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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平衡思想不仅存在于静态的刑法规范中,对动态的刑法运行也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由于刑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导致各方利益,保护的不均衡乃至冲突。笔者试图揭示并提炼刑法中的平衡意蕴,寻找并强化刑法平衡态势,从而推动刑法在平衡观视野下走向现代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刑法;平衡;平衡观
一、刑法平衡思想的精神底蕴
(一)罪行法定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罪刑法定理论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向相对法定罪刑的转变,较之绝对罪刑法定理论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和对类推制度的完全否定,完全禁止事后法!相对罪刑法定理论限制司法裁量、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及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的完善机制,与社会发展变迁相一致。这种变化不仅没有违背人权保障的宗旨。
(二)罪行均衡是定罪与量刑的平衡
今天的罪刑均衡已不是报应论的刑罚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绝对相对应,而是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二者的均衡。我国现行刑法确立、贯彻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成为以报应为基础!兼顾功利的二元罪刑均衡的刑法典。
(三)罪行法定是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的平衡
刑法中的平等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在司法领域中被平等地对待,它还包括一般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甚至包括犯罪人在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与一般公民在刑法上的平等,因为犯罪人没有被剥夺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四)宽严相济是宽和严的平衡
在对犯罪的处理中,选择宽和严的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二者在不断的运动调整中达到均衡。所以,它们之间还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交融的动态平衡关系。
二、刑法平衡观的价值分析
(一)刑法基本价值是秩序、公正、自由的平衡
1.自由、秩序、正义多元价值的平衡
刑法的基本价值包含两个层面的平衡关系:自由、秩序、正义多元价值的平衡。作为刑法基本价值的要素,自由、秩序和正义不是简单地组合在一起,而是互相依存,互为保证,达成刑法价值上的均衡。
2.多元价值体系要素之间的平衡
自由与秩序,自由与正义,秩序与正义彼此之间是刑法多元价值体系内部的平衡关系,唯有平衡才能实现刑法多元价值的共同发展,也只有平衡,才符合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核心价值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平衡
刑法的制定正是要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它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互各方面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在任何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都应互相协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机能,刑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平衡是相对的动态的平衡。
(三)刑法的目标价值是谦抑性和安全感的平衡
实现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的平衡。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内在要求本质上是以平衡观为基础的。另一方面,倡导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忽略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防控。[1]法律应致力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唯如此,才能凸显立法者对民众安全感的关注,才能保证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感的良性存在。
三、平衡观在刑法中的立法建构
(一)区分轻罪、重罪的必要性
首先,区分重罪与轻罪是对法律事实的尊重。其次,区分重罪与轻罪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尊重。再次,区分重罪与轻罪也是遏制刑罚攀比的有效措施[2]。
(二)罪质确认的平衡
应从实质依据与形式依据两个层面实现平衡。首先,应实现实质依据的平衡。其次,应该实现形式依据的平衡。因此,罪的形式依据确定需要在综合考虑实质依据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平衡。
(三)刑罚体系和刑种设置的平衡
首先,应该在打击犯罪与引导社会发展之间建立平衡,刑罚体系和刑种设置的首要目的就是为确认罪质和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提供意见,是打击犯罪的首要依据。其次,应该在适用与严谨之间实现平衡。刑罚体系与刑种设置必然需要在完全使用与过度严谨之间找寻平衡。
四、平衡观在刑法中的司法实现
(一)定罪的失衡与平衡
1.定罪标准的失衡与平衡
相对平衡的定罪标准能够在约束司法主体的同时发挥司法主体的能动性,同样也能尽可能地确保刑法实施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2.经济犯罪的失衡与平衡
首先,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视角下,考察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适当与否进行再考虑,真正将企业视为市场经济主体来制订法律,同时要重视和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法条,从全社会的角度衡量设置相应罪和刑的必要性。其次,同样要在司法实践中推行“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量刑的失衡与平衡
1.刑罚种类与适用的失衡与平衡
在确保法律稳定的前提下,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要根据国家发展的趋势及公平公正原则对刑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在明确法官为司法行为负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发挥案例的示范与引领作用。
2.刑罚裁量的失衡与平衡
在明确刑罚裁量之后,还要进一步明确的就是刑罚裁量度。虽然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但是其自由度也是较为明显,而且为了保障法律的适用性,有些法条还在表述上有很大的灵活性。
五、平衡观视野下的刑法发展展望
(一)确立国家——社会双本位平衡的理念
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以“社会先于国家”为基本理念,尊崇法律权威,尊重人权,维护秩序,较好地平衡和协调处理公平与效率、秩序与自由的关系。
(二)通过刑法创制和解释纠正“原始不平衡”
在刑法的制订过程中,原始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要解决这种客观上的缺陷,刑法创制和司法解释就不可避免。通过这样的补充手段,能够在确保刑法稳定的情况下,确保刑法的适应下,有效解决刑法未尽事宜,从而纠正刑法的“原始不平衡”。
(三)通过司法活动调和“后发不平衡”
除了采用刑法创制和司法解释两种手段外,还需要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进行平衡。这种平衡需要法官严格树立国家、社会双本位的刑法平衡理念,也需要有效处理被告、原告与法律之间的平衡关系。当然,也要适当借鉴陪审团、判例等做法,吸取积极经验!用判例等手段弥补“后发不平衡”。
参考文献:
