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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意识的缺位,来自我们传统文化中沿袭千百年的既定观念。辛亥革命以来,我们经历了从“子民”到“国民”的进步;然后又从“国民”改入“人民”的行列。“人民”与“群众”组成了“人民群众”这一具有鲜明“革命性”的中国特色词组,其含义从未在法律上作出界定。一个多世纪来,中国从“国民”到“人民”,一圈圈转磨,却滋养出更多的顺民、愚民和“文革”暴民。虽然“公民”一词自建国始已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始终没有真正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这一步看似近在咫尺,历经半个世纪仍然步履艰难。
十七大报告中说“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很多人至今置若罔闻。
马克斯·韦伯说:“在西方之外,从来不存在城市公民。”“公民”这一概念始自古希腊城邦制,公民相对“奴隶”而言,享有言论和行动的自由。西方社会的基本因子是个人而非家族,因此,在一个健全完善的政体中,每一个具有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身份的独立“自由民”,都是“国家公民”。公民在履行公共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具有表达个人意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具有自律的法治意识和善意的合作意识。“公民社会”是“前现代”与“现代”社会的鲜明界碑。
“公民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是有权监督公共权力的人;在法律上,享有私有财产、个人尊严、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多种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在经济上,是国有经济的“股东”,共享国家的公共资源;在道德上,具有更自觉的独立人格、自主理性、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因此,公民这一称谓,兼有政治和法律的双重身份,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只有“公民”与“公仆”,才是“民”与“官”的合法关系指代。只有确立公民意识,它的对应物“公仆”一词,才会名副其实。
公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而不是被统治者,他们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也要求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得到国家宪法的维护和保障。
“公民意识”的成长,是一个国家迈向“公民社会”的前提。
进入现代社会,汉语辞典中有许多使用了千百年的语词,正在渐行渐远,自动地退出我们的生活,即将被废弃被删除,或是只能作为字典里的古老符号,供后人参照。草民、黎民、子民、庶民、臣民这些依然常常被人习惯性使用的词汇,已显得何等陈腐老旧。
例如:“百姓”——迄今为止,仍然有太多的人,沿袭使用这个可疑的称谓。动辄自称“咱们老百姓”如何如何。岂不知,“百姓”即百家之姓,是从属专制帝王、没有独立人格而又互不相干的散漫人群。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公民”这一法律身份被宪法确立,我们就不再是老百姓,不再是封建时代的“黎民百姓”,而是享有公民权的独立个体。
很多年中,军队总是习惯称呼“群众”或“老百姓”来与军人区分。从“我是一个兵,来自老百姓”这句歌词中,可以看到,不对等的称谓关系中,“百姓”仍是作为第二等级存在的。
我们是中国公民;在全球化时代,我们也是世界公民。世界公民拒绝狭隘的民族主义。具有世界公民意识的志愿者,具有人类的普世价值观,为“天下”所有的灾难而忧患、而行动。
这片丰饶美丽却又多灾多难的土地上,只有产生出与宪政相契合,我们才能找到通往公民社会之路。只有当公民的主体地位被逐渐确立,“百姓”真正转变为“公民”之后,我们的民主制度才有保障。只有合格的公民,才能建设合格的公民社会。反过来说也一样,只有合格的公民社会,才能造就合格的公民。尽管有人说谈论“公民社会”为时尚早,但呼唤并促进它的早日到来,却应该成为“公民”们自觉的担当。
简评
《我是公民》,从一个公民的角度阐述了一个“公民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是有权监督公共权力的人;在法律上,享有私有财产、个人尊严、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多种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在经济上,是国有经济的“股东”,共享国家的公共资源;在道德上,具有更自觉的独立人格、自主理性、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因此,公民这一称谓,兼有政治和法律的双重身份,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作者在文章中充分肯定了中央政府前所未有的决断与高效,肯定了各级政府、军队、武警等多方社会的救援力量以及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公布灾难的真相,这些都表明了一个社会的进步,所以作者说“公民意识”的成长,是一个国家迈向“公民社会”的前提。
十七大报告中说“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很多人至今置若罔闻。
马克斯·韦伯说:“在西方之外,从来不存在城市公民。”“公民”这一概念始自古希腊城邦制,公民相对“奴隶”而言,享有言论和行动的自由。西方社会的基本因子是个人而非家族,因此,在一个健全完善的政体中,每一个具有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身份的独立“自由民”,都是“国家公民”。公民在履行公共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具有表达个人意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具有自律的法治意识和善意的合作意识。“公民社会”是“前现代”与“现代”社会的鲜明界碑。
“公民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是有权监督公共权力的人;在法律上,享有私有财产、个人尊严、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多种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在经济上,是国有经济的“股东”,共享国家的公共资源;在道德上,具有更自觉的独立人格、自主理性、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因此,公民这一称谓,兼有政治和法律的双重身份,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只有“公民”与“公仆”,才是“民”与“官”的合法关系指代。只有确立公民意识,它的对应物“公仆”一词,才会名副其实。
公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而不是被统治者,他们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也要求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得到国家宪法的维护和保障。
“公民意识”的成长,是一个国家迈向“公民社会”的前提。
进入现代社会,汉语辞典中有许多使用了千百年的语词,正在渐行渐远,自动地退出我们的生活,即将被废弃被删除,或是只能作为字典里的古老符号,供后人参照。草民、黎民、子民、庶民、臣民这些依然常常被人习惯性使用的词汇,已显得何等陈腐老旧。
例如:“百姓”——迄今为止,仍然有太多的人,沿袭使用这个可疑的称谓。动辄自称“咱们老百姓”如何如何。岂不知,“百姓”即百家之姓,是从属专制帝王、没有独立人格而又互不相干的散漫人群。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公民”这一法律身份被宪法确立,我们就不再是老百姓,不再是封建时代的“黎民百姓”,而是享有公民权的独立个体。
很多年中,军队总是习惯称呼“群众”或“老百姓”来与军人区分。从“我是一个兵,来自老百姓”这句歌词中,可以看到,不对等的称谓关系中,“百姓”仍是作为第二等级存在的。
我们是中国公民;在全球化时代,我们也是世界公民。世界公民拒绝狭隘的民族主义。具有世界公民意识的志愿者,具有人类的普世价值观,为“天下”所有的灾难而忧患、而行动。
这片丰饶美丽却又多灾多难的土地上,只有产生出与宪政相契合,我们才能找到通往公民社会之路。只有当公民的主体地位被逐渐确立,“百姓”真正转变为“公民”之后,我们的民主制度才有保障。只有合格的公民,才能建设合格的公民社会。反过来说也一样,只有合格的公民社会,才能造就合格的公民。尽管有人说谈论“公民社会”为时尚早,但呼唤并促进它的早日到来,却应该成为“公民”们自觉的担当。
简评
《我是公民》,从一个公民的角度阐述了一个“公民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是有权监督公共权力的人;在法律上,享有私有财产、个人尊严、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多种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在经济上,是国有经济的“股东”,共享国家的公共资源;在道德上,具有更自觉的独立人格、自主理性、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因此,公民这一称谓,兼有政治和法律的双重身份,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作者在文章中充分肯定了中央政府前所未有的决断与高效,肯定了各级政府、军队、武警等多方社会的救援力量以及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公布灾难的真相,这些都表明了一个社会的进步,所以作者说“公民意识”的成长,是一个国家迈向“公民社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