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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网络世界里,网络运营公司、网络消费者以及社会逐利者破坏游戏规则,虚拟货币回兑法定货币,既混淆了人们对虚拟货币与国家法定货币的正常金融意识,又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组织支付、货币监管职能以及商业银行的支付服务产生巨大冲击。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遏制其自由泛滥,出台法规规章,规范网络电子支付,对虚拟货币积极疏导,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虚拟货币 货币监管 金融法制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14个部委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将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全国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增加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综治办为成员单位。通知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
网络世界虚拟货币日益盛行
早期的虚拟货币,如同魔法石、剑、刀等,仅仅是单机游戏中的一个虚拟道具。游戏玩家要想不断升级,得到更高级的装备,就要多消灭“怪物”,通过“劳动”多得“货币”。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游戏玩家完全可以动用现实社会的真实货币购买别人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以便快速地在虚拟社会中积累到巨大的“财富”或“法力”。游戏发行商和各网站看到了无限商机,其发行的虚拟货币,已经不单单适用于网络游戏,还可购买网站的服务。
虚拟货币的成因和疏导
人们之所以喜欢使用虚拟货币是因为用它们在网络上购物非常方便。他们不愿意使用信用卡购物是因为信用卡存在“漫长的”银行转账过程。网游中的虚拟财产,具有和现实中的产品相同的属性。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和现实物品一样进行交易。虚拟交易省略掉繁琐的现金结算,使得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虚拟货币实际是一种和现实货币挂钩的、方便结算的特殊场合使用的代用券。这种网游中内部使用的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换,由游戏公司制定规则来规定,并构成游戏的一部分。虚拟财产交易,是一个新兴的有着巨大市场利益的行业。目前已经形成明暗两条、分工井然有序的产业链:明线上,从生产、供货、收获、价格制定协调牵头人、定期协调会议等都已经成型;暗线里,从宣传、放木马、盗号、转移、出货、完成销赃、协议分成,整个过程效率和利润不断提高。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规则缺乏公平性和外界的弄虚作假。面对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副作用,一些专家主张禁止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交易。这种消极的办法不仅会冲击正常的游戏规则,而且达不到目的。虚拟财产的交易会因禁止而转入地下,不采用虚拟货币,也会采用现实货币。交易价格由于便利性降低,同时还要附加违章处罚,成本将变得更高。由于经常性游戏玩家对于网络游戏一般具有成瘾性,需求的弹性很小。虚拟财产的交易转入地下后,他们将要支付更高的代价,却很难减少游戏的次数和时间,更高的支付将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交易转入地下,国家的管理将更加困难,因此,对待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堵塞不如疏导。
虚拟货币泛滥的社会危害
(一)引发金融混乱
虚拟货币使网络企业从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中央银行才拥有的特权——货币发行权,任其下去,无疑将引发金融混乱。一方面,许多网络游戏服务商为了牟取暴利扩大发行会造成通货膨胀;另一方面,网络企业也将面临资金链断裂和遭遇恶性挤兑等巨大风险。
(二)诱发盗窃犯罪
深圳市公安局2006年12月15日成功抓获迄今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盗号团伙。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这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通过淘宝网站出售获利70多万元。2007年1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络小偷”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杨小珑在短短10天时间里曾多次盗取成都某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
(三)引发“伪造”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中的“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来私自制造“假钞”。仅温州地区,就有七八家“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四五百人。这些因素造成游戏运营商无力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最终导致“通货膨胀”现象泛滥。运营商不可能区分出玩家手中持有的“货币”是真是假,这和现实里中央银行滥发货币,引起通货膨胀没有本质区别,受损害的当然是网络消费者。
(四)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显现黑市货币性质
在QQ游戏的游戏币赌场里,赌注已经相当大,而游戏币是可以与Q币自由兑换的,Q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黑市货币性质。如此助长的是,现实黑市交易因需求而日渐庞大,而,许多“黑钱”也逐渐通过这种虚实兑换“漂白”,由于缺乏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网币逃税,或者虚造收入洗钱。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开规范,工商部门注册上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因此,对于目前网络游戏中所出现的虚拟金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目前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显示其具有了经营的性质,将引发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
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监管
