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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退休问题是关于社会经济,就业的民生大计。延长退休年龄是法律势在必行之路,但是它不是毫无顾忌开出延长退休年龄的药方治愈迟缓的法律政策,缓解社保压力,而是要用正确的方法。本文试图在改观社会经济运行,就业环境后适时的推行新的法制,在明晰退休年龄法律制度与社会间内在关系和运作逻辑基础上,提出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建议意见,期以更好地回应于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否则,只是单纯的延长退休年龄而不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一味的将政府的社保基金压力转移到人民的普通生活,那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谎言罢了。
关键词 退休年龄 延长 弹性区间 老龄化
作者简介:刘婷,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72
一、退休的法律概述
退休,指按退休制度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或因病伤而丧失劳动力的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获取物质帮助的行为。关于退休应该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有人支持“义务说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必须离开其劳动岗位,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有人支持退休的“权利说”,因为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获取物质帮助的保障的权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笔者更倾向于“权利之说”,因为这是国家通过法律给于的一种社会福利,更倾向于感情上的拥护,而非暴力的产物。这一点从退休引申出的退休权便可看出。
二、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规定
关于退休,我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对退休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现阶段,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使用的是1978年的办法,即除特殊规定外,男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这项规定是1978年颁布实施的而沿用至今,无论是从国民经济,人口资源还是社会结构来看,在这三十多年里都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口寿命、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现阶段的退休年龄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探究退休年龄的法律思考。
三、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退休年龄偏低
法定退休年龄是以国民平均年龄为主要依据的,随着国家人均寿命的变化,此规定却长期并无变动,这是与发展很不协调的事情。目前我国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退休;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分别为男60岁,女55岁。而如今不少国家的退休年龄都在60岁以上,对比发达国家,最高的美国已到了66岁,退休年龄最低的法国目前男女均为62岁。 目前中国男女之间退休年龄存在较大差距,男女工人退休年龄之间差距为10岁男女干部退休年龄之间差距为5岁。宪法精神首先提倡男女平等问题,他们接受平等的教育,倡导无差别的社会待遇,甚至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在当时以“体力”作为评判标准,女劳动者提前退休是合理的。然而,如今社会需要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高精技术职业,并且从未忽视对女性的职业保护,从法律上关注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如《劳动法》对女职工从事高危,井下,怀孕等都作了相当的保护规定。在退休年龄这一块问题上,的确是不该对退休年龄进行性别上的区别对待。
(二)法律上的“软实施”导致提前退休现象较严重
提前退休是指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是是一种劳动者可以早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妥协规定。它有可能是职工方面的原因、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助长行为,它利用了对退休年龄的软规定,本是一番好意,却有可能为一部分人提供了“少劳早获”甚至是“少劳多获”的机会。在养老支付困难的情况下,不仅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更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退休年龄改革的法律分析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必要性
1.缓解现有退休制度与人口老龄化之间的矛盾: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占人口总数以上的人口为60岁以上老龄人或者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的人口为65岁以上老龄人时,即可判定这个国冢或地区的人口进入老龄化。“银发浪潮”的出现会直接促发了改革退休年龄的议题。目前我国正是处于“未富先老”的发展中国家,再加上中国本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的国家,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让我国养老问题更是严峻复杂。面临的挑战虽是举步维艰,但也并非让我们寸步难行。我们的突破口便是由法是良法来寻求治愈的惬机,通过重新审视退休年龄标准的信号弹,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质疑现行法律与现实的协调性。
2.弥补劳动力将严重不足:
在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背景下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长久实施,人口结构的变化会影响劳动投入减少是必然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0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其中减少的拐点将发生在2015年,届时将从9.98亿的峰值开始逐年下滑,年均减少366万。 劳动力人口比重下降,年轻劳动力供不应求,不仅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阻碍国家创新力发展。延长退休年龄,不仅可缓解这一市场过渡危机,还可充分利用“前辈资源”将其经验传授“新人”。尤其是对于一些高技术领域中,那些技术专家不仅可以将其多年来理论与实践结合产生的智慧传授于他们的继承者,让还处老当益壮的人员带着他们多年实践得到的工作经验继续发挥社会价值,在避免过早退休而产生不知所措的精神孤独的同时,还减少了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甚至为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延长退休年龄的法律措施是应对将来可能的劳动力市场缺口的一股缓冲力量。
