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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国家回应社会情势变迁需要,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冲突而由有权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特定程序对宪法加以变更的活动,是宪法稳定性的表现形式和基本要求,也是协调、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和冲突的一种基本形式和手段.修宪权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具有国家职权的意义;修宪权界限的存在,避免了修宪权的运用走向任意化与工具化,保证了宪法的权威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