购两三次,且每次金额集中在50元-100元。由此观之,南昌电商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潜力较大,其税源数量有限,影响不大。
从对网购商品种类的选择、网购经历、发票索取情况来为税务部门设置行业优惠税率、免征额等提供参考,同时考量推行电子商务征税的惯性阻力。53%的消费者无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62.9%的答卷者遭遇过不愉快的网购,接近60%的人非常看重店家信誉,希望店家能在产品质量、售后上提供更好的服务。 从答卷者对电商征税的看法及税率选择上初步评估消费者的接受度。41%的受调者对推行电商征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理解、认同态度,但另一方面,约一半的受调者反对现阶段推行税收征管,且普遍对税率较为敏感,接受范围在3%-5%间。
2.网店经营者。对网店经营者,我们主要采取在线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在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网店经营有以下优点。(1)网店风险小,投资少;(2)网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来操作,(3)网店的目标客户是全国的,实体店只能面向周边;(4)网上进货价格较实体店低,无需月租。
但是当前的网店鱼龙混杂,由于国家缺乏相应的税收征管,导致运营环境无序,店家颇有不满。
(1)有些网络卖家利用低价恶性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竞争激烈,产品利润微薄。
(2)物流成本较高,人力成本投入大,经营所得多为“辛苦钱”。
(3)网站平台收缴不少的广告费用,高昂的广告费用让不少小商户吃不消。
(4)市场监管不力,部分商家假冒伪劣产品竞争,毁坏行业信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及可行性方案试析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引发了以下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缺位,造成税款流失。电子商务令人叹为观止的发展速度和虚拟性下征管技术难度大等因素,导致税务部门未能及时研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举措。国家工信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等多部门交叉管理,权责不清,无法系统立法以规范电商行为。税收管理缺位、错位,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和市场的无序。
对策: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定位,推进相关调研深入有序进行,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促进市场高效、有序运行。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则开启线上无纸化流水线完成交易,其交易事项有效性、真实性难以确认。
对策:提高电子化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建立电子技术服务平台和相应配套措施,以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我国通常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确定纳税主体。而网络空间虚拟性使得公司不必拥有真正的管理中心所在地,导致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
对策:以服务器地址作为确认标准不失为一条思路。
(4)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我国现行税制的设计主要着眼于有产品的设计,但在电子商务中有形产品和服务的区别变得日益模糊,在税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根本无从下手,很难操作。
五、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正处于茁壮成长、稳步上升阶段,未来走向规范化是必然。无论是国家层面上,出于保持税收中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扩大政府税源的需要,还是从长远考虑,解决当下电子商务界鱼龙混杂,假货、伪劣品横行、售后服务无保障、无效率价格战拼杀等问题,改善电子商务平台购销环境、创建良好有序、持续健康的商业氛围所起的作用不可估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推行乃大势所趋。
1.对税务机关意见建议。(1)在政策层面上,坚持中立原则,大范围深入调研,制定符合实际的合理政策,稳步推进,设立缓冲期。
(2)在技术层面上,可借鉴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经验,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e平台和相关配套服务,同时开通防黑客防病毒监管,加强系统安全防护。
(3)法律层面的工作至关重要,在尚未开征电子商务新税种的情况下,应完善相关流转税的规定。第一,改变传统的商务征税税种不适用与当前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问题。第二,补充电子商务的特殊条款,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构建健康有序环境。对纳税人应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方式,对不同级别的网店经营者进行区分,从而制定不同的征收模式和行业优惠税率。
2.对电子商务商家意见建议。(1)要完善服务,增强客户良好体验,建立商铺品牌、信誉、口碑。价格优势并非是消费者选择网购的唯一原因,问卷反应出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铺,有品种多、省时省力等天然优势,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网店能够增加消费者购物安全感,大有可为。
(2)创新当前模式运行,努力突破信用瓶颈、支付瓶颈、物流瓶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从正规经销商处拿货可以进行税款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保持物流链完整畅通,可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最关键的是加大营销力度,推广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基本已被青少年群体接受,但仍然有广大中老年群体并未参与其中,开拓电子商务销售新市场,利用长尾效应,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1]萧明同.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1(1).
