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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所研究的司法裁决事实是指案件的法律事实,即司法三段论的小前提。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完成两个转换:一是生活事实向案件事实的转换;二是案件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这两种转换不是单一进行的,二是同步开展的。在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对事实的证明是主体对事实的一种认识,而不是事实本身。司法裁决事实开放性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下,对司法裁决事实做出全面的研究,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司法裁决;司法三段论;法律小前提;开放性
一、绪论
司法裁决从其过程和得出结论的方法上看,它是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为依据得出裁决结论的,它是由已知推出未知的过程。从逻辑的视角看,这种思维是由法律规范命题和案件事实命题通过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推出裁决结论的过程,因此称作司法裁决推理。
司法裁决的事实也就是本文所提的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通过涵摄的过程,使其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的推导出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构建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根本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规范的寻找、理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程序上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主体对事实的重塑。利用观察与所留的证据,根据主体的经验与特殊手段对事实进行相似的还原。第二个步骤是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阶段,即按照证据规则、经过法定程序证实这些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第三步骤是以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对经过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评价。对案件事实进行的价值判断是法律事实的确认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司法裁决者作为个体的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价值判断时,往往受生活环境、成长背景、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会出现对同一事实有不同多种认定的案件事实,这一现象就体现了司法裁决事实的开放性。
二、司法裁决事实理论阐述
关于司法裁决的事实的形成,也就是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拉伦次将其分为三个部分来阐述:第一,具体的生活事件,实际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象;第二,该案件事实确实发生的确认;第三,将案件事实做如下评断:其确实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的说,具有大前提第一构成部分(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拉伦次]按照拉伦次的观点,司法裁决事实可以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生活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三是具备法律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
(一)对案件事实的认知
生活事实是指人类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既存的事实,这是司法裁决事实的最初的、原始的状态。它是独立的存在、客观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自在之物”。因而,生活事实主要通过事实的亲身经历者的陈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生活事实是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基础,是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出发点。
(二)对案件事实的诠释
案件事实是经过证据证明为真、客观的事实,也称之为“证明事实”或“证据事实”。进入司法程序的生活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受到趋利避害思想的影响,以及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所陈述涉法的生活事实极有可能缺乏真实性、甚至有意识的被歪曲事实。当案件的生活事实在没有证据的证明之前,它只是人们对“实际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象。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会有很大的主观性。
例如: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在其裁决中对彭宇是否撞到了徐老太这一事实时用了下面的推理来确定的:如果被告(彭宇)没有撞到徐老太,(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
被告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并未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做此等选择。
所以,被告(彭宇)撞到了徐老太。
因为被告(彭宇)是否撞到了老太太事实的确认缺少必要的证据。为此,法官在确认这一事实时使用了自己确信的经验和常识,并用它作为一个前提,推出了裁决所需要的自认为真实(受信念支持)的事实命题。
实际发生的生活事实是不可复制的,况且法官不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对于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官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对涉案事实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这些因素都会对司法裁决事实的认定产生或多或少偏差性的影响。
(三)对法律事实的司法认知
“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更的行为和事件。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为了使案件事实成为法律事实,法官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判断。具体的说,就是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联系起来。将个案的案件事实转换成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经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法官裁决的基础事实,属于个别的、特定的事实。只有个案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事实的要求,也就是个案事实具有了法律规定的类型事实的性质、意义时,才能成为适用法律规范的事实。
因此,法律事实以案件事实为根据,法律事实是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交融中得以确立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律事实正是法官在证据事实与法律文本的“左顾右盼”中得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是法官对生活事实进行剪裁的过程。“剪裁事实”的现象不仅仅是中国法官的特有的现象,而且是一切法官或者一切以法律作判断的人士的共同现象。
三、司法裁决小前提开放性研究
(一)证据或证据链因素
事实或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发生的状态怎样、具有怎样的性质等,法官并不会直接感知,而是通过当事人中的受害者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法官的事实或法律事实的陈述文书及相关证据来感知和确认的,而这些陈述和证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事实或法律事实的存在是需要证明的。证据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和法律事实命题的真假。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证据的研究判定是至关重要的。司法裁决活动中相对当事人出示假证据,并且这些假证据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可证伪的。在这种形势下,对于司法裁决事实的认定将会出现极大地偏差,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司法实践经验因素
诉讼过程中的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说事实命题和法律事实命题的真伪,并非全部都存在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也就是说,生活事实不可全得,但一些“事实”却是裁决所必需的。于是,这些“事实”或者“法律事实”的是否存在或者与其相应的命题的真实性就只能由法官在自己的经验、价值、知识等信念基础上做出的。在证据缺乏下,甚至证据确凿情况下,事实认定主体法官在客观事实的认定中,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许多个人因素的投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主观的印象出发,由感觉甚至是直觉入手。这样,过多的加入主观成分,对事实的本原加入过多的掩盖,不利于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认定。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不同的事实认定。例如:“赵作海案”。
