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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企业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的成因
由于传统考核(即利润总额与净资产收益率)难以客观、全面地对中央企业进行考核,致使中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中央企业通过无限制的资本扩张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增长,但这种增长或利润是以资产的低质量(低收益率)、高资产负债率(高风险资本结构)、投资的低回报为代价的;其次,中央企业在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专注于主营业务,忽略了盲目多元化这种投机型的业务扩张所导致的经营风险,以致于收入及利润中的主要部分来源于非主营业务,这与国家对中央企业集中发展主业、进行产业升级的要求背道而驰;最后,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研究支出,因为要让路于利润指标,始终在投入上处于较低的比例,损害了企业的发展能力。为消除这些弊端,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从2010年开始中央企业全面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根据中央企业的特殊性,国资委对经济附加值进行了调整:第一,将资本成本率基准设为5.5%;第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来计算考核;第三,鼓励为获取战略资源进行的风险投入,对企业投入较大的勘探费用按一定比例视同研究开发费用;第四,鼓励可持续发展投入,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第五,凡通过非主营或非经常性业务获得的收入(益),可以增加利润并相应增加利润指标的考核得分和高管薪酬水平,但不能全额增加经济附加值。
二、中央企业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的积极作用
中央企业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使企业的管理体系密切关注股东财富的创造,并以此指导企业决策的制定和营运管理,使战略企划、资本分配、投资或出售等企业行为更加符合股东利益。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对中央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体现在:(1)强化管理层的成本理念。经济附加值不仅是一种计量方法,更是一种管理理念。基于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奖惩方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管理层的决策环境,管理层必须认清一个现实问题:资本利用是有成本的,应努力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益。管理层增加价值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更有效地经营现有的业务和资本,提高经营收入;第二,投资回报率超出公司资本成本的项目;第三,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本运用效率。经济附加值的管理理念会影响企业的决策活动和重要程序,如制定战略方针、调整预算等,也会引导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将资本利用效益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企业形成“资本纪律”,改变行为方式。(2)鼓励企业面向长远利益的投资行为。经济附加值考核不鼓励以牺牲长期业绩的代价来夸大短期效果的行为。“将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来计算考核”,同时,“对企业投入较大的勘探费用按一定比例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这些条款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鼓励企业的管理层者作出能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的投资决策,不仅有利于杜绝短期行为的发生,而且也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有利于整个社会技术的进步,从整体上增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加快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3)引导企业强化主业。通过经济增加值的调整条款,允许企业“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对于过非主营或非经常性业务获得的收入(益)却不允许全额增加经济附加值。国资委在考核中对主业和非主业截然不同的态度,将引导中央企业突出和强化主业,剥离非主营的业务和资产,加快集团内部整合。按照这个思路,经济附加值考核方式的全面实施在引导中央企业加速资金周转,解放沉淀资本过程中,有可能引发一场企业对闲置、低效资产的处置高潮。(4)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经济附加值几乎可以渗透到企业治理的各个角落,许多影响经济附加值的重要经营指标都与一线治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的行为相关,并且能为其直接控制。在经济附加值考核方式下,管理者和员工只有真正地改变了自身行为才会有业绩的改善,要以所有者的角度思考行事,有权衡决策的自由,但也必须有负责任的态度。
三、中央企业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的潜在问题
尽管经济附加值考核方式对推动中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性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1)不利于激励企业的部分价值增长性投资行为。在对经济附加值调整时,国资委重点考虑了研发投入、获取战略资源性风险投入及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投入,允许这部分投入视同利润处理或允许从资本成本中扣除。但未充分考虑与加强主业有关的其他价值增长性投资活动,如并购投资,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并购通常可以通过延长产业链的形式,增强主业的竞争能力,这部分投资一般数额较大,经济效益通常要经过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发挥出来,因此对企业当期经济附加值的不利影响比较明显。由于不利于提升管理层当期的考核业绩,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后,中央企业的并购投资积极性可能削弱。(2)各项鼓励性投入的审核存在困难。对于研发投入、获取战略资源性风险投入及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投入这些鼓励性投入,国资委允许中央企业在计算经济附加值时视同利润处理或允许从资本成本中扣除。但在真正落实过程中,如何确切地将这部分鼓励性投入与其他投入区别开来,存在困难。如果部分中央企业蓄意利用鼓励性投入调整经济附加值,国资委则很难对庞大的中央企业进行审核,因此,在经济附加值考核办法的落实中,国资委如何监管是个难题。(3)偏重强调财务导向。经济附加值是一个在经营基础上计算的数字,金额大小依赖于收入实现和费用确认情况。为了提高经济附加值,业务部门可能通过设计决策顺序来操纵这些数据:如业务部门可以通过满足和延迟客户的订单,来操纵本会计期间确认的营业收入。以达到调整本期间经济附加值的目的,使之对本部门和领导层的考核有利,但不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培育客户忠诚度。换言之,经济附加值并没有跳出财务指标数据的局限,利用其对中央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考核仍然具有强烈的财务导向,这一导向也可能会造成激励失灵或功能失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编辑 余俊娟)
