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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罗列的有名行政协议都是“混合契约”,是兼有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混合体。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和民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仅在公法关系上共同适用,在私法关系上仍适用民法规定。民法上的“转介条款”无法完全涵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后者还有独立适用的价值。该条的适用应当尽量维持行政协议的存续,不得轻易判决行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