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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破坏程度也在不断增加,这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政府应该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领导社会进行环境的保护。
【关键字】政府,环境保护,作用
中图分类号: D6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可以不断的提高我国的环境美好程度,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本文试图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职能,并进而分析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的对策。
二、目前地方政府在环保中存在的问题
(一)角色认知错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社会管理,保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有序健康和谐发展,实现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目标。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上的利益,直接办起了企业、事业或与本地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地方政府的行为企业化,管理目标变成地方财政收益最大化,致使环保等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得不到政府的全力支持,政府的环保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行为失当
1.地方政府倾向于在任期内做出最大政绩。为达到经济指标,忽略或根本不考虑环境指标,不惜牺牲当地环境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监管不力,在执行不达标企业关、停、并、转时执法不严。
2.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对环保法中規定的有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的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贯彻执行的力度不够,导致大$违规不达标的企业仍在开毛对外招商引资,不考虑环境因素,多以劳动密集型、能源消耗型产业为主,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
3.在环保纠纷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解决就业或增加财政收人等目的,越权千预环境主管部门工作,助长了污染企业不治污的歪风,同时也削弱了环保部门执法效力,抑制了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管理失效
1.低效率的政策干预。政府政策干预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政府本身存在着效率问题,这种低效率的政策千预仍无法克服市场失灵和“外部不经济”给环境带来的危害。
2.管理手段和措施不得力。主要表现在环保行政推动措施不力,环保服务体系不健全,环境管理的体制尚不完善,环保执法能力不强,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薄弱。
三、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功能
(一)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可以纠正人们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维护社会总体利益。通过对社会上人们的利益和行为进行干预,政府可以将一定的环境要求外加在人们的身上,引导人们实现一定的环境目标。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包括促导、强制、参与其中,促导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调整经济参数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在环境保护方而则表现为通过征收排污费(或税)、资源费(或税)来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通过低息贷款或优惠贷款,帮助企业修建防治污染设施;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环保产品;通过加税或停止贷款等方式促使企业减少或者停止生产污染环境的产品和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等。强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在环境保护方面则表现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治污染的方案进行审批;审核和颁发环保许可证;下达限期治理和停业、关闭的决定;下达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名录;禁止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参与是指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直接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方而则表现为政府投资进行环境建设,如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城市美化和绿化、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政府投资开发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等。通过政府权力性和非权力性手段的干预,促使人们在进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保护环境的措施,逐步将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消化,实现环境效益和其他效益的统一。
2.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有利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预先控制。在环境保护领域,如果等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后才采取对策,不仅治理费用非常昂贵,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而且许多危害后果是不可逆转的。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世界各国在本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已形成共识:将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强调以防为主。司法行为的作用更多是进行事后控制、事后补救,而行政行为可以发挥预先控制的功能。政府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二同时”制度,可以较大限度地减轻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颁发资源开发和排污许可证,可以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方式、方法、强度、规模、排污总量等进行控制;通过制定和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控制;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监督,包括定期、不定期的监测、现场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杜绝环境事故隐患。
3.政府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整体协调。环境问题在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是人们追逐各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副产品。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不能孤立地考虑环境利益、制定环境政策、及组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环境保护的目的应该是在与其他各种法益的实现相协调之下达到的。环境问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也必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解决,“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此外,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因此,在环境保护中协调工作显得特别重要,而且这个协调是多方位的,包括利益协调、政策协调、行动协调、区域协调、行业协调等。只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中心才能承担得起这个任务,而这个协调中心非政府莫属。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中作用的对策
(一)政府行为的正确定位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现状下,政府的主要责任应是界定污染权、组织实施许可证拍卖或分配等,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公众对环境信息无知的情况下,为因为缺乏信息而遭到环境损害的公众提供环境信息,以改变公众在环境信息方面的劣势和不平等。
(二)环境管理方法的转变
实行环境保护市场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仅仅凭政府来供给环境公共物品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应实行环境保护市场化。
(三)治污集约化
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原则应由“谁污染谁治理”改为“谁污染谁付费”(即PPP原则), 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才能实现集约化治污,这样也才能降低治理成本,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经济效应,避免环境保护盲目投资,到处布点,重复建设的现象发生。
(四)管理区域的全新设置和树立绿色GDP概念目前的环保部门是按照政府行政区域设置的,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会造成共防共治协调的困难,就会给环境治理带来人为的障碍,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因此,应考虑改变这种设置方式,而主要以生态与环境的自然区划来设置政府环保部门。
(五)实现环境保护制度与产业政策的配套协调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方方面面制度的配合,才能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要把环境影响考虑进去,对环境不利的产业政策则应缓行。
(六)政府应对自己的某些不恰当的决定和寻租行为等予以纠正,从而为管理利用环境资源,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五、结束语
总之,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更加有效的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徐世刚; 邹辉晖; 李小亭 论日本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30期刊
[2]卓光俊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2-10-01博士