(三)司法裁决小前提认定主体的价值判断
法律目的取向于法律价值。因此,案件事实的形成、确认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价值判断,即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从价值的角度分析、思考、判断是司法裁决事实开放性的重要原因。
法官在裁决事实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案件事实的材料或因素进行筛选、取舍。在这里,法官根据以往审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相对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进行取舍。法官在案件事实的取舍过程中,深受价值因素的影响。
例如:“许霆案”简要分析法官的价值判断对此案件事实的不同取舍及案件的处理中有何影响。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许霆犯罪事实的认定,从初审到重审始终没有变化。初审和重审的最大区别在于量刑上。许霆初审被判无期徒刑,重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人们不禁要问:同是一个案件事实,同是一样的刑法条文,为什么初审和二审的裁判结果区别如此之大?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中,与法官在初审和重审时对案件事实的不同取舍有着重要的关联。重审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部分内容:“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比照两份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很明显,初审法官没有考虑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导致被告人犯意产生,实施盗窃行为。所以,判处无期徒刑。重审时法官充分考虑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导致被告人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官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有其客观因素和一定的偶然性。所以,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种有利于被告的思路是正确的,不幸的是,原审法官并没有站在这个高度来思考问题。
本案中,对“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是否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导致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显然,正是重审时把“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纳人量刑中,法官才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既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又体现了它的合理性。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本案事实的特殊性。“正是因为原一审后,法院通过权衡、取舍各种利益诉求,明确了该案裁判的新的价值目标,原一审与重审在裁判价值追求上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刑法规范选择适用上的变化,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官维护法律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
四、结语
对司法裁决法律小前提开放性的研究,有助于事实的认定主体在事实的认定与案件事实涵摄为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认定事实,建立司法裁决过程中小前提的建立,充分的考虑到影响司法裁决事实认定的各个因素并且加以避免。
美国法学家佰顿说:“对于好的律师实务和裁决实践来说,良好的司法裁决推理并不等于一切,成功的法律和裁判实践不仅涉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技巧,修辞技巧,政治技巧和其他技巧。涉及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司法裁决推理的熟练程度,而且还涉及伦理、想象力的常识以及对世界各方面的知识。”所以,在司法裁决过程要充分的考虑事实的全面性,将最原始、最客观的案件事实呈现出来,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郝建设,《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建构及其价值判断》.
[2][德]卡尔.拉伦茨,《法律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张旺生,男,陕西咸阳人,1990年5月,西北政法大学逻辑学硕士。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司法裁决;司法三段论;法律小前提;开放性
一、绪论
司法裁决从其过程和得出结论的方法上看,它是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为依据得出裁决结论的,它是由已知推出未知的过程。从逻辑的视角看,这种思维是由法律规范命题和案件事实命题通过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推出裁决结论的过程,因此称作司法裁决推理。
司法裁决的事实也就是本文所提的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通过涵摄的过程,使其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的推导出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构建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根本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规范的寻找、理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程序上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主体对事实的重塑。利用观察与所留的证据,根据主体的经验与特殊手段对事实进行相似的还原。第二个步骤是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阶段,即按照证据规则、经过法定程序证实这些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第三步骤是以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对经过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评价。对案件事实进行的价值判断是法律事实的确认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司法裁决者作为个体的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价值判断时,往往受生活环境、成长背景、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会出现对同一事实有不同多种认定的案件事实,这一现象就体现了司法裁决事实的开放性。
二、司法裁决事实理论阐述
关于司法裁决的事实的形成,也就是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拉伦次将其分为三个部分来阐述:第一,具体的生活事件,实际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象;第二,该案件事实确实发生的确认;第三,将案件事实做如下评断:其确实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的说,具有大前提第一构成部分(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拉伦次]按照拉伦次的观点,司法裁决事实可以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生活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三是具备法律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
(一)对案件事实的认知
生活事实是指人类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既存的事实,这是司法裁决事实的最初的、原始的状态。它是独立的存在、客观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自在之物”。因而,生活事实主要通过事实的亲身经历者的陈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生活事实是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基础,是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出发点。
(二)对案件事实的诠释
案件事实是经过证据证明为真、客观的事实,也称之为“证明事实”或“证据事实”。进入司法程序的生活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受到趋利避害思想的影响,以及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所陈述涉法的生活事实极有可能缺乏真实性、甚至有意识的被歪曲事实。当案件的生活事实在没有证据的证明之前,它只是人们对“实际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象。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会有很大的主观性。