由于传统考核(即利润总额与净资产收益率)难以客观、全面地对中央企业进行考核,致使中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中央企业通过无限制的资本扩张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增长,但这种增长或利润是以资产的低质量(低收益率)、高资产负债率(高风险资本结构)、投资的低回报为代价的;其次,中央企业在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专注于主营业务,忽略了盲目多元化这种投机型的业务扩张所导致的经营风险,以致于收入及利润中的主要部分来源于非主营业务,这与国家对中央企业集中发展主业、进行产业升级的要求背道而驰;最后,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研究支出,因为要让路于利润指标,始终在投入上处于较低的比例,损害了企业的发展能力。为消除这些弊端,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从2010年开始中央企业全面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根据中央企业的特殊性,国资委对经济附加值进行了调整:第一,将资本成本率基准设为5.5%;第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来计算考核;第三,鼓励为获取战略资源进行的风险投入,对企业投入较大的勘探费用按一定比例视同研究开发费用;第四,鼓励可持续发展投入,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第五,凡通过非主营或非经常性业务获得的收入(益),可以增加利润并相应增加利润指标的考核得分和高管薪酬水平,但不能全额增加经济附加值。
二、中央企业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的积极作用
中央企业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使企业的管理体系密切关注股东财富的创造,并以此指导企业决策的制定和营运管理,使战略企划、资本分配、投资或出售等企业行为更加符合股东利益。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对中央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体现在:(1)强化管理层的成本理念。经济附加值不仅是一种计量方法,更是一种管理理念。基于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奖惩方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管理层的决策环境,管理层必须认清一个现实问题:资本利用是有成本的,应努力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益。管理层增加价值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更有效地经营现有的业务和资本,提高经营收入;第二,投资回报率超出公司资本成本的项目;第三,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本运用效率。经济附加值的管理理念会影响企业的决策活动和重要程序,如制定战略方针、调整预算等,也会引导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将资本利用效益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企业形成“资本纪律”,改变行为方式。(2)鼓励企业面向长远利益的投资行为。经济附加值考核不鼓励以牺牲长期业绩的代价来夸大短期效果的行为。“将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来计算考核”,同时,“对企业投入较大的勘探费用按一定比例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这些条款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鼓励企业的管理层者作出能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的投资决策,不仅有利于杜绝短期行为的发生,而且也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有利于整个社会技术的进步,从整体上增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加快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3)引导企业强化主业。通过经济增加值的调整条款,允许企业“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对于过非主营或非经常性业务获得的收入(益)却不允许全额增加经济附加值。国资委在考核中对主业和非主业截然不同的态度,将引导中央企业突出和强化主业,剥离非主营的业务和资产,加快集团内部整合。按照这个思路,经济附加值考核方式的全面实施在引导中央企业加速资金周转,解放沉淀资本过程中,有可能引发一场企业对闲置、低效资产的处置高潮。(4)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经济附加值几乎可以渗透到企业治理的各个角落,许多影响经济附加值的重要经营指标都与一线治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的行为相关,并且能为其直接控制。在经济附加值考核方式下,管理者和员工只有真正地改变了自身行为才会有业绩的改善,要以所有者的角度思考行事,有权衡决策的自由,但也必须有负责任的态度。
三、中央企业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的潜在问题
尽管经济附加值考核方式对推动中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性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1)不利于激励企业的部分价值增长性投资行为。在对经济附加值调整时,国资委重点考虑了研发投入、获取战略资源性风险投入及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投入,允许这部分投入视同利润处理或允许从资本成本中扣除。但未充分考虑与加强主业有关的其他价值增长性投资活动,如并购投资,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并购通常可以通过延长产业链的形式,增强主业的竞争能力,这部分投资一般数额较大,经济效益通常要经过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发挥出来,因此对企业当期经济附加值的不利影响比较明显。由于不利于提升管理层当期的考核业绩,实行经济附加值考核后,中央企业的并购投资积极性可能削弱。(2)各项鼓励性投入的审核存在困难。对于研发投入、获取战略资源性风险投入及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投入这些鼓励性投入,国资委允许中央企业在计算经济附加值时视同利润处理或允许从资本成本中扣除。但在真正落实过程中,如何确切地将这部分鼓励性投入与其他投入区别开来,存在困难。如果部分中央企业蓄意利用鼓励性投入调整经济附加值,国资委则很难对庞大的中央企业进行审核,因此,在经济附加值考核办法的落实中,国资委如何监管是个难题。(3)偏重强调财务导向。经济附加值是一个在经营基础上计算的数字,金额大小依赖于收入实现和费用确认情况。为了提高经济附加值,业务部门可能通过设计决策顺序来操纵这些数据:如业务部门可以通过满足和延迟客户的订单,来操纵本会计期间确认的营业收入。以达到调整本期间经济附加值的目的,使之对本部门和领导层的考核有利,但不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培育客户忠诚度。换言之,经济附加值并没有跳出财务指标数据的局限,利用其对中央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考核仍然具有强烈的财务导向,这一导向也可能会造成激励失灵或功能失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编辑 余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