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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党内民主实现的途径主要包括: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是党内民主的基石;高校领导班子实行严格的集体领导制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是党内民主实现的主要标志。而实现高校党内民主的最主要的保障措施是落实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任期制。
关键词高校党内民主实现途径
作者简介:王小京,历史学硕士,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56-02
关于高校党内民主的实现途径问题,国内学术界和理论界近些年来有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观点,同时,一些高校还通过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目前国内高校在探索此问题中,在理论上还缺乏系统的论述,对于每一项重要的民主程序究竟处于何种地位缺乏科学的论断,尤其是在实践的问题上,还缺乏富有成效的措施。为此,本文就如何建立高校党内民主的次序,以及如何推进高校富有成效的措施等问题试作探索。
一、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是高校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石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据党章的这条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涉及到党内民主所依赖的根基,或者说,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内民主的最高级和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其地位堪称党内民主的基石。为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六大的论点,充分说明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在党内民主体系中的重要性。要确保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就应当解决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障民主选举党代表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对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党章》的规定是:党代表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另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而党的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见,党章与其他党内法规之规定已经清楚地表明,民主选举党代表与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党内民主整个程序构建的第一道环节,也是为其他民主程序奠定基石的环节,如果没有了这道民主程序,或者这道民主程序只是流于形式,那么党内的其他民主程序也将失去其合法性。
如今,国内许多高校能够较好地按照党章规定民主选举党代表和由此产生的委员会,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也能够发挥党代会和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的作用,为实现党内民主奠定坚实基础。但也有个别高校,在选举党代表的过程中,人为地操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名单,不认真组织党代会,使党代表的选举与党代会的选举只有形式上的民主,而没有真正的民主内容。因此,高校党内民主的构建应当首先解决民主选举程序和内容的问题。特别是在新的一届党委会产生之时尤为重要。
第二,建立健全党代表与党委委员的任期制。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完善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①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党代表与党委委员的任期制是推行党内民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保障性措施。因为,党代表是由全体共产党员选举产生的,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部门,本身就肩负着为民所托的责任,而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正是党内民主最集中的体现。
为了建立健全党内的这一主要的民主机制,高等学校就应当首先明确在任期内的党代表与党委委员的职责与使命,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由党代表负责联系各个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党委委员负责联系党代表,其职责可以包括:每一年参加一次党代会的年会,听取党的委员会,常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民主评测、评议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讨论和审议重大事项;提交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与工作状况的分析报告;汇集与咨询党员群众对学校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的意见;负责传达与通报学校党委会的工作部署,以及意见反馈和工作改进计划等。只有设立这一常设机制,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与学校决策部门的沟通才能有保障,汇集党内智慧和咨询党内意见就能更加畅通无阻,同时通过这一渠道,也能更加便利党委工作部署得到顺畅地贯彻执行。
二、高校领导班子实行严格的集体领导制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要素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负责召集党代会,党的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22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些规定表明:党委的领导是决定高校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而它的常设机构,即党的常委会则是学校的最高决策部门。因此,党的委员会,以及由它产生的常委会能否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重大事项,是关系到高校党内民主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环节。因为,集体领导原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一环,不仅对党内民主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而且也是党内民主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在领导班子中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实行“一把手”说了算,或者实行“家长制”,那么源自党代会,以及由它组成的委员会的民主程序将会被彻底终止,党内民主的流程将会被打乱,特别是,这一行为不仅否定了来自党代会和委员会的已经汇集起来的了民主智慧与民主程序,而且还会给基层党组织,甚至会给行政领导部门起到一种表率作用,给党内民主和校务民主造成重大冲击。