[1]贺电,马楠.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新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14(1),194
[2]沈玉忠.犯罪分层理论的展开:梳理、价值与架构.鄂州大学学报,2009,(6):16
关键词:刑法;平衡;平衡观
一、刑法平衡思想的精神底蕴
(一)罪行法定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罪刑法定理论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向相对法定罪刑的转变,较之绝对罪刑法定理论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和对类推制度的完全否定,完全禁止事后法!相对罪刑法定理论限制司法裁量、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及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的完善机制,与社会发展变迁相一致。这种变化不仅没有违背人权保障的宗旨。
(二)罪行均衡是定罪与量刑的平衡
今天的罪刑均衡已不是报应论的刑罚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绝对相对应,而是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二者的均衡。我国现行刑法确立、贯彻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成为以报应为基础!兼顾功利的二元罪刑均衡的刑法典。
(三)罪行法定是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的平衡
刑法中的平等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在司法领域中被平等地对待,它还包括一般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甚至包括犯罪人在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与一般公民在刑法上的平等,因为犯罪人没有被剥夺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四)宽严相济是宽和严的平衡
在对犯罪的处理中,选择宽和严的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二者在不断的运动调整中达到均衡。所以,它们之间还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交融的动态平衡关系。
二、刑法平衡观的价值分析
(一)刑法基本价值是秩序、公正、自由的平衡
1.自由、秩序、正义多元价值的平衡
刑法的基本价值包含两个层面的平衡关系:自由、秩序、正义多元价值的平衡。作为刑法基本价值的要素,自由、秩序和正义不是简单地组合在一起,而是互相依存,互为保证,达成刑法价值上的均衡。
2.多元价值体系要素之间的平衡
自由与秩序,自由与正义,秩序与正义彼此之间是刑法多元价值体系内部的平衡关系,唯有平衡才能实现刑法多元价值的共同发展,也只有平衡,才符合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核心价值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平衡
刑法的制定正是要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它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互各方面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在任何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都应互相协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机能,刑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平衡是相对的动态的平衡。
(三)刑法的目标价值是谦抑性和安全感的平衡
实现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的平衡。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内在要求本质上是以平衡观为基础的。另一方面,倡导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忽略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防控。[1]法律应致力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唯如此,才能凸显立法者对民众安全感的关注,才能保证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感的良性存在。
三、平衡观在刑法中的立法建构
(一)区分轻罪、重罪的必要性
首先,区分重罪与轻罪是对法律事实的尊重。其次,区分重罪与轻罪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尊重。再次,区分重罪与轻罪也是遏制刑罚攀比的有效措施[2]。
(二)罪质确认的平衡
应从实质依据与形式依据两个层面实现平衡。首先,应实现实质依据的平衡。其次,应该实现形式依据的平衡。因此,罪的形式依据确定需要在综合考虑实质依据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平衡。
(三)刑罚体系和刑种设置的平衡
首先,应该在打击犯罪与引导社会发展之间建立平衡,刑罚体系和刑种设置的首要目的就是为确认罪质和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提供意见,是打击犯罪的首要依据。其次,应该在适用与严谨之间实现平衡。刑罚体系与刑种设置必然需要在完全使用与过度严谨之间找寻平衡。
四、平衡观在刑法中的司法实现
(一)定罪的失衡与平衡
1.定罪标准的失衡与平衡
相对平衡的定罪标准能够在约束司法主体的同时发挥司法主体的能动性,同样也能尽可能地确保刑法实施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2.经济犯罪的失衡与平衡
首先,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视角下,考察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适当与否进行再考虑,真正将企业视为市场经济主体来制订法律,同时要重视和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法条,从全社会的角度衡量设置相应罪和刑的必要性。其次,同样要在司法实践中推行“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量刑的失衡与平衡
1.刑罚种类与适用的失衡与平衡
在确保法律稳定的前提下,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要根据国家发展的趋势及公平公正原则对刑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在明确法官为司法行为负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发挥案例的示范与引领作用。
2.刑罚裁量的失衡与平衡
在明确刑罚裁量之后,还要进一步明确的就是刑罚裁量度。虽然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但是其自由度也是较为明显,而且为了保障法律的适用性,有些法条还在表述上有很大的灵活性。
五、平衡观视野下的刑法发展展望
(一)确立国家——社会双本位平衡的理念
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以“社会先于国家”为基本理念,尊崇法律权威,尊重人权,维护秩序,较好地平衡和协调处理公平与效率、秩序与自由的关系。
(二)通过刑法创制和解释纠正“原始不平衡”
在刑法的制订过程中,原始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要解决这种客观上的缺陷,刑法创制和司法解释就不可避免。通过这样的补充手段,能够在确保刑法稳定的情况下,确保刑法的适应下,有效解决刑法未尽事宜,从而纠正刑法的“原始不平衡”。
(三)通过司法活动调和“后发不平衡”
除了采用刑法创制和司法解释两种手段外,还需要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进行平衡。这种平衡需要法官严格树立国家、社会双本位的刑法平衡理念,也需要有效处理被告、原告与法律之间的平衡关系。当然,也要适当借鉴陪审团、判例等做法,吸取积极经验!用判例等手段弥补“后发不平衡”。
参考文献:
[1]贺电,马楠.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新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14(1),194
[2]沈玉忠.犯罪分层理论的展开:梳理、价值与架构.鄂州大学学报,200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