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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课是法律规定的,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由于体育课的学科原因使得伤害事故出现易发和多发的可能。遵循我国教育和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认清大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各种法律关系,同时积极做好相对应的预防准备,是大学体育管理者、体育教师必备的一课。
【关键词】法律 体育课 伤害事件 建议
1.前言。我国社会开始进入法制社会,各行各业大规模的进入一个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以法律为准绳执行各项责任和义务。学校也是如此。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诸多的和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再加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教育条例不计其数,可以说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众多,涉及了学校的各个方面。
同样,作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对象——大学生来说,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也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更加注意依法办学,依法办事,正从过去的行政领导的指挥过渡到根据法律处理相关事物的时代。
同样,体育课是大学教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约束下开展。再者,由于体育课程学习内容,授课环境和其他教学形式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伤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显然高于其他教学形式,因此,使每个体育教师提高对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认识,体育部相关领导人员和部门注意采用必要相关措施,这对预防体育课伤害事故,做出事故后的责任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体育法》等学校法规对学校体育课的论述和解释。了解大学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学校体育课的相关论述和解释,对大学体育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体育法》总则中要求“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明确指出“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指出: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运动项目和强度应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3.学校体育课性质和特点。体育课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手段,是学生学业必须完成的部分。因为学科原因,体育课对于学生的生长发育、意志品质锻炼、完整人格的培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1 从学科角度出发:体育课是以身体练习为手段,借助各种体育运动形式和内容,在特定的场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性过程。从技术的角度看:体育课需要接触各种各样的项目,学习各种各样的、带有一定难度的身体技巧。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体的差异,会出现同样一个技能难易各不相同的情况,一些人运用自如的内容和动作,对另一些人也许处处伴随紧张和危险。
3.2 从现实的学校教育现状和学生体质基础来看:体育课在各级各类学校不受重视的实事无需争辩。中等教育由于升学压力大,学校的体育课开展得非常不顺利,近20年来我国学生的体能技能持续走低,近年来各种休闲娱乐形式的出现,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得业余时间从事体育锻炼的青少年在急剧减少,由于学生体能技能力低下,在体育课程的教学中,伤害危险因素聚集和增加明显。
3.3 由于教学改革理论和教学改革等种种原因,突出了所谓“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大部分学校的课程设置淘汰了艰苦的体力项目,转而选择较为轻松自在的项目;减少对抗性项目的安排、增加非对抗项目。这样的课程设置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体育对学生意志品质、勇敢精神的锻炼,同时也减弱了学生在对抗情景下的运动能力,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上升。
4.体育课伤害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
4.1 因为学科特点易发生伤害事故。体育课是一个运动课程,由于运动性特点,学生学习能力有限和体力保障出现缺失,学习难度增加,学习课堂里学生的交互作用等,使得出现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增多。
4.2 因为教学疏忽原因发生伤害事故。体育课教学要求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原则,教学组织规范(准备活动、先简单后难度、设置保护措施等),教具合理使用,安全责任提醒等等。如果疏忽某个环节,就容易给伤害事故留下隐患。
4.3 教学设施设备原因发生伤害事故。目前大部分的体育活动设施基本上都在室外,风吹雨晒,存在保养方面不够及时、维修也不能随时跟进的问题。这些因素使得体育课在器械的使用上存在隐患。在课堂组织不严密,学生人数多,教学环境拥挤情况下,比较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5.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5.1 民法上的有关责任认定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鉴定法人赔偿主体时应倡导适用的。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坏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在特定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由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前提下,某些特殊场合,从损害实事的本身出发推定加害人過错,并根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2 自然人、法人、伤害行为人、混合伤害行为人。自然人是单个生命聚合体。在学校,学生和教师是自然人,但是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所以是民事主体。
伤害行为人是指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致使他人或自身受伤害的人。伤害行为人按其行为性质可分为直接伤害行为人和非直接伤害行为人。
混合伤害行为人是指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双方共同作用的,并对损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混合伤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常常具有未知性。
5.3 如何认定学校体育课的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5.3.1 在体育课上课时间内的伤害事故,作为体育老师是否成为一个“伤害行为人”,是直接伤害行为人,还是间接伤害行为人,其承担的责任赔偿责任应该是不同的。如教师有否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其受伤?有否在危险的区域进行课堂教学?这样的原因造成伤害,教师就具有主观伤害或过失伤害责任,成为直接伤害行为人,就必须独自对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在安排练习中,由于练习强度比较大,老师也按照教学常规安排必要的准备练习,但是学生由于对自己的隐性疾病或故意隐瞒自己的病史,造成了伤害事故,这属于非直接伤害行为人,就由伤害事故者本人归咎责任。
5.3.2 混合伤害行为人。体育课上,教师、学生都按照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准备。但是由于集体运动不可避免的碰撞导致伤害,由于学生本身的技能缺陷引发伤害,由于学生掉出场地器械的保护区域造成伤害,这些都是在不在意的共同行为中产生的伤害事故。对这些责任的认定就需要从双方具体情况来共同完成。
5.3.3 在诸多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中,对赔偿义务人的界定尚不明确。有学者认为主要是局限于:①对监护关系的认定;②对法人赔偿与自然人赔偿的区分。他们主张“学生在学校的自由支配时间内参加完全是自发的体育活动而出现的运动损伤时,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与学校之间不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
