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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有互联网+生态下的新型服务业的诞生,使得劳动用工模式多样化,但根据现有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结果并不明确。不应笼统地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完全纳入劳动者的范围或者排除在外,而应在现有规则基础上,丰富和具体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具体案件具体认定。本案中,因外卖配送员与平台间并不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亦非平台主张的居间关系,而是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