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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付租金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具有无因性,不改变业已存在的租赁关系和债务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双方重新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排除法定时效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某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争议焦点,并对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定性,得出因欠付租金出具的“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以期对以后的实践提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