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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有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检验中,暴露了很多问题,模式简单化、可用范围狭窄、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不明朗、经济赔偿标准空缺,建议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中立调停的机构来解决简单的模式,刑事和解的范围扩大些,义务与权利关系要明确,经济赔偿的标准以刑事和解为指导,充分建立起刑事和解的监督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经济赔偿;明确;中立调停
刑事和解这一重要举措是为了切实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以起到司法资源的节约作用,司法效率的提高作用,破坏的社会关系重新修复的作用,和谐社会完善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在实践中看全国的司法刑事和解的操作模式有如下,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司 法机关主持调解、人民相互之间调节、司法和人民联合的调节等这些模式。但是,只有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这一个模式是在现行的立法中有文规的,这样导致了调节太多单一化,操作不便,对刑事调解促进作用不大。
(二)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我国目前在实践中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有,非重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还包含了偶犯初犯交通肇事等等这些案件,总的来说,可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在探索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取得成效,且刑事和解的制度的体系地位还会降低。
(三)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立法规定,公检法这三个机关承担主持制作刑事和解的协议的职责,更具备审查刑事和解的合法性、自愿性。但,立法上没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对主持的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后,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是只负责对这一协议过程的指导监督呢还是要主导?
(四)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第一,刑事和解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在刑诉法里没有明确规定,然而,经济赔偿的多少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到处理的结果的。第二,当事人愿意以经济赔偿来作为悔过之意是毋庸置疑的,但没有一个具体执行的标准,不能以擅自任意提高赔偿的数额来作为减刑的目的,因为这样与刑事和解的本意相去甚远。第三,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实力如果存在着悬殊过大的问题时,导致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不愿意和解却又无奈同意的现象。故此,刑事和解中有具体的经济赔偿的标准是必须的。
(五)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刑事和解的制度有群众赞扬也有质疑的,客观来说是存在滥用权力这一弊端的,因而引起质疑。刑事和解才刚起步,立法中也没明确指出有哪些机构可对公检法三机关予以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有参与权和处理权,所以极有可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滋生。
二、化解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有效策略
要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措施来解决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切实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优越性。
(一)刑事和解模式要新增中立的调停机构
增设中立的调停机构,是为了弥补当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模式的欠缺,有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最好的建议是以人民调解的组织为主导。对法官在刑事和解的司法监督喝控制采取以立法的形式来完善。可行程序大致如下:法庭接到加害人与代理人和解的申请,法官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事先征求被害人的同意后才能受理加害人的申请,然后法官应该确保双方的这种自愿的真实性,若是其中一方和解意愿不真实,属于被恐吓、威胁的情况下才无奈同意的,法官就该走正常程序来审理案件。若双方自愿申请真实,法官应将案件移交于和解调停的机构去处理,然后和解调停机构再根据具体的调停条例,主持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和解的过程中法官可到场也可派人在场监督,和解达成协议后,法官再以调节书的形式来确认协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对于有些需要定罪量刑的案件,应以和解机构的意见、协议和一些事实依据来最后由法官作出从轻的判决。如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和解不成,交由法官重新审理后再实施判决。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扩大
1.有些较重大的刑事案件可被纳入和解的范围中来
有些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来。比如说有血缘亲缘关系之间的案件,若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真诚这样就可以刑事和解。还有就是关于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重大案件,也可进行刑事和解从宽判决,这是刑法条例有规定的。
2.刑事和解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纳入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而言,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约束行为能力低,辨是否能力有限,所以针对这些特殊性,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法律对其的判决将直接影响到以后的人生。故而,法定判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尽量以刑事和解来处理。从而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又促进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所在,更主要的是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刑事和解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明确
主体是由调解人加害方被害方这三方组成的。法律来明确规定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刑事和解的规范,从而真正实施公正的程序。
(四)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需要建立
建立刑事和解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便于在刑事和解赔偿数额过程中更容易让双方达成协议。从而杜绝被害的一方漫天要价,也能有效地解除被害方要钱太少而吃亏的心理,也阻止了被害方提出的巨大数额而让加害方难以承受。
具体赔偿标准有两种方法可行:第一,参考当下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犯罪的类型、加害方的经济能力等负面来拟定。第二,统一设置一个最高标准的数额。例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最高赔偿金额限制在50万,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0万,这样就很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三、结语
综合以上的意见,现行的和解制度虽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却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加害方与受害方的利益,积极促进着和谐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从司法、立法、法学理论这些角度去更深入的研究刑事和解制度,促进在司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一些要求,为完善日后的司法改革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吴春娅,陈香酥.和谐视野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设想[J].才智.2011年07期
[2]何永军.刑事和解的潜在风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2期
[3]陈光发.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风险与防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年03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经济赔偿;明确;中立调停
刑事和解这一重要举措是为了切实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以起到司法资源的节约作用,司法效率的提高作用,破坏的社会关系重新修复的作用,和谐社会完善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在实践中看全国的司法刑事和解的操作模式有如下,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司 法机关主持调解、人民相互之间调节、司法和人民联合的调节等这些模式。但是,只有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这一个模式是在现行的立法中有文规的,这样导致了调节太多单一化,操作不便,对刑事调解促进作用不大。
(二)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我国目前在实践中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有,非重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还包含了偶犯初犯交通肇事等等这些案件,总的来说,可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在探索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取得成效,且刑事和解的制度的体系地位还会降低。
(三)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立法规定,公检法这三个机关承担主持制作刑事和解的协议的职责,更具备审查刑事和解的合法性、自愿性。但,立法上没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对主持的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后,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是只负责对这一协议过程的指导监督呢还是要主导?
