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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是一个家族传统厚重的国家。从国家解放到现在,家族势力经历了从没落到重新兴起的曲折的变化。目前,家族势力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大部分农村之中。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当代,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存在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包括对村民自治这一政策的辅助,更多的包括对实行村民自治政策的负面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家族势力这一组织形势,总结出家族势力阻碍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政策的原因,并针对如何解决这一现象提出建议。
关键词 村落 宗族 家族势力 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史背景及具体含义
“村民自治”这一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1982年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 设立乡政权, 在乡政府之下, 则由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取代原有的生产队, 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区生活的职能。从此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但是,随之带来的是社会控制的削弱。在这个过程中,家族势力开始兴起,形成了家族权威与政权主体权威的互动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推广村民自治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反而,宗族组织以其自有的文化制度以及生活习惯,在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后,在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开启了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的进程。而后,各地政府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来支持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脚步越迈越大,社会的劳动力的需求越发增长,吸引了大批农民工进程。这对中国农村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社会传统提出了挑战。大批青年进城,家族内部人员减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族势力的减弱。从而家族势力的村民自治的影响也随之减少,但这也并没有造成家族的没落。在外发展的年轻人可能会响应发展家乡的号召返乡发展家乡。这可能造成某些特请地区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影响的加强。最后,经历了漫长的磨合,家族势力和村民自治一直相互影响的发展至今。
对于当代村民自治政策,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些重要事项大体包括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二、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主要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家族宗族组织,是一种基于一定的血缘关系而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它除了满足同一血缘关系的某种心理认同的精神需求外,也在一定程度上负担着家族宗族内部的自我帮助、调节矛盾等社会功能。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家族势力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并成为一个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要具体结合村民自治的四个核心内容来具体阐述,也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一,对民主选举的影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参加通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是基于村民自主投票选择的结果。然而这一政策,恰恰给村中的势力较为强大的家族进入村级组织提供了隐形的帮助。从下面一个实例可以得出结论。2009年1月14日,19岁的大二女学生白一彤以高票当选清涧县高杰村镇高杰村村委会主任。此新闻一出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当时,村中举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然而当时的三名白姓候选人在经历了4次选举之后都没有获得过半的票数。然而仅第一次参加选举,白一彤就成功入选。通过调查显示,白一彤的家族在清涧县颇有影响力。其父白延林目前的身份还是高杰村镇的干部,但自从1989年开始就不在镇上上班了,现供职于西安某杂志社。白一彤的二伯白延平是陕西某集团董事长。所以,民主选举往往会变作是家族势力之间彼此较量的舞台。
第二,对民主决策的影响。由于家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的干涉,使得家族势力渗透到组织内部。从而使得村委民主决策权力的异化。某一家族势力通过介入村委会的决策过程,控制村委会的日常决策,将本来用来维护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村委会变成了为本族利益服务的工具。在有些情况下,即便没有渗透到组织内部,家族背景强弱的因素还是会影响到村干部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问题上的发言权与决策权。例如来自大家族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却因为“面子”有着更大的发言权做起事来胆大气粗;而来自小家族的村干部即便是有发言权,也会碍于对大家族的顾虑,过分的谨慎,害怕得罪人。总而言之,这样势必会造成单一家族的壮大,以及严重危害到其他家族的利益。是的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非正式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对民主管理的影响。在上文对村民自治政策的定义中说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中我们看到,自我管理是其核心内容。然而在家族势力的参与之下,自我管理势必会受到影响。在决策过程中,村委会的干部偏向于自己所在的家族势力一方,本来就造成了制度上面的偏袒。在管理的过程中,村委会甚至存在优先询问本族内部族长意见的情况。这就间接地导致家族势力凌驾于政府之上,代替政府来行使管理村民的情况。 第四,对民主监督的影响。民主监督虽然被列在村民自治的四大核心的最后,但是,它是实行村民自治和以法治村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农村中,由于村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参政意识薄弱,大多出现的情况是,对于村干部的管理基本不存在监督的意识。这就导致某些时候个人的权益凌驾与法律之上。村干部不干实事,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以家族势力为基础的村民自治之中,家族势力掌握了村子的决策权,选举权,以及财政。加上族内人员为了保证本组利益放任自留,最终出现了旧家族族规取代乡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封闭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倾尽在乡村政治生活的局面。
三、针对问题的几点建议
第一,要逐步健全与完善村民自治政策
“没有农村的民主,就无所谓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村民自治是我国在探求农村发展道路当中的伟大实践,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主动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是由于形成的时间太短,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在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出现许多漏洞以及不足。在处理一些公益事业、利益分配、矛盾纠纷等事情,为了回避矛盾、减少麻烦,村委会往往会直接间接地移交给家族势力较大的人去调停和处理。这样势必会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广。所以,我们需要确实加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建设,使其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核心。下大力度整顿和优化村党支部组织结构以及工作作风。积极组织和参与有关打压非组织势力的教育活动,切实实行民主的制度。
