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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案件的审查必须以证据为中心,不仅要注重对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实体条件证据的审查,准确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也要注重对提请减刑的程序性条件证据的审查,明显的程序瑕疵或者程序违法,可以补正的要求监狱补正,该纠正的予以监督纠正,从而确保用于减刑的各项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