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评判法官庭审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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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相继出台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其中有的规定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法官庭审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的档次作出评价。有人认为,旁听的人大代表给庭审法官“打分”,于法无据,评判标准不一,影响了司法公正。
  
  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吕春燕代表评判法官庭审不妥
  
  人大代表评判法官庭审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失偏颇。
  代表法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特点和组织原则出发,总结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个人可以参与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行使,但无权做出任何的决定、决议。笔者认为,到法院旁听庭审也是一种视察行为,代表个人为法官“打分”,直接对法官的庭审做出评价,就可能影响到法官的庭审程序和绩效考核,是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了,这明显与代表法相悖。
  人大代表往往是各个领域的先进人物,但不一定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旁听庭审的原意,应该是视察庭审、监督庭审。让代表给法官庭审做出评判,只能凭着热情和直觉,每个代表对法律和程序的理解能力不一样,评判标准不一样,势必影响评判的公正和公平。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标准不一效果不佳
  
  目前,很多地方人大代表评判法官庭审情况没有制定系统的量化指标,由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自己掌握;也有的地方制定了一些量化指标,但害怕妨碍“独立审判”,制定的指标也比较原则、笼统,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不同的人大代表对法官评定会有所差异。有的业务素质好,庭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准确的法官,由于人大代表标准不一的评定,有可能“优秀”票数不高,这对法官来说并不公平。显而易见,这样的监督,只会给法官带来消极影响,不能增强审判工作质量。
  法官的训练、培养,有其特殊的职业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但庭审法官为了争取旁听的人大代表“优秀”票数,难免会采取迎合人大代表口味的方法,做出人大代表希望出现结果的判决,这就侵犯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审判活动是一项非常具有专业性的活动,人大代表从各行各业选举出来,许多人大代表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由外行来对内行作出评价,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制度设计。因此,旁听庭审如若只限于听听而已,难免会有走过场之嫌,旁听之后“打分”,又有干扰审判独立之虑,这种评价的效果肯定不佳,怎么能促进司法公正呢?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 臧必飞违背法官法 影响审判工作秩序
  
  让人大代表直接对法庭庭审情况进行等级评判,首先是违背了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大代表在庭审后,对法官进行满意度测评,这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法官的审判工作,甚至会改变法官对案情的判断。对庭审情况进行评判,事实上就是对主审法官的评判,也违背了法官法第二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规定。
  其次是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秩序。人大代表中通晓法律知识的人不多,而庭审中有的案件涉及情况复杂,要求有很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有的案件,在法学家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之间,也会有不同意见,很难对庭审作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代表对法官的评判往往仅凭即时的感觉,缺乏全面性。据笔者了解,不少法官为了获取代表的认可,打乱原来的审判计划,将一些案情清楚、判决相对容易的案件选出来供旁听,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秩序。其实,案件审理不仅有审判委员会的监督,还有上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的监督,是一个连续的系统,我们应按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不能随意创新监督方式。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代表可以评判法官庭审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可以评判法官庭审情况,只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人大有权对同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人大代表有必要了解同级法院法官的职业技能情况,旁听法官的庭审,是属于履行监督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旁听之后,人大代表自然可以对法官的庭审情况作出评价。这应该是符合人大代表作为法定监督者的这一身份的,目的是为了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推动公正司法。
  目前,要解决的问题是,人大代表对法官庭审能力作出的评价结论应起什么作用。笔者认为,对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否则,就失去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这一制度的生命力。虽然从大的方面来说,这是人大监督的需要,但如果在旁听之后,人大代表不能作出相应评价,或者其评价结论不能发挥任何作用,那么这一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完全可以根据法官法中法官考评制度的规定,除了将此评价结论作为法官考评委员会考评法官的一个依据之外,还应当将其作为同级人大常委会在评议某一法官时的一个依据,当然也可以将其作为人大常委会评价该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依据。只有让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情况的评价结论发挥应有的作用,代表旁听庭审这一监督方式才有生命力。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黄君俊代表评判法官应侧重监督程序公正性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为法官打分,这是人大依法监督司法工作、促进公正司法,也是代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有效形式。但同时,代表给法官打分,应侧重对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而不宜直接对判决结果进行评判或干涉判决结果。
  监督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符合人大代表的身份。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人大常委会又由代表选举产生,因此人大代表对法官进行监督具有合法性。同时,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局限于其程序,而不直接干预审判结果,又能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体现了“监督不越权”的原则。
  监督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具有可操作性。人大代表大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如果要求代表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进行评判,则可能出现偏差,不仅违背评判的初衷,更影响监督的权威。相反,对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作出评判,如法官对各方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平等的辩论机会,法官在审判中的态度表现等,则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终有利于提高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审判程序的公正与结果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大代表监督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不仅有利于提升审判工作的外在形象,更是对审判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主动邀请代表评判法官值得提倡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从加强人大对审判工作监督的角度,主动介入法官个案庭审活动,于法无据,做法欠妥。而法院制定内部工作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评判法官,有助于提升庭审法官的执法水准,有助于法官增强人大意识,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提倡。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作为人大监督的一分子,应邀旁听庭审,庭审后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既是法院邀请方的目的所在,也是作为监督者这一身份的职责所在。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有对“一府兩院”进行视察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力,人大代表应邀旁听庭审是一种视察活动,旁听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是依法履职行为。
  实际上,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已出台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有的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择一些重点疑难案件或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邀请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庭审后进行座谈,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有的法院还规定对庭审法官进行等级评价,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这些做法既为人大代表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审判工作提供了渠道,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平台,又通过代表与法官的互动,有助于推动和谐司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下期话题:人大代表为本行业利益执言合理吗?
  
  代表法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但一些代表尤其是企业家代表,因为在履职中一味地为本行业执言而受到人们的诟病。有人认为,代表法的要求是模糊语言,人大代表本身就来自各行各业,代表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为本行业的利益诉求执言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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