因此,高等学校的党内民主能否得以实现,就必须要重点解决高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原则是否贯彻落实的问题。集体领导原则不仅受党的纪律所约束,而且也是党的一贯的作风。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的多项文件十分强调集体领导的重要性。如前不久前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就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体系。这一表述已经非常明晰地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摆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换言之,高校党的领导班子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原则是推进党内民主的最为重要的一环。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其他的民主程序与民主内容将面临全线崩溃的局面。所以,抓住了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即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原则,就抓住了实现党内民主问题的关键。
应当说,国内不少高校能够严格地将党委常委会和校行政会议区分开,党的常委会,或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而校务会议则是解决如何贯彻落实这些事项。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较为彻底,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得以落实。然而,有些高校却以各种书记、校长办公会议的名义,或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名义,取代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的领导核心地位,甚至单纯实行“家长制”、“一把手”制,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党内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现象目前是妨碍高校党内民主推进的一项十分突出问题。
为实现高校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原则,在党的委员会与常委会中,就涉及到一些重大的事项应当实行登记的票决制。对于票决制的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做了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和完善地方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②
因为只有票决制才能杜绝“家长制”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事后责任的追究。
三、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是党内民主最终落实的标志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的权利主要有:参加会议、参加培训、阅读文件、向本部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建议、倡议,批评,或检举、揭发,有选举、表决权等。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内民主是否得以实现,最终要看党员的基本权利是否有保障。因为党员是党组织的最基本的群众,他们扮演着党内从民主到集中和从集中到民主的主要实践者的角色,党内民主能否实现,党内民主智慧与力量是否能汇集起来,最大程度上要视党员的权利是否得以充分的行使,党员对党组织的责任和工作积极性是否得以充分地调动起来。换言之,党员民主权利是否得以保障,实质上关系到了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度,关系到了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如果党员没有了基本权利,如果党员不知如何对党组织尽责任和义务,不知行使权利的途径与保障是什么,或者说,党员只有尽职责、尽义务的权利,而没有对组织的话语权、选举权、表决权等,那么势必会造成党员对党组织的离心离德,视党的事业与组织发展于己无关,这种状况只会消弱来自党内民主智慧和力量的汇集,同时,也会使到党的集中决策失去科学性、客观性与群众基础,将党的事业立于不利的地位。另外,党员群众也是党的集中决策贯彻落实的主要承担者,充分调动党员的民主权利,尊重他们的话语权、评议权、评判权、选举权、表决权,经常地将党内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汇集成最终的实施方案,让党员群众时常感到党的事业包含了自己的意念与理想在其中,这样就可以极大地调动起党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所有的党员都能感到自己肩上承担的党的使命、责任与义务。简言之,党员权利保障的问题在高校党内民主体系中应当置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即学校党委会,以及常委会的决议是否科学与正确,党的决议是否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党员的积极性是否能充分地调动起来,党的事业是否能立于不败之地,都要仰仗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与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高校的党员在支部和党委会中的选举权、表决权、话语权、参加学习、参加会议等权利,应当说都能够给与保障,但党员对学校党委、党的常委会,以及领导的建议权、评议权、知情权、批评权、咨询权等权利却是高校党内民主建设中的一项薄弱点,甚至是缺失点。为了使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朝着更加深入与更加具有实效性方面发展,本文认为,党员向党组织的建议权最佳方式是实行党代表和党委委员任期制。因为实行党代表的任期制是一种最节约时间、最有效的方法。高校承担着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如果设置繁琐的规章与制度,硬性规定每学期要开多少次通报会,要组织多少场报告,要举办多少场咨询会等等,即耗时间,又耗人力,长此以往必定会使制度难以坚持下去。同时,还会面临这些活动具有多大的权威性问题,面临党员的建议案如果得不到落实又应如何处理等棘手问题。因而,落实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任期制是解决党员享有建议权、评议权、知情权、批评权、咨询权的最富有成效的方式。同时,党代表与党委委员任期制的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收集民意、传达党委会的意见,以及向党委会报告,特别是党代表和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以及常委会的决议有否决权,对相关的领导选举有投票权和罢免权。从这一角度而言,党代表和党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以及专门负责沟通学校领导和决策部门,其工作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单行本.2007年版.第51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单行本.2009年版.第18页.
