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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提升至“退一赔三”并增加最低赔偿额后,催生了一系列社会效应,某种程度上出现目的落空、适用偏差和制度滥用,引发社会反思和讨论。本文从追溯立法目的、考察实践效果两个维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然和实然,从聚集适用主体、聚焦适用客体两个角度合理界定消费行为和欺诈行为,以期完善下一步制度适用,真正实现惩戒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