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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3年12月30日,职业举报人杨XX向甲市质监局申诉举报乙县某公司生产的"20131120批次210g茶树菇"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营养素参考值标注的规定。甲市质监局收到杨XX的申诉举报后,于2014年1月14日将该申诉举报材料转由乙县质监局处理。1月16日乙县质监局派执法人员到该县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杨XX举报的20131120批次210g同类包装的"茶树菇"产品。经进一步核查,杨XX举报的20131120批次210g"茶树菇"产品为该公司生产,使用的是老包装。乙县质监局当即向该公司下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