关键词高校党内民主实现途径
作者简介:王小京,历史学硕士,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56-02
关于高校党内民主的实现途径问题,国内学术界和理论界近些年来有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观点,同时,一些高校还通过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目前国内高校在探索此问题中,在理论上还缺乏系统的论述,对于每一项重要的民主程序究竟处于何种地位缺乏科学的论断,尤其是在实践的问题上,还缺乏富有成效的措施。为此,本文就如何建立高校党内民主的次序,以及如何推进高校富有成效的措施等问题试作探索。
一、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是高校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石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据党章的这条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涉及到党内民主所依赖的根基,或者说,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内民主的最高级和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其地位堪称党内民主的基石。为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六大的论点,充分说明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在党内民主体系中的重要性。要确保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地位,就应当解决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障民主选举党代表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对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党章》的规定是:党代表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另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而党的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见,党章与其他党内法规之规定已经清楚地表明,民主选举党代表与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党内民主整个程序构建的第一道环节,也是为其他民主程序奠定基石的环节,如果没有了这道民主程序,或者这道民主程序只是流于形式,那么党内的其他民主程序也将失去其合法性。
如今,国内许多高校能够较好地按照党章规定民主选举党代表和由此产生的委员会,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也能够发挥党代会和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的作用,为实现党内民主奠定坚实基础。但也有个别高校,在选举党代表的过程中,人为地操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名单,不认真组织党代会,使党代表的选举与党代会的选举只有形式上的民主,而没有真正的民主内容。因此,高校党内民主的构建应当首先解决民主选举程序和内容的问题。特别是在新的一届党委会产生之时尤为重要。
第二,建立健全党代表与党委委员的任期制。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完善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①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党代表与党委委员的任期制是推行党内民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保障性措施。因为,党代表是由全体共产党员选举产生的,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部门,本身就肩负着为民所托的责任,而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正是党内民主最集中的体现。
为了建立健全党内的这一主要的民主机制,高等学校就应当首先明确在任期内的党代表与党委委员的职责与使命,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由党代表负责联系各个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党委委员负责联系党代表,其职责可以包括:每一年参加一次党代会的年会,听取党的委员会,常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民主评测、评议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讨论和审议重大事项;提交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与工作状况的分析报告;汇集与咨询党员群众对学校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的意见;负责传达与通报学校党委会的工作部署,以及意见反馈和工作改进计划等。只有设立这一常设机制,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与学校决策部门的沟通才能有保障,汇集党内智慧和咨询党内意见就能更加畅通无阻,同时通过这一渠道,也能更加便利党委工作部署得到顺畅地贯彻执行。
二、高校领导班子实行严格的集体领导制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要素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负责召集党代会,党的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22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些规定表明:党委的领导是决定高校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而它的常设机构,即党的常委会则是学校的最高决策部门。因此,党的委员会,以及由它产生的常委会能否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重大事项,是关系到高校党内民主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环节。因为,集体领导原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一环,不仅对党内民主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而且也是党内民主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在领导班子中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实行“一把手”说了算,或者实行“家长制”,那么源自党代会,以及由它组成的委员会的民主程序将会被彻底终止,党内民主的流程将会被打乱,特别是,这一行为不仅否定了来自党代会和委员会的已经汇集起来的了民主智慧与民主程序,而且还会给基层党组织,甚至会给行政领导部门起到一种表率作用,给党内民主和校务民主造成重大冲击。