6.什么情况下伤害事故由学校、或教师承担责任。
6.1 任何学校对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必须具有如下几方面基本条件:损害实事是由学校或教师本人的过错对学生造成不利后果,且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学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注意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教师有违法行为;学校或教师的违法行为和伤害事故存在直接、间接的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有不同;学校或教师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注意过错的故意和过失性质问题。
6.2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涉及到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之间虽然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但他们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公共教育职能社会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在刑事责任上包括直接责任人员、体育教师、学生和校外第三人;民事责任方面其性质为侵权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学校、教师、学生、校外第三人;行政责任是有过错的学校和教师对国家、社会承担法律责任。
6.3 体育课伤害事故上学校的法律责任认识。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则原则上,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无论是适用哪一原则,学校都不能免责。而学校作为公益性的教学机构,其客观上也不宜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
6.4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列情况造成体育课的伤害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①学校的场地、公共设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育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③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措施的。
④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⑤学校、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制止的。
⑥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⑦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7.从法律意义上对体育课伤害事件的措施建议。
7.1 学校体育课安排的教学任务,符合学生实际情况,做到有难度但不是完成艰难。
7.2 全面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情况,尤其是部分学生的隐瞒性情况,做到教育到位,手续齐全,對人入座。
7.3 上课必须执行正确的教学常规和按教学原则执行教学,避免因为不做准备活动,不执行学习内容的由简至繁等带来的事故隐患。
7.4 即时检修教学设施设备,预防为主,减少体育课器械带来伤害事故的可能。
7.5 教师上课,注意观察学生情况,尤其是个别学生的身体情况,做到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1 《体育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2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3 宋军生、冯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及兑现途径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4.12
4陈静.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5
5 常保荣、崔世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理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04.7
6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关键词】法律 体育课 伤害事件 建议
1.前言。我国社会开始进入法制社会,各行各业大规模的进入一个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以法律为准绳执行各项责任和义务。学校也是如此。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诸多的和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再加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教育条例不计其数,可以说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众多,涉及了学校的各个方面。
同样,作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对象——大学生来说,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也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更加注意依法办学,依法办事,正从过去的行政领导的指挥过渡到根据法律处理相关事物的时代。
同样,体育课是大学教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约束下开展。再者,由于体育课程学习内容,授课环境和其他教学形式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伤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显然高于其他教学形式,因此,使每个体育教师提高对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认识,体育部相关领导人员和部门注意采用必要相关措施,这对预防体育课伤害事故,做出事故后的责任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体育法》等学校法规对学校体育课的论述和解释。了解大学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学校体育课的相关论述和解释,对大学体育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体育法》总则中要求“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明确指出“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指出: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运动项目和强度应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3.学校体育课性质和特点。体育课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手段,是学生学业必须完成的部分。因为学科原因,体育课对于学生的生长发育、意志品质锻炼、完整人格的培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1 从学科角度出发:体育课是以身体练习为手段,借助各种体育运动形式和内容,在特定的场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性过程。从技术的角度看:体育课需要接触各种各样的项目,学习各种各样的、带有一定难度的身体技巧。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体的差异,会出现同样一个技能难易各不相同的情况,一些人运用自如的内容和动作,对另一些人也许处处伴随紧张和危险。
3.2 从现实的学校教育现状和学生体质基础来看:体育课在各级各类学校不受重视的实事无需争辩。中等教育由于升学压力大,学校的体育课开展得非常不顺利,近20年来我国学生的体能技能持续走低,近年来各种休闲娱乐形式的出现,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得业余时间从事体育锻炼的青少年在急剧减少,由于学生体能技能力低下,在体育课程的教学中,伤害危险因素聚集和增加明显。
3.3 由于教学改革理论和教学改革等种种原因,突出了所谓“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大部分学校的课程设置淘汰了艰苦的体力项目,转而选择较为轻松自在的项目;减少对抗性项目的安排、增加非对抗项目。这样的课程设置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体育对学生意志品质、勇敢精神的锻炼,同时也减弱了学生在对抗情景下的运动能力,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上升。
