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古人有语: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现代人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但亲情却日渐淡漠,赡养老人起纠纷的事常见诸于报端。在赡养老人方面,人们容易陷入哪些误区?
兄弟可以分养父母?
老尚夫妇有两个儿子,先后成家立业单过。老尚夫妇与儿子达成协议:大儿子负责养老爹,小儿子负责养老娘,各自负担所养之人生养死葬的一切费用。之后,老尚和老伴就分别生活在两个儿子家。后来,老尚生了病,大儿子家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医药费,老尚遂向小儿子提出,希望他帮忙支付些医药费,但被小儿子一口拒绝。他认为他和大哥有分养父母的协议,没有理由为父亲支付一分钱。
说法:“兄弟分养父母”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子女”与“父母”的赡养关系不能割裂成一人养一个,而是所有的子女都应该对父母二人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从情理角度看,分养父母的做法也不可取。因此,作为子女,在赡养父母的时候,千万不能为自己方便,把父母分开养,这既违背法律又不合情理。
无继承权的可不赡养?
刘老伯和张老太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刘珏婚后随夫到外地生活,两位老人一直与儿子刘勇同住。因为女儿长期不在老人身边,两位老人提前写好遗嘱,取消了女儿刘珏对房产的继承权。前些日子张老太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刘珏回京照顾了一段时间。她知道遗嘱的事情后,认为自己照顾母亲理应得到遗产,如果父母取消了她的继承权,她将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说法: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中有: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所以,刘珏的继承权雖然被父母取消了,但她仍应尽赡养义务。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须养继父母
周健14岁时跟着母亲来到继父老陈家生活。不到半年,周健就离家到县城上高中,开始了住校生活。3年后周健考上大学,老陈每年都为他寄去学费、生活费。周健参加工作后,就认为他与老陈没有血缘关系,也没在一起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对其没有赡养义务。
说法: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因婚姻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姻亲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主要看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女年幼时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就应赡养继父母。本案中,老陈长期为周健支付学费、生活费,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周健对老陈就要尽赡养义务。
(摘自《廉政瞭望》)
兄弟可以分养父母?
老尚夫妇有两个儿子,先后成家立业单过。老尚夫妇与儿子达成协议:大儿子负责养老爹,小儿子负责养老娘,各自负担所养之人生养死葬的一切费用。之后,老尚和老伴就分别生活在两个儿子家。后来,老尚生了病,大儿子家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医药费,老尚遂向小儿子提出,希望他帮忙支付些医药费,但被小儿子一口拒绝。他认为他和大哥有分养父母的协议,没有理由为父亲支付一分钱。
说法:“兄弟分养父母”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子女”与“父母”的赡养关系不能割裂成一人养一个,而是所有的子女都应该对父母二人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从情理角度看,分养父母的做法也不可取。因此,作为子女,在赡养父母的时候,千万不能为自己方便,把父母分开养,这既违背法律又不合情理。
无继承权的可不赡养?
刘老伯和张老太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刘珏婚后随夫到外地生活,两位老人一直与儿子刘勇同住。因为女儿长期不在老人身边,两位老人提前写好遗嘱,取消了女儿刘珏对房产的继承权。前些日子张老太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刘珏回京照顾了一段时间。她知道遗嘱的事情后,认为自己照顾母亲理应得到遗产,如果父母取消了她的继承权,她将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说法: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中有: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所以,刘珏的继承权雖然被父母取消了,但她仍应尽赡养义务。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须养继父母
周健14岁时跟着母亲来到继父老陈家生活。不到半年,周健就离家到县城上高中,开始了住校生活。3年后周健考上大学,老陈每年都为他寄去学费、生活费。周健参加工作后,就认为他与老陈没有血缘关系,也没在一起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对其没有赡养义务。
说法: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因婚姻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姻亲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主要看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女年幼时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就应赡养继父母。本案中,老陈长期为周健支付学费、生活费,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周健对老陈就要尽赡养义务。
(摘自《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