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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男,9岁,1997年4月3日早晨被犬咬伤头部,伤口有1.5cm,伤口较深,当日上午9时到地区防疫站就诊。根据头、颈、面部咬伤需注射抗狂犬病血清的处理原则.减少发生率,注射狂犬病血清有阳性反应,采用脱敏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卫生部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批号961002,有效期1999年8月22日,患者皮肤过敏试验和第一针血清注射(0.5ml)均无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