[2]梁学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4]李恒,吴维库,朱倩.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2014(2).
[5]谢波峰.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J].国际税收,2013(9).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行性
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驻我国,先后经历了1999年~2002年萌芽阶段、2003年~2006年高速增长阶段、2007年~2010年电子商务纵深发展阶段,至今基本成型阶段。电商井喷式增长数据的背后,隐藏偷税漏税、税收管理缺位等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中,除B2B、B2C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模式基本明确纳税程序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税收管理极不规范,C2C税收征管缺位,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等新兴模式税收征管基本空白。中国作为互联网输入国,电子商务起步晚,电商征税探索任重道远。相比之下,国外则在摸索中逐渐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范。
一、电子商务及征税现状
电子商务的内涵较广,广义上来说是指以互联网、外联网等网络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而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指的是在互联网上的一般性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以及无纸化等特点。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税”这一新税种及征管制度。现行的税收模式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商务模式制定的,对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并不适用。例如,在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很难确定征税的范围、征税管辖权,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税率去征收才比较适宜等等。这些问题对当前税收征收模式和征收体制来说无疑是一大难点,从而导致税收征税原则变得不公平等新的问题产生。此外,作为纳税人即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卖家,其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地点,并且纳税人也没有主动缴纳税收的习惯,这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比较难以界定地点和纳税主体,从而使得偷税、漏税的行为产生。因此,我国现阶段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二、国外电商征税历程
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对电子商务制定明确而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5年12月,美国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
后连续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互联网免税法案》,有步骤地推行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率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鼓励互联网商业应用;
目前,在通过因特网销售货物领域的税收政策,美国各州主要采取判断销售者是否在税收辖区内有某种形式的有形出现。当被认证存在税收关联,即应缴纳相关销售税与使用税。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ATO基本同意OECD财政委员会1998年报告对电子商务的一班税收原则:中立性、有效性、确定性、简明性、效率与公平、灵活性。因而侧重着眼于对电子商务整体监管框架和管理控制能力的改进。兼顾制定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增强人们使用电子商务的信心。
1999年,在电子交易法案中增加旨在验证和促进电子交易的监管框架;2006年,引入反洗钱和应对恐怖主义融资法,使政府能够通过金融系统监控资金和资产的流动。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致力于利用信息科技的进步提供全新系列的纳税服务。如提供在线法规数据库的e税收平台、可追踪高风险中小企业的研究项目、旨在加强监管的在线数据分析技术。
3.欧盟。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增值税)的地区。基本坚持:(1)保证税收不流失;(2)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2003年7月1日,欧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条令。课税对象为非欧盟居民企业在欧盟取得的电子商务收入。具体包括网站及网站程序维护服务、软件销售及更新、网上提供图片、文本、信息以及网络远程教育等取得的收入。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卷调查
1.消费者。课题组通过在南昌相关高校、秋水广场、八一广场地下室、南昌公园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182份,其中有效问卷146份,回收率约达73%。其中男性答卷者62人,占总人数的42.5%,女性答卷者84人,占总数57.5%。男女比例较平衡协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问卷框架主要由三个板块组成。
从花费、频率、时间等设置填答上获取南昌答卷者网购者参与度,初步估量税源的可观与否。从问卷填答情况看,近一年中,只有24.7%的答卷者选择网购,尚有10.8%的答卷者未接触网购。接近半数人员一月网购两三次,且每次金额集中在50元-100元。由此观之,南昌电商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潜力较大,其税源数量有限,影响不大。
从对网购商品种类的选择、网购经历、发票索取情况来为税务部门设置行业优惠税率、免征额等提供参考,同时考量推行电子商务征税的惯性阻力。53%的消费者无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62.9%的答卷者遭遇过不愉快的网购,接近60%的人非常看重店家信誉,希望店家能在产品质量、售后上提供更好的服务。 从答卷者对电商征税的看法及税率选择上初步评估消费者的接受度。41%的受调者对推行电商征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理解、认同态度,但另一方面,约一半的受调者反对现阶段推行税收征管,且普遍对税率较为敏感,接受范围在3%-5%间。
