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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陈奎撰文《论法院调解价值的刚性特质与司法实践的柔性归位》指出,正义与效益是法院调解的基本价值,通过对二者的审视与权衡达到当事人所追求的实体目标,正是其选择法院调解的根本动机。基于法律制定过程中对其蕴含价值应然性的理性分析与位阶排序以及法律颁布后的强制力等,法律价值被赋予刚性特质,法院调解价值也不例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调解有关规定的理念错位与不可操作性以及司法违法行为等,导致了法院调解价值的无限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