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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禁令条款,从而存在两套快速制止网络空间的人格权侵权机制,分别是人格权禁令机制和避风港机制.两套机制在救济主体、救济程序、申请难度、救济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如何有效分工,以实现协调适用是亟需探讨的问题.根据两套机制优势的不同,在分工上应以避风港机制为主,而人格权禁令机制则主要解决避风港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纠纷,包括疑难纠纷和涉及多平台的重复侵权纠纷.要实现两套机制的有效分工,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立法上明确疑难纠纷由人格权禁令机制处理,二是人格权禁令程序可分为“阻断”和“停止侵权”两个步骤,三是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执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