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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规则为主导的体系是封闭的体系,以法律原则为主导的体系是开放的体系。封闭的体系由外部体系所构成,开放的体系由内部体系所构成。内部体系始终是开放的和流动的。功能性概念是架设在传统法律概念与法律原则之间的一座桥梁。从封闭体系向开放体系的倾斜,是法学在当代发生的一个重大转变。当然,在此过程中,封闭体系也有其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