例如: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在其裁决中对彭宇是否撞到了徐老太这一事实时用了下面的推理来确定的:如果被告(彭宇)没有撞到徐老太,(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
被告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并未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做此等选择。
所以,被告(彭宇)撞到了徐老太。
因为被告(彭宇)是否撞到了老太太事实的确认缺少必要的证据。为此,法官在确认这一事实时使用了自己确信的经验和常识,并用它作为一个前提,推出了裁决所需要的自认为真实(受信念支持)的事实命题。
实际发生的生活事实是不可复制的,况且法官不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对于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官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对涉案事实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这些因素都会对司法裁决事实的认定产生或多或少偏差性的影响。
(三)对法律事实的司法认知
“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更的行为和事件。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为了使案件事实成为法律事实,法官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判断。具体的说,就是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联系起来。将个案的案件事实转换成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经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法官裁决的基础事实,属于个别的、特定的事实。只有个案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事实的要求,也就是个案事实具有了法律规定的类型事实的性质、意义时,才能成为适用法律规范的事实。
因此,法律事实以案件事实为根据,法律事实是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交融中得以确立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律事实正是法官在证据事实与法律文本的“左顾右盼”中得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是法官对生活事实进行剪裁的过程。“剪裁事实”的现象不仅仅是中国法官的特有的现象,而且是一切法官或者一切以法律作判断的人士的共同现象。
三、司法裁决小前提开放性研究
(一)证据或证据链因素
事实或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发生的状态怎样、具有怎样的性质等,法官并不会直接感知,而是通过当事人中的受害者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法官的事实或法律事实的陈述文书及相关证据来感知和确认的,而这些陈述和证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事实或法律事实的存在是需要证明的。证据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和法律事实命题的真假。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证据的研究判定是至关重要的。司法裁决活动中相对当事人出示假证据,并且这些假证据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可证伪的。在这种形势下,对于司法裁决事实的认定将会出现极大地偏差,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司法实践经验因素
诉讼过程中的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说事实命题和法律事实命题的真伪,并非全部都存在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也就是说,生活事实不可全得,但一些“事实”却是裁决所必需的。于是,这些“事实”或者“法律事实”的是否存在或者与其相应的命题的真实性就只能由法官在自己的经验、价值、知识等信念基础上做出的。在证据缺乏下,甚至证据确凿情况下,事实认定主体法官在客观事实的认定中,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许多个人因素的投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主观的印象出发,由感觉甚至是直觉入手。这样,过多的加入主观成分,对事实的本原加入过多的掩盖,不利于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认定。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不同的事实认定。例如:“赵作海案”。
(三)司法裁决小前提认定主体的价值判断
法律目的取向于法律价值。因此,案件事实的形成、确认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价值判断,即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从价值的角度分析、思考、判断是司法裁决事实开放性的重要原因。
法官在裁决事实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案件事实的材料或因素进行筛选、取舍。在这里,法官根据以往审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相对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进行取舍。法官在案件事实的取舍过程中,深受价值因素的影响。
例如:“许霆案”简要分析法官的价值判断对此案件事实的不同取舍及案件的处理中有何影响。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许霆犯罪事实的认定,从初审到重审始终没有变化。初审和重审的最大区别在于量刑上。许霆初审被判无期徒刑,重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人们不禁要问:同是一个案件事实,同是一样的刑法条文,为什么初审和二审的裁判结果区别如此之大?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中,与法官在初审和重审时对案件事实的不同取舍有着重要的关联。重审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部分内容:“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比照两份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很明显,初审法官没有考虑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导致被告人犯意产生,实施盗窃行为。所以,判处无期徒刑。重审时法官充分考虑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导致被告人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官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有其客观因素和一定的偶然性。所以,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种有利于被告的思路是正确的,不幸的是,原审法官并没有站在这个高度来思考问题。
本案中,对“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是否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导致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显然,正是重审时把“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纳人量刑中,法官才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既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又体现了它的合理性。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本案事实的特殊性。“正是因为原一审后,法院通过权衡、取舍各种利益诉求,明确了该案裁判的新的价值目标,原一审与重审在裁判价值追求上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刑法规范选择适用上的变化,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官维护法律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
四、结语
对司法裁决法律小前提开放性的研究,有助于事实的认定主体在事实的认定与案件事实涵摄为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认定事实,建立司法裁决过程中小前提的建立,充分的考虑到影响司法裁决事实认定的各个因素并且加以避免。
美国法学家佰顿说:“对于好的律师实务和裁决实践来说,良好的司法裁决推理并不等于一切,成功的法律和裁判实践不仅涉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技巧,修辞技巧,政治技巧和其他技巧。涉及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司法裁决推理的熟练程度,而且还涉及伦理、想象力的常识以及对世界各方面的知识。”所以,在司法裁决过程要充分的考虑事实的全面性,将最原始、最客观的案件事实呈现出来,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郝建设,《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建构及其价值判断》.
[2][德]卡尔.拉伦茨,《法律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张旺生,男,陕西咸阳人,1990年5月,西北政法大学逻辑学硕士。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