第二,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村民民主意识
由于经济原因,我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还相对很低。大部分农民处于文盲,法盲的尴尬境地。因此不懂得行使自由应有的权利。是的他们遇到困难往往选择沉默或者一定程度的“逆来顺受”他们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停留在模糊不清的阶段。这造成选举投票时的被动、盲从。这助长了家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的干扰。同时,对于一些政策、法规的宣传,大都采用文字的形式。这对于受教育水平低下的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形同虚设。对于那些受过相对较高程度教育的大家族成员来说,在无形之中区别于处于文盲、法盲状态的农民。这样使得民主政策的实施收到了严重阻碍。所以,乡村干部应当充分加强对民主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拓宽农民的视野,提供其法律意识和参政意识,懂得行使民主权利。才更有利于破除陈旧陋习,遏制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政策推行的阻碍。
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在家族势力的影响下选举出来的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村内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其受到家族势力的影响,把家族利益放在首位。因此,要着重提高村委会成员的文化水平,素质和工作能力。村干部工作的重心在于树立村委会在广大农民中的威信,以便于消除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乡政府要着力对村委会进行教育和帮助,给与其学习与培训的机会。不仅让他们了解村民自治的基础知识,更要传播村民自治制度的伟大意义。其次更要加强其个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觉悟。以全体村民的利益为目的,说实话、办实事,不偏向家族势力,尽全力带领全村脱贫致富。这样才能消除家族势力的民主政策的阻碍。
第三,推行“组合竞选制度”
组合竞选的特点主要在于它是先组合后竞选。它首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出村委主任和村委委员候选人,然后报村选举委员会,由选委会根据选票高低,确定两名主任候选人。村主任候选人可在委员候选人内自由组合自己的村委会班子,组合结果由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在正式选举的时候,两组候选的村委会班子进行两轮投票,第一轮投票是选主任,得票较多且过半数者当选,与此同时,另一主任候选人和他所组合的所有人员也全部落选;第二轮投票针对当选主任所组合的委员,他们只有通过村民投票、差额选举这一程序之后才能真正成为村委班子的合法成员。这种竞选制度细致严密,在设计过程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人们不会的选角的公正性进行质疑。这也减少了选举过程中导致冲突的因素。更为重要的事使得家族势力在竞选过程中不能左右竞选的结果。
四、结语
总的来说,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在于民主。而古老传统的家族势力观念对现代民主政策的实施无疑是巨大的障碍。所以首先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教育水平和民主意识。另外,作为民主自治政策的实施和落实者,村干部也要起到带头领导作用。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完善村民自治政策,并推行“组合竞选制度”。
参考文献:
[1]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1-15.
[2]张厚安,徐勇,项继权.中国农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苗月霞.农村家族势力与村民自治运作绩效的社会资本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7,(02).
[5]尹广文.村落家族与村民自治: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J].河池学院学报,2006,26(03).
[6]吕德胜.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家族势力影响分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03).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村落 宗族 家族势力 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史背景及具体含义
“村民自治”这一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1982年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 设立乡政权, 在乡政府之下, 则由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取代原有的生产队, 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区生活的职能。从此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但是,随之带来的是社会控制的削弱。在这个过程中,家族势力开始兴起,形成了家族权威与政权主体权威的互动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推广村民自治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反而,宗族组织以其自有的文化制度以及生活习惯,在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后,在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开启了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的进程。而后,各地政府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来支持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脚步越迈越大,社会的劳动力的需求越发增长,吸引了大批农民工进程。这对中国农村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社会传统提出了挑战。大批青年进城,家族内部人员减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族势力的减弱。从而家族势力的村民自治的影响也随之减少,但这也并没有造成家族的没落。在外发展的年轻人可能会响应发展家乡的号召返乡发展家乡。这可能造成某些特请地区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影响的加强。最后,经历了漫长的磨合,家族势力和村民自治一直相互影响的发展至今。
对于当代村民自治政策,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些重要事项大体包括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二、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主要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家族宗族组织,是一种基于一定的血缘关系而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它除了满足同一血缘关系的某种心理认同的精神需求外,也在一定程度上负担着家族宗族内部的自我帮助、调节矛盾等社会功能。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家族势力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并成为一个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要具体结合村民自治的四个核心内容来具体阐述,也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一,对民主选举的影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参加通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是基于村民自主投票选择的结果。然而这一政策,恰恰给村中的势力较为强大的家族进入村级组织提供了隐形的帮助。从下面一个实例可以得出结论。2009年1月14日,19岁的大二女学生白一彤以高票当选清涧县高杰村镇高杰村村委会主任。此新闻一出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当时,村中举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然而当时的三名白姓候选人在经历了4次选举之后都没有获得过半的票数。然而仅第一次参加选举,白一彤就成功入选。通过调查显示,白一彤的家族在清涧县颇有影响力。其父白延林目前的身份还是高杰村镇的干部,但自从1989年开始就不在镇上上班了,现供职于西安某杂志社。白一彤的二伯白延平是陕西某集团董事长。所以,民主选举往往会变作是家族势力之间彼此较量的舞台。