(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2006年,韩国出台禁止游戏币现金交易的《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它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允许进行通过游戏获得的有形、无形物品(游戏点数、游戏币、赠品)的兑换、中介或买入。”按照此法案,游戏币的中介公司和专业打币换钱行为为非法,但从运营商处购买虚拟物品,以及虚拟物品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合法的虚拟物品经营主体只有运营商和个人,有关的交易中介组织将被排除在外。韩国在法律上是承认虚拟物品的合法性的,虚拟交易受法律保护我国台湾法域也有类似法案。在我国,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法律确认,虽然有判例认可了当事人对虚拟物品的所有权,但是仍然缺少法律支撑,如果不给虚拟财产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提高对虚拟货币危害性的认识
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大范围的宣传,使公众、清楚虚拟货币的性质、虚拟货币的流通模式、虚拟货币的功能、虚拟货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一旦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临挤兑等风险,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同时,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发出的对于虚拟货币的框架性管理意见,提高对即将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并将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电子货币作为继电子支付后的又一个监管重点的认识,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币的正常发行。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
加强电子支付、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监管,对电子支付发行主体包括虚拟货币发行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支付或者虚拟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完善电子支付和虚拟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网络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在经营虚拟货币的机构里建立虚拟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
(四)加强对虚拟货币特别是防范措施的研究和探讨
作为还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虚拟货币市场,对部分不常上网的人来说,也许是个比较陌生的名词。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尚无定论。但从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来看,虚拟货币的性质大体可以涵盖在电子货币中,即消费者向其发行者支付传统货币,而发行者把这些传统货币的相等价值,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存储在消费者持有的科技电子设备中为此,根据现在网上支付、网络货币的发展是一个趋势的现实,我们也应该随着这个趋势不断地进行调查研究并认真借鉴国际上的一些监管做法。除了深入研究外,保证科学合理性,从而避免抑制市场创新力量。目前方兴未艾的中国电子支付监管体系,在以央行为主的单边监管体系下,如何达到既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又避免抑制市场创新力量,将是对未来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更长远的考验。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J].中国法学,2002(1).
[3]王玲.关注网络虚拟货币带来的负面影响[J].新疆金融,2007(6).
[4]应寅锋.我国洗钱犯罪和金融业反洗钱措施研究[A].赵秉志.2000年刑法优秀论文集[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万红金.虚拟货币:网络消费新概念[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08-28.
关键词:虚拟货币 货币监管 金融法制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14个部委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将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全国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增加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综治办为成员单位。通知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
网络世界虚拟货币日益盛行
早期的虚拟货币,如同魔法石、剑、刀等,仅仅是单机游戏中的一个虚拟道具。游戏玩家要想不断升级,得到更高级的装备,就要多消灭“怪物”,通过“劳动”多得“货币”。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游戏玩家完全可以动用现实社会的真实货币购买别人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以便快速地在虚拟社会中积累到巨大的“财富”或“法力”。游戏发行商和各网站看到了无限商机,其发行的虚拟货币,已经不单单适用于网络游戏,还可购买网站的服务。
虚拟货币的成因和疏导
人们之所以喜欢使用虚拟货币是因为用它们在网络上购物非常方便。他们不愿意使用信用卡购物是因为信用卡存在“漫长的”银行转账过程。网游中的虚拟财产,具有和现实中的产品相同的属性。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和现实物品一样进行交易。虚拟交易省略掉繁琐的现金结算,使得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虚拟货币实际是一种和现实货币挂钩的、方便结算的特殊场合使用的代用券。这种网游中内部使用的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换,由游戏公司制定规则来规定,并构成游戏的一部分。虚拟财产交易,是一个新兴的有着巨大市场利益的行业。目前已经形成明暗两条、分工井然有序的产业链:明线上,从生产、供货、收获、价格制定协调牵头人、定期协调会议等都已经成型;暗线里,从宣传、放木马、盗号、转移、出货、完成销赃、协议分成,整个过程效率和利润不断提高。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规则缺乏公平性和外界的弄虚作假。面对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副作用,一些专家主张禁止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交易。这种消极的办法不仅会冲击正常的游戏规则,而且达不到目的。虚拟财产的交易会因禁止而转入地下,不采用虚拟货币,也会采用现实货币。交易价格由于便利性降低,同时还要附加违章处罚,成本将变得更高。由于经常性游戏玩家对于网络游戏一般具有成瘾性,需求的弹性很小。虚拟财产的交易转入地下后,他们将要支付更高的代价,却很难减少游戏的次数和时间,更高的支付将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交易转入地下,国家的管理将更加困难,因此,对待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堵塞不如疏导。
虚拟货币泛滥的社会危害
(一)引发金融混乱
虚拟货币使网络企业从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中央银行才拥有的特权——货币发行权,任其下去,无疑将引发金融混乱。一方面,许多网络游戏服务商为了牟取暴利扩大发行会造成通货膨胀;另一方面,网络企业也将面临资金链断裂和遭遇恶性挤兑等巨大风险。
