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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探讨在儿科护理中使用护理安全管理的作用。方法:分析儿科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将安全管理应用到儿科护理管理中。结果:提高了护理人业务水平,取得满意的护理效果。结论:通过在儿科护理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减少了护患纠纷。
关键词 儿科护理 安全管理 护患纠纷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期望越来越高,家长对儿科护理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期望值很高,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的有限性和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儿科护理具有很突出的专科特点,患儿常无法正确完整表述自身症状和护理需求,这使得儿科护理更复杂、更易发生纠纷。故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对防范儿科护理纠纷起着积极促进作用。
儿科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分析
护理人员因素:护理理念相对滞后,护理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个别护理人员思想意识落后,服务意识不强,漫不经心,缺乏耐心,语言生硬等,患者家属高期望值与护理服务意识低形成很大反差。患者维权意识强,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护理工作有疏忽地方,家属馬上会投诉。护理人员必须学法、知法、守法。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低,对儿科疾病的用药特点,常规护理要求等掌握不全面。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及时等。护理技术操作水平不高、儿科静脉穿刺一次成功率低,反复操作增加患儿痛苦。
管理方面因素:儿科护士严重缺编,护士工作负荷过重,思想压力大。每年新护士引入,也给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护士长疏于对护理质量的监控,护士长对护士执行规章制度考核力度不够。
患者及社会因素:儿科患者中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长对护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静脉穿刺要求护士能“一针见血”。在市场经济下贫富差距悬殊造成部分家长心理不平衡状态,往往表现在就医时发泄心中的怒气,出现偏激行为。社会舆论往往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责任推向医院,给医院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家长对医疗护理要求高,医疗护理是一项严谨过程,受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不是所有疾病均可以治愈,家长将矛盾转向护理人员。
安全管理在儿科护理中的应用
更新护理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意识,培养护理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加强护理人员思想教育,要十分重视患儿安全、工作周围环境安全,引导护理人员建立安全意识,做到护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针对儿科特点抓好服务和质量,最终实现“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安全知识,举办有关护理缺陷案例分析研讨会,从教训中吸取经验,增强护理人员工作中能力,将护理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
护理安全管理网络的建立,在护士长领导下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各护理小组由护士长负责,主要抓护理安全,护士长对护理安全管理负全责、全面开展工作,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患者安全。在儿科开展护理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同时对护士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加强业务培训,好的治疗方案和护理计划需要过硬的护理操作技能来实现,好的护理效果家长满意,社会认可。培训护理文书规范,要求护理人员熟练掌握书写格式并规范书写护理文书,填写项目齐全、内容全面、准确;尤其是危重患者的记录单,要求字迹应清楚、整洁,无错别字和涂改,准确记录抢救时间、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用药情况及病情转归。
继续教育工作常抓不懈,定期进行护理技能培训,特别是对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护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是护理安全的保障。通过护理技能学习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提高患儿家长对护士的信赖[1]。
强化法制意识和提高护士职业道德素养。明确护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患儿是不具备行为能力人,家长是其监护人,有些操作必须告知家长同意后才能进行,必须尊重家长的知情同意权。护士要加强学习,了解本科特殊的护患关系,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保障护理安全,防范护理纠纷发生。
做好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与患儿及其家长的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沟通时要注意沟通技巧,注重履行必要的告知,让患儿家长及时了解患儿病情和治疗护理措施等,消除其恐惧或疑问,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提高患儿及家长的依从性和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
讨 论
通过加强儿科护理安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措施,通过建立护理网络,强化护理业务学习,强化法制观念,提高了护士的业务水平,护理工作得到患儿和家长的认同。通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护理满意度不断提升,医患冲突及纠纷明显减少,护士的服务理念由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从完成任务到自觉地用心去感悟,最终使患者满意[3]。因此,通过在儿科护理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减少了护患纠纷,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周辉.浅析儿科门诊护患纠纷及防范措施[J].临床误诊误治,2007,20(8):92-93.