[3]赵国珍 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广西大学2012-05-01硕士
【关键字】政府,环境保护,作用
中图分类号: D6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可以不断的提高我国的环境美好程度,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本文试图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职能,并进而分析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的对策。
二、目前地方政府在环保中存在的问题
(一)角色认知错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社会管理,保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有序健康和谐发展,实现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目标。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上的利益,直接办起了企业、事业或与本地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地方政府的行为企业化,管理目标变成地方财政收益最大化,致使环保等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得不到政府的全力支持,政府的环保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行为失当
1.地方政府倾向于在任期内做出最大政绩。为达到经济指标,忽略或根本不考虑环境指标,不惜牺牲当地环境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监管不力,在执行不达标企业关、停、并、转时执法不严。
2.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对环保法中規定的有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的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贯彻执行的力度不够,导致大$违规不达标的企业仍在开毛对外招商引资,不考虑环境因素,多以劳动密集型、能源消耗型产业为主,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
3.在环保纠纷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解决就业或增加财政收人等目的,越权千预环境主管部门工作,助长了污染企业不治污的歪风,同时也削弱了环保部门执法效力,抑制了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管理失效
1.低效率的政策干预。政府政策干预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政府本身存在着效率问题,这种低效率的政策千预仍无法克服市场失灵和“外部不经济”给环境带来的危害。
2.管理手段和措施不得力。主要表现在环保行政推动措施不力,环保服务体系不健全,环境管理的体制尚不完善,环保执法能力不强,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薄弱。
三、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功能
(一)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可以纠正人们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维护社会总体利益。通过对社会上人们的利益和行为进行干预,政府可以将一定的环境要求外加在人们的身上,引导人们实现一定的环境目标。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包括促导、强制、参与其中,促导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调整经济参数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在环境保护方而则表现为通过征收排污费(或税)、资源费(或税)来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通过低息贷款或优惠贷款,帮助企业修建防治污染设施;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环保产品;通过加税或停止贷款等方式促使企业减少或者停止生产污染环境的产品和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等。强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在环境保护方面则表现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治污染的方案进行审批;审核和颁发环保许可证;下达限期治理和停业、关闭的决定;下达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名录;禁止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参与是指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直接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方而则表现为政府投资进行环境建设,如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城市美化和绿化、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政府投资开发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等。通过政府权力性和非权力性手段的干预,促使人们在进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保护环境的措施,逐步将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消化,实现环境效益和其他效益的统一。
2.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有利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预先控制。在环境保护领域,如果等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后才采取对策,不仅治理费用非常昂贵,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而且许多危害后果是不可逆转的。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世界各国在本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已形成共识:将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强调以防为主。司法行为的作用更多是进行事后控制、事后补救,而行政行为可以发挥预先控制的功能。政府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二同时”制度,可以较大限度地减轻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颁发资源开发和排污许可证,可以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方式、方法、强度、规模、排污总量等进行控制;通过制定和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控制;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监督,包括定期、不定期的监测、现场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杜绝环境事故隐患。
3.政府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整体协调。环境问题在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是人们追逐各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副产品。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不能孤立地考虑环境利益、制定环境政策、及组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环境保护的目的应该是在与其他各种法益的实现相协调之下达到的。环境问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也必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解决,“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此外,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因此,在环境保护中协调工作显得特别重要,而且这个协调是多方位的,包括利益协调、政策协调、行动协调、区域协调、行业协调等。只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中心才能承担得起这个任务,而这个协调中心非政府莫属。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中作用的对策
(一)政府行为的正确定位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现状下,政府的主要责任应是界定污染权、组织实施许可证拍卖或分配等,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公众对环境信息无知的情况下,为因为缺乏信息而遭到环境损害的公众提供环境信息,以改变公众在环境信息方面的劣势和不平等。
(二)环境管理方法的转变
实行环境保护市场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仅仅凭政府来供给环境公共物品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应实行环境保护市场化。
(三)治污集约化
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原则应由“谁污染谁治理”改为“谁污染谁付费”(即PPP原则), 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才能实现集约化治污,这样也才能降低治理成本,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经济效应,避免环境保护盲目投资,到处布点,重复建设的现象发生。
(四)管理区域的全新设置和树立绿色GDP概念目前的环保部门是按照政府行政区域设置的,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会造成共防共治协调的困难,就会给环境治理带来人为的障碍,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因此,应考虑改变这种设置方式,而主要以生态与环境的自然区划来设置政府环保部门。
(五)实现环境保护制度与产业政策的配套协调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方方面面制度的配合,才能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要把环境影响考虑进去,对环境不利的产业政策则应缓行。
(六)政府应对自己的某些不恰当的决定和寻租行为等予以纠正,从而为管理利用环境资源,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五、结束语
总之,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更加有效的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徐世刚; 邹辉晖; 李小亭 论日本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30期刊
[2]卓光俊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2-10-01博士
[3]赵国珍 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广西大学2012-05-01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