(二)诱发盗窃犯罪
深圳市公安局2006年12月15日成功抓获迄今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盗号团伙。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这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通过淘宝网站出售获利70多万元。2007年1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络小偷”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杨小珑在短短10天时间里曾多次盗取成都某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
(三)引发“伪造”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中的“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来私自制造“假钞”。仅温州地区,就有七八家“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四五百人。这些因素造成游戏运营商无力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最终导致“通货膨胀”现象泛滥。运营商不可能区分出玩家手中持有的“货币”是真是假,这和现实里中央银行滥发货币,引起通货膨胀没有本质区别,受损害的当然是网络消费者。
(四)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显现黑市货币性质
在QQ游戏的游戏币赌场里,赌注已经相当大,而游戏币是可以与Q币自由兑换的,Q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黑市货币性质。如此助长的是,现实黑市交易因需求而日渐庞大,而,许多“黑钱”也逐渐通过这种虚实兑换“漂白”,由于缺乏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网币逃税,或者虚造收入洗钱。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开规范,工商部门注册上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因此,对于目前网络游戏中所出现的虚拟金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目前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显示其具有了经营的性质,将引发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
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监管
(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2006年,韩国出台禁止游戏币现金交易的《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它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允许进行通过游戏获得的有形、无形物品(游戏点数、游戏币、赠品)的兑换、中介或买入。”按照此法案,游戏币的中介公司和专业打币换钱行为为非法,但从运营商处购买虚拟物品,以及虚拟物品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合法的虚拟物品经营主体只有运营商和个人,有关的交易中介组织将被排除在外。韩国在法律上是承认虚拟物品的合法性的,虚拟交易受法律保护我国台湾法域也有类似法案。在我国,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法律确认,虽然有判例认可了当事人对虚拟物品的所有权,但是仍然缺少法律支撑,如果不给虚拟财产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提高对虚拟货币危害性的认识
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大范围的宣传,使公众、清楚虚拟货币的性质、虚拟货币的流通模式、虚拟货币的功能、虚拟货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一旦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临挤兑等风险,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同时,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发出的对于虚拟货币的框架性管理意见,提高对即将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并将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电子货币作为继电子支付后的又一个监管重点的认识,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币的正常发行。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
加强电子支付、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监管,对电子支付发行主体包括虚拟货币发行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支付或者虚拟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完善电子支付和虚拟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网络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在经营虚拟货币的机构里建立虚拟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
(四)加强对虚拟货币特别是防范措施的研究和探讨
作为还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虚拟货币市场,对部分不常上网的人来说,也许是个比较陌生的名词。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尚无定论。但从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来看,虚拟货币的性质大体可以涵盖在电子货币中,即消费者向其发行者支付传统货币,而发行者把这些传统货币的相等价值,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存储在消费者持有的科技电子设备中为此,根据现在网上支付、网络货币的发展是一个趋势的现实,我们也应该随着这个趋势不断地进行调查研究并认真借鉴国际上的一些监管做法。除了深入研究外,保证科学合理性,从而避免抑制市场创新力量。目前方兴未艾的中国电子支付监管体系,在以央行为主的单边监管体系下,如何达到既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又避免抑制市场创新力量,将是对未来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更长远的考验。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J].中国法学,2002(1).
[3]王玲.关注网络虚拟货币带来的负面影响[J].新疆金融,2007(6).
[4]应寅锋.我国洗钱犯罪和金融业反洗钱措施研究[A].赵秉志.2000年刑法优秀论文集[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万红金.虚拟货币:网络消费新概念[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