2 王惠芳.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实践[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7,1(1):73.
3 申萍,孙琳.对护理质量管理本质的再思考[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护理版),2008,4(2):86.
关键词 儿科护理 安全管理 护患纠纷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期望越来越高,家长对儿科护理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期望值很高,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的有限性和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儿科护理具有很突出的专科特点,患儿常无法正确完整表述自身症状和护理需求,这使得儿科护理更复杂、更易发生纠纷。故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对防范儿科护理纠纷起着积极促进作用。
儿科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分析
护理人员因素:护理理念相对滞后,护理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个别护理人员思想意识落后,服务意识不强,漫不经心,缺乏耐心,语言生硬等,患者家属高期望值与护理服务意识低形成很大反差。患者维权意识强,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护理工作有疏忽地方,家属馬上会投诉。护理人员必须学法、知法、守法。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低,对儿科疾病的用药特点,常规护理要求等掌握不全面。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及时等。护理技术操作水平不高、儿科静脉穿刺一次成功率低,反复操作增加患儿痛苦。
管理方面因素:儿科护士严重缺编,护士工作负荷过重,思想压力大。每年新护士引入,也给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护士长疏于对护理质量的监控,护士长对护士执行规章制度考核力度不够。
患者及社会因素:儿科患者中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长对护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静脉穿刺要求护士能“一针见血”。在市场经济下贫富差距悬殊造成部分家长心理不平衡状态,往往表现在就医时发泄心中的怒气,出现偏激行为。社会舆论往往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责任推向医院,给医院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家长对医疗护理要求高,医疗护理是一项严谨过程,受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不是所有疾病均可以治愈,家长将矛盾转向护理人员。
安全管理在儿科护理中的应用
更新护理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意识,培养护理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加强护理人员思想教育,要十分重视患儿安全、工作周围环境安全,引导护理人员建立安全意识,做到护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针对儿科特点抓好服务和质量,最终实现“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安全知识,举办有关护理缺陷案例分析研讨会,从教训中吸取经验,增强护理人员工作中能力,将护理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
护理安全管理网络的建立,在护士长领导下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各护理小组由护士长负责,主要抓护理安全,护士长对护理安全管理负全责、全面开展工作,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患者安全。在儿科开展护理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同时对护士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加强业务培训,好的治疗方案和护理计划需要过硬的护理操作技能来实现,好的护理效果家长满意,社会认可。培训护理文书规范,要求护理人员熟练掌握书写格式并规范书写护理文书,填写项目齐全、内容全面、准确;尤其是危重患者的记录单,要求字迹应清楚、整洁,无错别字和涂改,准确记录抢救时间、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用药情况及病情转归。
继续教育工作常抓不懈,定期进行护理技能培训,特别是对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护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是护理安全的保障。通过护理技能学习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提高患儿家长对护士的信赖[1]。
强化法制意识和提高护士职业道德素养。明确护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患儿是不具备行为能力人,家长是其监护人,有些操作必须告知家长同意后才能进行,必须尊重家长的知情同意权。护士要加强学习,了解本科特殊的护患关系,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保障护理安全,防范护理纠纷发生。
做好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与患儿及其家长的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沟通时要注意沟通技巧,注重履行必要的告知,让患儿家长及时了解患儿病情和治疗护理措施等,消除其恐惧或疑问,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提高患儿及家长的依从性和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
讨 论
通过加强儿科护理安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措施,通过建立护理网络,强化护理业务学习,强化法制观念,提高了护士的业务水平,护理工作得到患儿和家长的认同。通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护理满意度不断提升,医患冲突及纠纷明显减少,护士的服务理念由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从完成任务到自觉地用心去感悟,最终使患者满意[3]。因此,通过在儿科护理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减少了护患纠纷,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周辉.浅析儿科门诊护患纠纷及防范措施[J].临床误诊误治,2007,20(8):92-93.
2 王惠芳.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实践[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7,1(1):73.
3 申萍,孙琳.对护理质量管理本质的再思考[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护理版),2008,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