第二,对民主决策的影响。由于家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的干涉,使得家族势力渗透到组织内部。从而使得村委民主决策权力的异化。某一家族势力通过介入村委会的决策过程,控制村委会的日常决策,将本来用来维护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村委会变成了为本族利益服务的工具。在有些情况下,即便没有渗透到组织内部,家族背景强弱的因素还是会影响到村干部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问题上的发言权与决策权。例如来自大家族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却因为“面子”有着更大的发言权做起事来胆大气粗;而来自小家族的村干部即便是有发言权,也会碍于对大家族的顾虑,过分的谨慎,害怕得罪人。总而言之,这样势必会造成单一家族的壮大,以及严重危害到其他家族的利益。是的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非正式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对民主管理的影响。在上文对村民自治政策的定义中说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中我们看到,自我管理是其核心内容。然而在家族势力的参与之下,自我管理势必会受到影响。在决策过程中,村委会的干部偏向于自己所在的家族势力一方,本来就造成了制度上面的偏袒。在管理的过程中,村委会甚至存在优先询问本族内部族长意见的情况。这就间接地导致家族势力凌驾于政府之上,代替政府来行使管理村民的情况。 第四,对民主监督的影响。民主监督虽然被列在村民自治的四大核心的最后,但是,它是实行村民自治和以法治村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农村中,由于村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参政意识薄弱,大多出现的情况是,对于村干部的管理基本不存在监督的意识。这就导致某些时候个人的权益凌驾与法律之上。村干部不干实事,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以家族势力为基础的村民自治之中,家族势力掌握了村子的决策权,选举权,以及财政。加上族内人员为了保证本组利益放任自留,最终出现了旧家族族规取代乡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封闭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倾尽在乡村政治生活的局面。
三、针对问题的几点建议
第一,要逐步健全与完善村民自治政策
“没有农村的民主,就无所谓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村民自治是我国在探求农村发展道路当中的伟大实践,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主动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是由于形成的时间太短,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在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出现许多漏洞以及不足。在处理一些公益事业、利益分配、矛盾纠纷等事情,为了回避矛盾、减少麻烦,村委会往往会直接间接地移交给家族势力较大的人去调停和处理。这样势必会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广。所以,我们需要确实加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建设,使其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核心。下大力度整顿和优化村党支部组织结构以及工作作风。积极组织和参与有关打压非组织势力的教育活动,切实实行民主的制度。
第二,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村民民主意识
由于经济原因,我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还相对很低。大部分农民处于文盲,法盲的尴尬境地。因此不懂得行使自由应有的权利。是的他们遇到困难往往选择沉默或者一定程度的“逆来顺受”他们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停留在模糊不清的阶段。这造成选举投票时的被动、盲从。这助长了家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的干扰。同时,对于一些政策、法规的宣传,大都采用文字的形式。这对于受教育水平低下的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形同虚设。对于那些受过相对较高程度教育的大家族成员来说,在无形之中区别于处于文盲、法盲状态的农民。这样使得民主政策的实施收到了严重阻碍。所以,乡村干部应当充分加强对民主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拓宽农民的视野,提供其法律意识和参政意识,懂得行使民主权利。才更有利于破除陈旧陋习,遏制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政策推行的阻碍。
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在家族势力的影响下选举出来的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村内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其受到家族势力的影响,把家族利益放在首位。因此,要着重提高村委会成员的文化水平,素质和工作能力。村干部工作的重心在于树立村委会在广大农民中的威信,以便于消除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乡政府要着力对村委会进行教育和帮助,给与其学习与培训的机会。不仅让他们了解村民自治的基础知识,更要传播村民自治制度的伟大意义。其次更要加强其个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觉悟。以全体村民的利益为目的,说实话、办实事,不偏向家族势力,尽全力带领全村脱贫致富。这样才能消除家族势力的民主政策的阻碍。
第三,推行“组合竞选制度”
组合竞选的特点主要在于它是先组合后竞选。它首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出村委主任和村委委员候选人,然后报村选举委员会,由选委会根据选票高低,确定两名主任候选人。村主任候选人可在委员候选人内自由组合自己的村委会班子,组合结果由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在正式选举的时候,两组候选的村委会班子进行两轮投票,第一轮投票是选主任,得票较多且过半数者当选,与此同时,另一主任候选人和他所组合的所有人员也全部落选;第二轮投票针对当选主任所组合的委员,他们只有通过村民投票、差额选举这一程序之后才能真正成为村委班子的合法成员。这种竞选制度细致严密,在设计过程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人们不会的选角的公正性进行质疑。这也减少了选举过程中导致冲突的因素。更为重要的事使得家族势力在竞选过程中不能左右竞选的结果。
四、结语
总的来说,家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在于民主。而古老传统的家族势力观念对现代民主政策的实施无疑是巨大的障碍。所以首先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教育水平和民主意识。另外,作为民主自治政策的实施和落实者,村干部也要起到带头领导作用。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完善村民自治政策,并推行“组合竞选制度”。
参考文献:
[1]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1-15.
[2]张厚安,徐勇,项继权.中国农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苗月霞.农村家族势力与村民自治运作绩效的社会资本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7,(02).
[5]尹广文.村落家族与村民自治: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J].河池学院学报,2006,26(03).
[6]吕德胜.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家族势力影响分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03).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