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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作为重要的法学教学方法,对其理解和认识,要避免两个误区。一是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二是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作为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无论是案例的选取还是案例的分析,都应当以教学对象为中心,以调动他们的求知欲、启发思维、锻炼实务操作能力和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案例的选取上,应当以真实性、时效性和新颖性为标准;在案例的分析上,应坚持全面性、细节性和实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