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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地质与采矿法》综合运用民法、环保法、矿山安全与卫生法、循环经济法、刑事和行政处罚法于一体,形成了全面管理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以缜密的行政特许为基本形式,将企业矿业活动包括勘探、开采行为作重点对象,由特许机构和其它监督机关的分工配合为管理机关。其立法优势,对我国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很有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