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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重要形式,在我国近几年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工资的增长明显滞后、收入差距加大,这一情况说明我国工资增长机制尚存缺陷,如何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保障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文做一探讨。
关键词:工资 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6-01-01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应协调、合理、持续增长的制度化的运行方式。在我国近几年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工资增长机制是不平衡的。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涨幅明显大于大部分的城市就业群体,导致了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这一情况说明我国工资增长机制尚存缺陷。如何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保障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文做一探讨。
一、我国工资增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各行业工资增长不均衡
目前,我國工资增长的现状看,我国行业间工资收入高低过分悬殊,这种分配不公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同类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与员工平均收入差距明显增加。非国有企业总经理的收入高于国有企业。首先外资、港澳台资企业总经理的收入水平最高,与员工平均收入差距最大,相差25-50倍的企业占到14.7%,相差50倍以上占到15.3%;其次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名列第二,与员工收入相差25倍以上的企业分别占总样本数的13.5%、12.9%;再次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大部分总经理收入与员工相差3-15倍;集体企业总经理的收入最低,大部分企业相差3-10倍,占总样本的72%。
2、现有工资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劳动法只是笼统、概括地谈到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调控。但是这种规定太过概括和笼统,并不能从立法的角度解决工资增长不正常的现状。虽然这些年来我们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条例。但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还不强。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确定中的不利地位没有改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并没有在职工工资增长上得到充分体现。一些省市虽然建立了工资指导线,也只是作为参考,不作强制要求,很难得到落实。
3、工资正常增长保障措施不配套
物价的联动机制是许多国家做为工资增长的预警信号,税率的调节机制是许多国家调节收入的有效手段。我国工资及相关立法没有这些规定,而这些是保障工资正常增长、保证劳动者利益的有效措施。我国应加强这些配套措施的建设。改变税收制度缺位及功能缺陷,使现行税制结构更加合理,税收调节体系更健全、各税种设计更规范,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功能。
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及完善
虽然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已较多,但实现正常的工资增长,还应予以完善,笔者就如何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提出如下观点:
1、政府应出台工资立法
目前国有企业工会独立性不足、非公小企业工会力量薄弱,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政府要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监督职责,依法支持工会代表所属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标准、计件单价、最低工资进行谈判,并达成行业标准,甚至签订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工会出台的《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没有健全的法律规章,工人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就会变成谁力量大谁说了算。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规章,立法层级偏低、不配套且约束力不强,这些都限制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确实需要过硬的法律支撑。国家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工资分配和增长机制的单行法,如《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将会有力改变立法层次偏低、不配套且刚性约束力不强等问题。
2、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工资增长是不平衡的,因此政府在宏观管理上要作好指导,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提高,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影响。一是要加大对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政府要根据统一部署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可聘请工会干部担负兼职监察工作,以缓解当前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不足的状况。三是要建立欠薪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凡因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依法查处。对于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3、企业要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对于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权限,我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等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发放在岗职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协商制定依法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措施;企业存在工资拖欠的,应协商制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和防止出现新的拖欠的办法;企业未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要针对存在问题重点协商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二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经济效益较好但职工收入增速较慢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重点协商工资水平、工资增幅、奖金分配办法、相关福利待遇。三是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经济效益较好且职工收入增速较快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重点协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人工成本水平。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约监督制度。
总之,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这一课题上,不仅要采用法律手段,还应综合行政、经济、社会手段,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让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真正地做到尊重劳动,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工资 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6-01-01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应协调、合理、持续增长的制度化的运行方式。在我国近几年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工资增长机制是不平衡的。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涨幅明显大于大部分的城市就业群体,导致了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这一情况说明我国工资增长机制尚存缺陷。如何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保障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文做一探讨。
一、我国工资增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各行业工资增长不均衡
目前,我國工资增长的现状看,我国行业间工资收入高低过分悬殊,这种分配不公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同类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与员工平均收入差距明显增加。非国有企业总经理的收入高于国有企业。首先外资、港澳台资企业总经理的收入水平最高,与员工平均收入差距最大,相差25-50倍的企业占到14.7%,相差50倍以上占到15.3%;其次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名列第二,与员工收入相差25倍以上的企业分别占总样本数的13.5%、12.9%;再次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大部分总经理收入与员工相差3-15倍;集体企业总经理的收入最低,大部分企业相差3-10倍,占总样本的72%。
2、现有工资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劳动法只是笼统、概括地谈到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调控。但是这种规定太过概括和笼统,并不能从立法的角度解决工资增长不正常的现状。虽然这些年来我们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条例。但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还不强。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确定中的不利地位没有改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并没有在职工工资增长上得到充分体现。一些省市虽然建立了工资指导线,也只是作为参考,不作强制要求,很难得到落实。
3、工资正常增长保障措施不配套
物价的联动机制是许多国家做为工资增长的预警信号,税率的调节机制是许多国家调节收入的有效手段。我国工资及相关立法没有这些规定,而这些是保障工资正常增长、保证劳动者利益的有效措施。我国应加强这些配套措施的建设。改变税收制度缺位及功能缺陷,使现行税制结构更加合理,税收调节体系更健全、各税种设计更规范,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功能。
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及完善
虽然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已较多,但实现正常的工资增长,还应予以完善,笔者就如何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提出如下观点:
1、政府应出台工资立法
目前国有企业工会独立性不足、非公小企业工会力量薄弱,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政府要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监督职责,依法支持工会代表所属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标准、计件单价、最低工资进行谈判,并达成行业标准,甚至签订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工会出台的《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没有健全的法律规章,工人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就会变成谁力量大谁说了算。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规章,立法层级偏低、不配套且约束力不强,这些都限制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确实需要过硬的法律支撑。国家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工资分配和增长机制的单行法,如《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将会有力改变立法层次偏低、不配套且刚性约束力不强等问题。
2、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工资增长是不平衡的,因此政府在宏观管理上要作好指导,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提高,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影响。一是要加大对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政府要根据统一部署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可聘请工会干部担负兼职监察工作,以缓解当前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不足的状况。三是要建立欠薪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凡因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依法查处。对于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3、企业要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对于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权限,我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等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发放在岗职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协商制定依法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措施;企业存在工资拖欠的,应协商制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和防止出现新的拖欠的办法;企业未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要针对存在问题重点协商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二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经济效益较好但职工收入增速较慢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重点协商工资水平、工资增幅、奖金分配办法、相关福利待遇。三是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经济效益较好且职工收入增速较快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重点协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人工成本水平。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约监督制度。
总之,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这一课题上,不仅要采用法律手段,还应综合行政、经济、社会手段,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让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真正地做到尊重劳动,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