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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绩效审计,只是由部分审计机关零散地进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划,这与我国目前缺乏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有关,因此必须尽快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结合我国国情,立法可以采用地方先行的模式,应明确立法的目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绩效审计的内容和标准,同时还需要以法律形式建立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公告制度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