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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立法精神出发,以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颁布实施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提出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安排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救济原则,但其已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私法范畴,折射了国家干预和“私法的公法化”的法理本质。同时以社会学的视野来看,承运人责任险险种从制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体现了风险规避与社会和谐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