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bu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约行为作为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而也会对风险负担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149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由于出卖人的履行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仍然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规则与违约责任制度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出卖人违约可以影响风险转移,也可能不影响风险转移,即使风险已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事实上,风险负担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风险负担的发生前提是损失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而违约责任是在损害可归责于当事人时的归责问题。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风险的负担,风险的负担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然而违约责任毕竟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也会对风险承担产生影响,再加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标的物毁损灭失往往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在二者因素并存时,如何协调其关系,也是有研究的必要性。本文现从违约与风险负担关系的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析。
  一、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迟延履行仅指债务人迟延,广义上的迟延履行,还包括债权人受领迟延。我国采用广义说。《合同法》第 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该规定是指由于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的交付迟延。而对于出卖人给付迟延期间的风险负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由出卖人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较为合理。借鉴国外立法,德、美等国立法规定,买受人迟延受领后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其承担。《德国民法典》第 324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给付,于他方受领迟延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陷于不能者,仍享有对待给付之请求权。依此推论,在迟延受领的情形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给付不能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510条(3)所谓的违约情事当然包括迟延受领,故在买受人受领迟延情况下的风险,原则上应由买受人承担。《瑞士债务法》第 103 条对于迟延受领的风险责任虽与德国法一样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但它又作了一个限制,即买受人如能证明即使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除外。买受人的受领迟延,属于买受人的过错使交付拖延的原因之一,因此风险应由买受人负担,但即便买受人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则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从风险责任的本旨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英国和瑞士的立法例较德国与美国而言,应该更为可取。
  《合同法》第 146 条也作出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的规定,不仅明确了迟延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判断标准,而且也有利于督促买受人及时受领标的物,并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的种类主要有标的物的品质或数量上的不完全履行、履行种类或方法的不完全履行、提前给付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关于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风险负担问题。该法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该条显然是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即只有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即属轻微违约的,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买受人依法行使了拒收权或解除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否则,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认为,当出卖人的给付存在质量瑕疵时,如果买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买受人可以立即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但原标的物在调换完成之前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为特定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价金。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后所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鉴于我国《合同法》对其他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未作规定,现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加以具体分析。
  一是数量不符。我国《合同法》第 162 条的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而买受人接收的,风险负担自标的物交付之时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多交部分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但这以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为前提条件。如果买受人没有及时通知出卖人的,应当视为买受人已接受了多交部分,风险负担亦应自标的物交付之日移转于买受人。然而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少于约定数量时,依我国《合同法》第 72 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但其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少于约定数量,如果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应当接收,只是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为此而给买受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日起移转于买受人;如果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的,风险仍应由出卖人负担。
  二是提前交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71 条的规定,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如果提前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其风险负担并未移转于买受人;如果提前交付并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应当受领,其风险负担亦应从交付之日移转于买受人。
  (作者单位: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其他文献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扩进,企业扩张与重组的步伐日益加快,认真了解企业员工的思想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如果员工思想出现问题,思想工作者就当认清问题所在,采取相关的措施预防
【摘要】物流活动渗透在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但物流成本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加之我国对物流成本管理的研究较发达国家而言相对滞后,因而积极探索降低物流成本的途径对发掘“第三利润源”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从物流成本的概况入手,分析我国物流成本的宏观、微观构成;结合我国近年来的物流成本相关数据,分析我国物流成本的现状及其成因;进一步依托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核心思想,从重视事前计划、加强事中控制、强化事后反馈三
以全国政协常委茅永红为第一提案人,住鄂全国政协委员陈平平、蒋惠园、马力、石文先、李仁真、朱世慧、尹镇龙联名签署的一份提案,就长江中游城市群对接“一带一路”建设向国
期刊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取得股权应当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那么,是否仅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创设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究竟始于何时?对于这样的本源性问题,现行法律却没有给出规定。这一现状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本节拟对股东资格认定的要件作一分类,并讨论各要件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的效力,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期刊
为了建立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CD)肾移植供体评估体系,江苏省医学会泌尿外科学分会肾移植学组专家达成了“DCD肾移植供体选择及供肾质量评估江苏共识”.该共识旨在以循证医学证
期刊
@@
为了对题目中那个简单而重要的问题做出回答,联合国千年项目小组制订的千年发展战略( MDS)建议“在2003-2004年间,各国应根据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明确制订出本国自己的
企业文化是所有企业在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更加是企业管理理念的缩影,企业文化的内涵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在
近年来,随着大批专业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加入,许多企业的职工队伍日益壮大,队伍结构也更加趋于年轻化,总体学历层次也在不断提高.而这些思想活跃、勇于创新的青年人也渐渐成长
摘要:针对边境现行业务流程中客户信息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改进。设计的计算机辅助系统,可帮助提供决策所需的客户基本信息及统计分析信息,为公司管理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国际贸易 管理系统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对周边国家的边境地方贸易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边贸合同履约难度较大,使我方企业资金沉淀国外,严重影响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上述问题,从我方寻找原因,就是由于对外方国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企业文化宣传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新媒体的便捷性、开放性、交互性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文化传播方式,对企业文化宣传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文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