3.应对养老金支付危机:
制法不易,可实施更是不易,法的实施是需要保障的。即使是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同人口老龄化进程之间,存在难以避免的时间差。即使是社会养老制度建立的如此深得民心,仍是抵不过经济危机的冲刷。在两者的比赛中,经济发展的速度似乎已经无法适应与人口老龄化增长的速度。这两种相对的不平衡状态让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进一步加大,收不抵支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由财政预算予以补助,从而减少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其他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水平与其无法持平的情况下,为了坚持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实施,只能调整劳动法,通过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缓解社会养老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在当前养老金支付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延长退休年龄应该说是的方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五、我国延长退休年龄的法律思考及建议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法律制度构想
1.让法律更深得民心——建立弹性退休制度:
与强制退休制度不同的是,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在退休年龄区间,劳动者有选择何时退休年龄的权利,相应的在选择延长退休年龄时会享受延长退休年龄的待遇激励。笔者认为,在实行改革的首要就是将以前的刚性退休模式改为柔性退休模式。让人们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退休待遇上实行灵活的退休制度,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权。弹性退休制度建立在退休年龄区间,职工可在其原先被动状态下主动自由选择,增强了自我选择的灵活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经济收入情况自我选择。而这个区间有不违背现实的养老经济轨道,设定合理的上下限,在这个限度内即可满足个人需要,并且减轻国家养老金支付负担,又极大程度减轻了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
2.逐步推行法制改革——渐进式调制退休年龄:
渐进式调整退休年龄是一种逐步,一个阶段一个目标的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年龄不是一个简单的养老保险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人口等各方面的领域。笔者认为,关于它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采用划分不同阶段完成改革的总目标。首先,可以突破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差异;其次,就是逐渐持平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最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延长退休年龄。可以制定实现总目标的“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是从2015年开始,至2020年,将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55岁;第二个五年计划就是到2025年,将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第三个五年计划,就是到2030年,将男性的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到2035年,延长女性退休年龄至65岁,实现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共为65岁。
3.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差别调整退休年龄:
差别化调整退休年龄,是针对不同退休年龄群体的特殊特点进行灵活调整,这是在原则性的基础上进行灵活性调整,这样的调整过程是一种优先性、难易度根据不同形势不同时间下进行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争为民众选择最佳的而最统一非退休政策。一是如同上述讨论的在设定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划分一定的退休区间,给于人民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二是根据不同劳动力特点,劳动环境,劳动力价值制度不同的退休年龄调整方案;三是加强建立工资与养老金同步增长水平,在延长退休年龄与增强工资水平与完善工龄与养老金同步的科学测算制度;四是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尤其是残障劳动者,下岗工人等划定特殊的最低退休年龄,以确保及时救济。因此在立法确定上,立法部门应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和健康状况的退休年龄。
(二)延长退休制度的立法建议
1.劳动立法:
笔者认为,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上增加“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让它成为其它下位法的总纲领,设定延长退休年龄的基本导向。并通过其它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完善,这样有利于延长退休年龄制定的统一性和掌握其方向性。比如关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弹性区间及在不同退休区间退休金的发放比例规定等等做一个纲领性规定,为其它的法律补充做一个方向性的指导。
2.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只是原则性地对推迟退休年龄进行规定,允许各省市和自治区人大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这样充分考虑到各地方上的不同经济,政治,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情况,充分尊重当地的实际情况,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发挥其作用实施适应当地特色的退休制度,但这种适用必须是在遵从国家关于退休的纲领性法律规定,即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灵活的退休法规。
(三)完善退休权的保障机制
关于具体规定的退休权未被赋予法律上明确的可诉性权利,当它受到侵犯时或有违反退休年龄规定的行为,很难发现应有的法律救济,这样延长退休年龄无法真正落实,而且违反法律公平性。需要在法律上包括实体法上的变化,程序法上更需完善,如加强退休年龄的审查机制,对于故意欺骗谋或不正当利益和侵犯他人退休权的行为予以惩戒,以保护退休主体的合法利益。
注释:
内地城市人口平均退休年龄56.1岁.新京报.2012(7).