2.网店经营者。对网店经营者,我们主要采取在线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在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网店经营有以下优点。(1)网店风险小,投资少;(2)网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来操作,(3)网店的目标客户是全国的,实体店只能面向周边;(4)网上进货价格较实体店低,无需月租。
但是当前的网店鱼龙混杂,由于国家缺乏相应的税收征管,导致运营环境无序,店家颇有不满。
(1)有些网络卖家利用低价恶性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竞争激烈,产品利润微薄。
(2)物流成本较高,人力成本投入大,经营所得多为“辛苦钱”。
(3)网站平台收缴不少的广告费用,高昂的广告费用让不少小商户吃不消。
(4)市场监管不力,部分商家假冒伪劣产品竞争,毁坏行业信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及可行性方案试析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引发了以下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缺位,造成税款流失。电子商务令人叹为观止的发展速度和虚拟性下征管技术难度大等因素,导致税务部门未能及时研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举措。国家工信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等多部门交叉管理,权责不清,无法系统立法以规范电商行为。税收管理缺位、错位,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和市场的无序。
对策: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定位,推进相关调研深入有序进行,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促进市场高效、有序运行。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则开启线上无纸化流水线完成交易,其交易事项有效性、真实性难以确认。
对策:提高电子化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建立电子技术服务平台和相应配套措施,以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我国通常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确定纳税主体。而网络空间虚拟性使得公司不必拥有真正的管理中心所在地,导致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
对策:以服务器地址作为确认标准不失为一条思路。
(4)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我国现行税制的设计主要着眼于有产品的设计,但在电子商务中有形产品和服务的区别变得日益模糊,在税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根本无从下手,很难操作。
五、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正处于茁壮成长、稳步上升阶段,未来走向规范化是必然。无论是国家层面上,出于保持税收中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扩大政府税源的需要,还是从长远考虑,解决当下电子商务界鱼龙混杂,假货、伪劣品横行、售后服务无保障、无效率价格战拼杀等问题,改善电子商务平台购销环境、创建良好有序、持续健康的商业氛围所起的作用不可估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推行乃大势所趋。
1.对税务机关意见建议。(1)在政策层面上,坚持中立原则,大范围深入调研,制定符合实际的合理政策,稳步推进,设立缓冲期。
(2)在技术层面上,可借鉴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经验,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e平台和相关配套服务,同时开通防黑客防病毒监管,加强系统安全防护。
(3)法律层面的工作至关重要,在尚未开征电子商务新税种的情况下,应完善相关流转税的规定。第一,改变传统的商务征税税种不适用与当前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问题。第二,补充电子商务的特殊条款,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构建健康有序环境。对纳税人应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方式,对不同级别的网店经营者进行区分,从而制定不同的征收模式和行业优惠税率。
2.对电子商务商家意见建议。(1)要完善服务,增强客户良好体验,建立商铺品牌、信誉、口碑。价格优势并非是消费者选择网购的唯一原因,问卷反应出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铺,有品种多、省时省力等天然优势,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网店能够增加消费者购物安全感,大有可为。
(2)创新当前模式运行,努力突破信用瓶颈、支付瓶颈、物流瓶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从正规经销商处拿货可以进行税款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保持物流链完整畅通,可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最关键的是加大营销力度,推广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基本已被青少年群体接受,但仍然有广大中老年群体并未参与其中,开拓电子商务销售新市场,利用长尾效应,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1]萧明同.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1(1).
[2]梁学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4]李恒,吴维库,朱倩.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2014(2).
[5]谢波峰.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J].国际税收,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