(四)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第一,刑事和解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在刑诉法里没有明确规定,然而,经济赔偿的多少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到处理的结果的。第二,当事人愿意以经济赔偿来作为悔过之意是毋庸置疑的,但没有一个具体执行的标准,不能以擅自任意提高赔偿的数额来作为减刑的目的,因为这样与刑事和解的本意相去甚远。第三,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实力如果存在着悬殊过大的问题时,导致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不愿意和解却又无奈同意的现象。故此,刑事和解中有具体的经济赔偿的标准是必须的。
(五)单一的刑事和解模式
刑事和解的制度有群众赞扬也有质疑的,客观来说是存在滥用权力这一弊端的,因而引起质疑。刑事和解才刚起步,立法中也没明确指出有哪些机构可对公检法三机关予以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有参与权和处理权,所以极有可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滋生。
二、化解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有效策略
要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措施来解决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切实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优越性。
(一)刑事和解模式要新增中立的调停机构
增设中立的调停机构,是为了弥补当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模式的欠缺,有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最好的建议是以人民调解的组织为主导。对法官在刑事和解的司法监督喝控制采取以立法的形式来完善。可行程序大致如下:法庭接到加害人与代理人和解的申请,法官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事先征求被害人的同意后才能受理加害人的申请,然后法官应该确保双方的这种自愿的真实性,若是其中一方和解意愿不真实,属于被恐吓、威胁的情况下才无奈同意的,法官就该走正常程序来审理案件。若双方自愿申请真实,法官应将案件移交于和解调停的机构去处理,然后和解调停机构再根据具体的调停条例,主持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和解的过程中法官可到场也可派人在场监督,和解达成协议后,法官再以调节书的形式来确认协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对于有些需要定罪量刑的案件,应以和解机构的意见、协议和一些事实依据来最后由法官作出从轻的判决。如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和解不成,交由法官重新审理后再实施判决。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扩大
1.有些较重大的刑事案件可被纳入和解的范围中来
有些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来。比如说有血缘亲缘关系之间的案件,若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真诚这样就可以刑事和解。还有就是关于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重大案件,也可进行刑事和解从宽判决,这是刑法条例有规定的。
2.刑事和解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纳入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而言,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约束行为能力低,辨是否能力有限,所以针对这些特殊性,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法律对其的判决将直接影响到以后的人生。故而,法定判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尽量以刑事和解来处理。从而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又促进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所在,更主要的是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刑事和解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明确
主体是由调解人加害方被害方这三方组成的。法律来明确规定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刑事和解的规范,从而真正实施公正的程序。
(四)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需要建立
建立刑事和解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便于在刑事和解赔偿数额过程中更容易让双方达成协议。从而杜绝被害的一方漫天要价,也能有效地解除被害方要钱太少而吃亏的心理,也阻止了被害方提出的巨大数额而让加害方难以承受。
具体赔偿标准有两种方法可行:第一,参考当下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犯罪的类型、加害方的经济能力等负面来拟定。第二,统一设置一个最高标准的数额。例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最高赔偿金额限制在50万,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0万,这样就很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三、结语
综合以上的意见,现行的和解制度虽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却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加害方与受害方的利益,积极促进着和谐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从司法、立法、法学理论这些角度去更深入的研究刑事和解制度,促进在司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一些要求,为完善日后的司法改革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吴春娅,陈香酥.和谐视野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设想[J].才智.2011年07期
[2]何永军.刑事和解的潜在风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2期
[3]陈光发.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风险与防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