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设立较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才增设了这一制度。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作用,但由于其对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婚姻法难以规制的真空,故在无效婚姻制度体现的立法理念、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对无效婚姻中的善意方及其子女给予的保护措施等方面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