4.体育课伤害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
4.1 因为学科特点易发生伤害事故。体育课是一个运动课程,由于运动性特点,学生学习能力有限和体力保障出现缺失,学习难度增加,学习课堂里学生的交互作用等,使得出现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增多。
4.2 因为教学疏忽原因发生伤害事故。体育课教学要求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原则,教学组织规范(准备活动、先简单后难度、设置保护措施等),教具合理使用,安全责任提醒等等。如果疏忽某个环节,就容易给伤害事故留下隐患。
4.3 教学设施设备原因发生伤害事故。目前大部分的体育活动设施基本上都在室外,风吹雨晒,存在保养方面不够及时、维修也不能随时跟进的问题。这些因素使得体育课在器械的使用上存在隐患。在课堂组织不严密,学生人数多,教学环境拥挤情况下,比较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5.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5.1 民法上的有关责任认定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鉴定法人赔偿主体时应倡导适用的。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坏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在特定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由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前提下,某些特殊场合,从损害实事的本身出发推定加害人過错,并根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2 自然人、法人、伤害行为人、混合伤害行为人。自然人是单个生命聚合体。在学校,学生和教师是自然人,但是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所以是民事主体。
伤害行为人是指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致使他人或自身受伤害的人。伤害行为人按其行为性质可分为直接伤害行为人和非直接伤害行为人。
混合伤害行为人是指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双方共同作用的,并对损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混合伤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常常具有未知性。
5.3 如何认定学校体育课的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5.3.1 在体育课上课时间内的伤害事故,作为体育老师是否成为一个“伤害行为人”,是直接伤害行为人,还是间接伤害行为人,其承担的责任赔偿责任应该是不同的。如教师有否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其受伤?有否在危险的区域进行课堂教学?这样的原因造成伤害,教师就具有主观伤害或过失伤害责任,成为直接伤害行为人,就必须独自对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在安排练习中,由于练习强度比较大,老师也按照教学常规安排必要的准备练习,但是学生由于对自己的隐性疾病或故意隐瞒自己的病史,造成了伤害事故,这属于非直接伤害行为人,就由伤害事故者本人归咎责任。
5.3.2 混合伤害行为人。体育课上,教师、学生都按照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准备。但是由于集体运动不可避免的碰撞导致伤害,由于学生本身的技能缺陷引发伤害,由于学生掉出场地器械的保护区域造成伤害,这些都是在不在意的共同行为中产生的伤害事故。对这些责任的认定就需要从双方具体情况来共同完成。
5.3.3 在诸多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中,对赔偿义务人的界定尚不明确。有学者认为主要是局限于:①对监护关系的认定;②对法人赔偿与自然人赔偿的区分。他们主张“学生在学校的自由支配时间内参加完全是自发的体育活动而出现的运动损伤时,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与学校之间不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
6.什么情况下伤害事故由学校、或教师承担责任。
6.1 任何学校对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必须具有如下几方面基本条件:损害实事是由学校或教师本人的过错对学生造成不利后果,且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学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注意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教师有违法行为;学校或教师的违法行为和伤害事故存在直接、间接的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有不同;学校或教师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注意过错的故意和过失性质问题。
6.2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涉及到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之间虽然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但他们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公共教育职能社会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在刑事责任上包括直接责任人员、体育教师、学生和校外第三人;民事责任方面其性质为侵权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学校、教师、学生、校外第三人;行政责任是有过错的学校和教师对国家、社会承担法律责任。
6.3 体育课伤害事故上学校的法律责任认识。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则原则上,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无论是适用哪一原则,学校都不能免责。而学校作为公益性的教学机构,其客观上也不宜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
6.4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列情况造成体育课的伤害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①学校的场地、公共设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育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③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措施的。
④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⑤学校、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制止的。
⑥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⑦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7.从法律意义上对体育课伤害事件的措施建议。
7.1 学校体育课安排的教学任务,符合学生实际情况,做到有难度但不是完成艰难。
7.2 全面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情况,尤其是部分学生的隐瞒性情况,做到教育到位,手续齐全,對人入座。
7.3 上课必须执行正确的教学常规和按教学原则执行教学,避免因为不做准备活动,不执行学习内容的由简至繁等带来的事故隐患。
7.4 即时检修教学设施设备,预防为主,减少体育课器械带来伤害事故的可能。
7.5 教师上课,注意观察学生情况,尤其是个别学生的身体情况,做到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1 《体育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2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3 宋军生、冯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及兑现途径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4.12
4陈静.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5
5 常保荣、崔世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理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04.7
6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