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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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民工是现代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但他们的付出与收益不一定成正比,农民工"流泪又流汗"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的多元化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之举。
  关键词:农民工;劳资纠纷;权益;保障机制
  
   引言
  随着我国产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对我国城镇建设的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加之农民工受教育的水平普遍较低及维权意识淡薄等众多因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据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农民工解决纠纷主要有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仲裁、向法民事诉讼四种解决方式。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正常程序,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劳动仲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对劳动仲裁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当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仲裁、向法民事诉讼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的矛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它所具有的局限性。
  (一)"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体制时间较长。
  "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体制使劳资纠纷解决的时间过长,成本过高。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解决。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对解决纠纷的程序了解甚少,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屡见不鲜。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随意认之。甚至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侵权事件, 导致其取证困难,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
  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主要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部门不能相互统一配合的缺陷,各单位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少统一、协作的机构,部门之小范围内虽然存在一定的协作和配合,但是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对维权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难以形成。特别是维权经费和人员的配备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不能发挥更好的价值。
  三、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快速立案、审理和执行的诉讼机制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一情况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积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护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农民工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一般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用工单位即资方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他们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农民工的合理权益。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政府出资给援助站,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适当给予支持。①同时,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下,一般缺乏维权意识,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进行这方面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②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以及农民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注释:
  ①2005年9月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由京市司法局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定位于社会公益法律援助,经授权集中办理农民工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现有专职律师15人,每办理一个案件,市司法局给予500-800元的补贴。
  ②姚惊波,劳资关系中政府介入行为的边界[J],经济论坛,2007.11
  参考文献:
  [1]郭爱萍:劳资关系与政府协调作用的若干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4
  [2]贺立明:发挥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中的作用[J],理论界,2006.5
  [3]姚惊波:劳资关系中政府介入行为的边界[J],经济论坛,2007.11
  [4]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7[M]
  作者简介:张礼英 性别:女 (1970.12月出生) 籍贯:湖北麻城,单位:武汉大学后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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