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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款入宪后必然会对我国原来宪法的价值体系和规范逻辑造成影响。从规范定位上看,我国人权条款应该定位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而不是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人权条款作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入宪后造成现有宪法文本中的人权和公民权的逻辑错位、内在逻辑体系上的不协调。因此,理性反思我国人权条款的入宪模式及其问题就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规范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