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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水土保持执法实际,为修订《水土保持法》探讨如下问题:一是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征收的范畴,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二是收费对象,不应该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一切造成水土流失而又无力治理的单位或个人皆是收费对象;三是收费标准,不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收费;四是水土流失防治费的使用管理,应列为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禁止挪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