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33.
人社部称退休年龄应延长到65岁.资料来源:南都网.http://www.nandu.com.访问日期2012年7月3 日07:59.
曹慰英.从贝弗里奇报告分析中国延长退休年龄的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11(19).
关键词 退休年龄 延长 弹性区间 老龄化
作者简介:刘婷,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72
一、退休的法律概述
退休,指按退休制度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或因病伤而丧失劳动力的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获取物质帮助的行为。关于退休应该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有人支持“义务说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必须离开其劳动岗位,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有人支持退休的“权利说”,因为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获取物质帮助的保障的权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笔者更倾向于“权利之说”,因为这是国家通过法律给于的一种社会福利,更倾向于感情上的拥护,而非暴力的产物。这一点从退休引申出的退休权便可看出。
二、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规定
关于退休,我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对退休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现阶段,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使用的是1978年的办法,即除特殊规定外,男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这项规定是1978年颁布实施的而沿用至今,无论是从国民经济,人口资源还是社会结构来看,在这三十多年里都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口寿命、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现阶段的退休年龄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探究退休年龄的法律思考。
三、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退休年龄偏低
法定退休年龄是以国民平均年龄为主要依据的,随着国家人均寿命的变化,此规定却长期并无变动,这是与发展很不协调的事情。目前我国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退休;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分别为男60岁,女55岁。而如今不少国家的退休年龄都在60岁以上,对比发达国家,最高的美国已到了66岁,退休年龄最低的法国目前男女均为62岁。 目前中国男女之间退休年龄存在较大差距,男女工人退休年龄之间差距为10岁男女干部退休年龄之间差距为5岁。宪法精神首先提倡男女平等问题,他们接受平等的教育,倡导无差别的社会待遇,甚至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在当时以“体力”作为评判标准,女劳动者提前退休是合理的。然而,如今社会需要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高精技术职业,并且从未忽视对女性的职业保护,从法律上关注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如《劳动法》对女职工从事高危,井下,怀孕等都作了相当的保护规定。在退休年龄这一块问题上,的确是不该对退休年龄进行性别上的区别对待。
(二)法律上的“软实施”导致提前退休现象较严重
提前退休是指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是是一种劳动者可以早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妥协规定。它有可能是职工方面的原因、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助长行为,它利用了对退休年龄的软规定,本是一番好意,却有可能为一部分人提供了“少劳早获”甚至是“少劳多获”的机会。在养老支付困难的情况下,不仅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更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退休年龄改革的法律分析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必要性
1.缓解现有退休制度与人口老龄化之间的矛盾: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占人口总数以上的人口为60岁以上老龄人或者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的人口为65岁以上老龄人时,即可判定这个国冢或地区的人口进入老龄化。“银发浪潮”的出现会直接促发了改革退休年龄的议题。目前我国正是处于“未富先老”的发展中国家,再加上中国本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的国家,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让我国养老问题更是严峻复杂。面临的挑战虽是举步维艰,但也并非让我们寸步难行。我们的突破口便是由法是良法来寻求治愈的惬机,通过重新审视退休年龄标准的信号弹,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质疑现行法律与现实的协调性。
2.弥补劳动力将严重不足:
在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背景下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长久实施,人口结构的变化会影响劳动投入减少是必然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0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其中减少的拐点将发生在2015年,届时将从9.98亿的峰值开始逐年下滑,年均减少366万。 劳动力人口比重下降,年轻劳动力供不应求,不仅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阻碍国家创新力发展。延长退休年龄,不仅可缓解这一市场过渡危机,还可充分利用“前辈资源”将其经验传授“新人”。尤其是对于一些高技术领域中,那些技术专家不仅可以将其多年来理论与实践结合产生的智慧传授于他们的继承者,让还处老当益壮的人员带着他们多年实践得到的工作经验继续发挥社会价值,在避免过早退休而产生不知所措的精神孤独的同时,还减少了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甚至为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延长退休年龄的法律措施是应对将来可能的劳动力市场缺口的一股缓冲力量。
3.应对养老金支付危机:
制法不易,可实施更是不易,法的实施是需要保障的。即使是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同人口老龄化进程之间,存在难以避免的时间差。即使是社会养老制度建立的如此深得民心,仍是抵不过经济危机的冲刷。在两者的比赛中,经济发展的速度似乎已经无法适应与人口老龄化增长的速度。这两种相对的不平衡状态让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进一步加大,收不抵支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由财政预算予以补助,从而减少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其他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水平与其无法持平的情况下,为了坚持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实施,只能调整劳动法,通过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缓解社会养老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在当前养老金支付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延长退休年龄应该说是的方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五、我国延长退休年龄的法律思考及建议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法律制度构想
1.让法律更深得民心——建立弹性退休制度:
与强制退休制度不同的是,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在退休年龄区间,劳动者有选择何时退休年龄的权利,相应的在选择延长退休年龄时会享受延长退休年龄的待遇激励。笔者认为,在实行改革的首要就是将以前的刚性退休模式改为柔性退休模式。让人们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退休待遇上实行灵活的退休制度,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权。弹性退休制度建立在退休年龄区间,职工可在其原先被动状态下主动自由选择,增强了自我选择的灵活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经济收入情况自我选择。而这个区间有不违背现实的养老经济轨道,设定合理的上下限,在这个限度内即可满足个人需要,并且减轻国家养老金支付负担,又极大程度减轻了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
2.逐步推行法制改革——渐进式调制退休年龄:
渐进式调整退休年龄是一种逐步,一个阶段一个目标的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年龄不是一个简单的养老保险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人口等各方面的领域。笔者认为,关于它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采用划分不同阶段完成改革的总目标。首先,可以突破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差异;其次,就是逐渐持平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最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延长退休年龄。可以制定实现总目标的“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是从2015年开始,至2020年,将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55岁;第二个五年计划就是到2025年,将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第三个五年计划,就是到2030年,将男性的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到2035年,延长女性退休年龄至65岁,实现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共为65岁。
3.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差别调整退休年龄:
差别化调整退休年龄,是针对不同退休年龄群体的特殊特点进行灵活调整,这是在原则性的基础上进行灵活性调整,这样的调整过程是一种优先性、难易度根据不同形势不同时间下进行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争为民众选择最佳的而最统一非退休政策。一是如同上述讨论的在设定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划分一定的退休区间,给于人民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二是根据不同劳动力特点,劳动环境,劳动力价值制度不同的退休年龄调整方案;三是加强建立工资与养老金同步增长水平,在延长退休年龄与增强工资水平与完善工龄与养老金同步的科学测算制度;四是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尤其是残障劳动者,下岗工人等划定特殊的最低退休年龄,以确保及时救济。因此在立法确定上,立法部门应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和健康状况的退休年龄。
(二)延长退休制度的立法建议
1.劳动立法:
笔者认为,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上增加“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让它成为其它下位法的总纲领,设定延长退休年龄的基本导向。并通过其它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完善,这样有利于延长退休年龄制定的统一性和掌握其方向性。比如关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弹性区间及在不同退休区间退休金的发放比例规定等等做一个纲领性规定,为其它的法律补充做一个方向性的指导。
2.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只是原则性地对推迟退休年龄进行规定,允许各省市和自治区人大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这样充分考虑到各地方上的不同经济,政治,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情况,充分尊重当地的实际情况,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发挥其作用实施适应当地特色的退休制度,但这种适用必须是在遵从国家关于退休的纲领性法律规定,即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灵活的退休法规。
(三)完善退休权的保障机制
关于具体规定的退休权未被赋予法律上明确的可诉性权利,当它受到侵犯时或有违反退休年龄规定的行为,很难发现应有的法律救济,这样延长退休年龄无法真正落实,而且违反法律公平性。需要在法律上包括实体法上的变化,程序法上更需完善,如加强退休年龄的审查机制,对于故意欺骗谋或不正当利益和侵犯他人退休权的行为予以惩戒,以保护退休主体的合法利益。
注释:
内地城市人口平均退休年龄56.1岁.新京报.2012(7).
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33.
人社部称退休年龄应延长到65岁.资料来源:南都网.http://www.nandu.com.访问日期2012年7月3 日07:59.
曹慰英.从贝弗里奇报告分析中国延长退休年龄的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