因此,高等学校的党内民主能否得以实现,就必须要重点解决高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原则是否贯彻落实的问题。集体领导原则不仅受党的纪律所约束,而且也是党的一贯的作风。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的多项文件十分强调集体领导的重要性。如前不久前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就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体系。这一表述已经非常明晰地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摆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换言之,高校党的领导班子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原则是推进党内民主的最为重要的一环。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其他的民主程序与民主内容将面临全线崩溃的局面。所以,抓住了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即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原则,就抓住了实现党内民主问题的关键。
应当说,国内不少高校能够严格地将党委常委会和校行政会议区分开,党的常委会,或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而校务会议则是解决如何贯彻落实这些事项。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较为彻底,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得以落实。然而,有些高校却以各种书记、校长办公会议的名义,或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名义,取代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的领导核心地位,甚至单纯实行“家长制”、“一把手”制,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党内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现象目前是妨碍高校党内民主推进的一项十分突出问题。
为实现高校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原则,在党的委员会与常委会中,就涉及到一些重大的事项应当实行登记的票决制。对于票决制的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做了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和完善地方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②
因为只有票决制才能杜绝“家长制”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事后责任的追究。
三、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是党内民主最终落实的标志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的权利主要有:参加会议、参加培训、阅读文件、向本部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建议、倡议,批评,或检举、揭发,有选举、表决权等。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内民主是否得以实现,最终要看党员的基本权利是否有保障。因为党员是党组织的最基本的群众,他们扮演着党内从民主到集中和从集中到民主的主要实践者的角色,党内民主能否实现,党内民主智慧与力量是否能汇集起来,最大程度上要视党员的权利是否得以充分的行使,党员对党组织的责任和工作积极性是否得以充分地调动起来。换言之,党员民主权利是否得以保障,实质上关系到了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度,关系到了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如果党员没有了基本权利,如果党员不知如何对党组织尽责任和义务,不知行使权利的途径与保障是什么,或者说,党员只有尽职责、尽义务的权利,而没有对组织的话语权、选举权、表决权等,那么势必会造成党员对党组织的离心离德,视党的事业与组织发展于己无关,这种状况只会消弱来自党内民主智慧和力量的汇集,同时,也会使到党的集中决策失去科学性、客观性与群众基础,将党的事业立于不利的地位。另外,党员群众也是党的集中决策贯彻落实的主要承担者,充分调动党员的民主权利,尊重他们的话语权、评议权、评判权、选举权、表决权,经常地将党内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汇集成最终的实施方案,让党员群众时常感到党的事业包含了自己的意念与理想在其中,这样就可以极大地调动起党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所有的党员都能感到自己肩上承担的党的使命、责任与义务。简言之,党员权利保障的问题在高校党内民主体系中应当置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即学校党委会,以及常委会的决议是否科学与正确,党的决议是否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党员的积极性是否能充分地调动起来,党的事业是否能立于不败之地,都要仰仗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与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高校的党员在支部和党委会中的选举权、表决权、话语权、参加学习、参加会议等权利,应当说都能够给与保障,但党员对学校党委、党的常委会,以及领导的建议权、评议权、知情权、批评权、咨询权等权利却是高校党内民主建设中的一项薄弱点,甚至是缺失点。为了使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朝着更加深入与更加具有实效性方面发展,本文认为,党员向党组织的建议权最佳方式是实行党代表和党委委员任期制。因为实行党代表的任期制是一种最节约时间、最有效的方法。高校承担着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如果设置繁琐的规章与制度,硬性规定每学期要开多少次通报会,要组织多少场报告,要举办多少场咨询会等等,即耗时间,又耗人力,长此以往必定会使制度难以坚持下去。同时,还会面临这些活动具有多大的权威性问题,面临党员的建议案如果得不到落实又应如何处理等棘手问题。因而,落实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任期制是解决党员享有建议权、评议权、知情权、批评权、咨询权的最富有成效的方式。同时,党代表与党委委员任期制的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收集民意、传达党委会的意见,以及向党委会报告,特别是党代表和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以及常委会的决议有否决权,对相关的领导选举有投票权和罢免权。从这一角度而言,党代表和党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以及专门负责沟通学校领导和决策部门,其工作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单行本.2007年版.第51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单行本.2009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