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继受了《合同法》确立的行纪合同立法的大陆法系模式.行纪人介入制度有效促进了商业行纪营业的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在行纪人介入权制度构建上过于简单,一定程度影响了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合理借鉴域外法经验,从行使条件、行使方法、行使效力等方面剖析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行纪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