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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十余年来,其为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在维护社会安定、市场经济秩序平稳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主要的作用,其"自主、公正、高效"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所接受。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对某些方面未作规定,因而诸多问题日趋显现。笔者拟就实践中涉及到的仲裁第三人制度作加深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