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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逐步进入了全流通时代,这给外资企业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外部条件,外资并购后的企业与原外资企业之间存在着相关利益必定会牵扯到相关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那么应如何对外资并购所带来的企业关联交易问题进行监管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文章从关联交易的概述出发,阐述了并购企业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并购给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关联交易;监管
关联交易是在企业关联方之间进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行为,它本身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行为。并购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博弈,是资本寻求最佳配置的有效途径。但从目前实践中的关联交易(尤其是外资并购后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来看,绝大多数的关联交易属于非市场化的不正当交易,它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远远偏离市场价格,所涉及的资产在价值和潜在的经济收益上是不相等的,甚至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并购后关联交易存在的原因
关联交易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它可以对并购企业发挥着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關联交易具有信息优势,交易双方在资本、业务等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加之其在某些信息方面的共享,可以有效的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在关联交易中,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以及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等“权威”的方式的影响,出现违约合同等可能性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大大降低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并购后的企业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更是可以尽最大可能的降低交易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即可以避免市场竞争以及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失,节约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经济行为范畴,当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时候,它可以优先选择关联企业所拥有的原材料、技术等资源,实现关联企业之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互通有无,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资源得以最大程度的利用,提高资源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外资并购后的企业往往融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以及人力资源于一体,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资源,避免关联企业的库存积压、减少从外界企业购买材料的额外开支等等,充分发挥关联交易的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并购后关联交易带来的问题
外资并购后的关联企业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暗箱操作的案例也绝非少数。
(一)转移利润
外资并购后的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来达到其实现利润转移的目的,法国SEB并购我国红心牌电熨斗就是一个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我国利润的例子。法国SEB并购我国“红心”后,并购后企业利用其控股权,把我国“红心”变成了它的一个加工车间,通过在我国国内低价采购,在国际高价销售的方式,达到了我国国内严重亏损而国外高额盈利的目的,“合理合法”的拿走了原本应属于我国的利润。
(二)“巧妙”避税
外资并购后的企业通常会利用关联企业隶属不同国家的不同税收政策来“巧妙”的逃避税收或少纳税款。我国一家香料上市公司被外资企业并购,它的母公司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太平洋群岛国家之一,而太平洋群岛国家是众所周知的免税天堂。这里既没有流转税也没有企业所得税,许多公司为了避税,都在此设立了总部。并购后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不同的税收政策来相应的通过我国企业调节原材料或产成品的价格,来达到转移利润从而逃避税收或少纳税款的目的。
(三)粉饰财务报表
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调节利润已成为关联企业乐此不疲的“游戏”。一些公司由于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低下,通过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从而计征资金占用费,或者将其产品高价出售给关联企业,或者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定期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关联企业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给亏损企业经营,虚构企业的经营业绩等,使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利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四)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包装的现象屡禁不止,花样也层出不穷。关联企业可能会向并购后的上市公司输送利润,造成上市公司资本的表面“膨胀”,从而达到其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的目的。关联企业进行的利润输送,一旦出现了关联企业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被并购后的上市公司就自然而然成为了关联企业的自动取款机。此外,由于利润的转移使得被并购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减少,剥夺了股东和债权人获得分红和资本利得的权利,损害的终将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并购后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症状分析
(一)“掏空”企业
并购后的企业往往是由外资企业占据着科研创新的资产,他们为了让我国企业为其占据世界市场地位而从事供应链的低端加工服务,往往会利用关联交易“掏空”我国企业。目前比较常见的关联交易是并购后的外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我国企业的利润转移走,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用的手法通常包括关联外资企业廉价或者说无偿占用我国企业的资金或者是关联外资企业向我国企业低价收购原材料或半成品等等。关联外资企业用比较低的价钱从我国企业拿走主要的业务资产、掏空我国企业,使我国企业丧失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成为其在全球分工体系的一个简单的加工厂。
(二)税负筹划
外资并购后的企业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取利润往往会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一方面利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在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甚至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关联企业中去;另一方面通过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尽可能少的缴纳或者可以完全免去其本身所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现整个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税负最小化。 (三)获取资金
并购后的企业经常会因为扩大了业务范围导致营运资金的临时不足、使企业的正常运转受到阻碍。企业在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要想继续扩大营运就会需要资金,而像银行等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贷款给亏损企业势必会有一定的难度,这时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往往会想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从而来粉饰财务报表的状况以期望获得所需资金。关联企业集团内部通过粉饰需要贷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来夸大其盈利能力,这样就会使得该企业取得贷款相对容易,甚至可以以粉饰报表后的企业为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
(四)表面“虚胖”
中小股东由于持股分散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遭遇经营困境的企业可以迅速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关联企业集团内部整体的利润状况。有了关联交易这个“法宝”,企业可以奇迹般地使其经营业绩由亏损或微利变为盈利或获利丰厚。有些实际上己经亏损或濒临亏损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向其“输血”来人为的扭转业绩,使得其当期经营业绩转变为优良。企业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虚报利润,造成表面“虚胖”的现象,这無疑会误导中小投资者。但是,这种优良的业绩是虚假的,一旦破灭,实际上最终承担利益转移后亏损损害的仍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四、改善关联交易存在症状的建议
要想改善关联交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需要根据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最大限度地避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的发生。
(一)交易定价披露透明
实际交易操作中,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往往会对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事项或多或少的存在着隐瞒或漏报的情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一些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方面的披露过于简单,一些企业常常刻意隐瞒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或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作仅仅为一般交易在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使得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价格比较隐蔽,难以与市场交易中的定价相比较,从而导致并购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差异来转移本应属于我国的利润。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为关联交易的定价提供市场参考标准,进一步提高关联交易定价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加大关联企业监管力度
并购企业往往会漏报和隐瞒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因此,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督并购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的信息披露并定期抽查复审关联企业的报表,对存在着不正当的虚假和重大遗漏问题的关联交易给予严厉的处罚。建议将并购企业集团内部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采取事前审批制,在此类交易发生之前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经审批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此外,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综合建设,保证监管队伍具备全面监管的能力,强化社会监督,运用社会多方面的监管来加大关联企业的监管力度,从而减少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恶意逃税的行为。
(三)加大处罚力度
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财务报表,操纵利润可通过从其他关联企业转移资金或者向关联公司卖更多的产品或商品来提高其整体销售水平,操纵主营业务利润比操纵其非主营业务利润要更方便,因为这些被操纵的利润是隐含在主营业务利润中的,并只在附注中批露,因而更难被察觉。对于关联交易的随性操纵,粉饰财务报表或隐瞒某些关联交易,不披露或扭曲重要信息等恶性行为,应加大处罚的力度,给予类似行为的当事人以严厉的处罚,使并购企业集团乃至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承受较大的违规惩罚,减少并最终消除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肆意关联违规行为。
(四)适当保护中小股东
并购企业集团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灵活操纵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等条件进行利润操纵,而中小股东却无法了解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使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容易得到误导,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并购企业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并购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其次,还可采取关联交易回购制度,即关联企业可做出托管方案,保证年税后利润,如若达不到保证的标准则由关联企业对原保证利润进行填补,这样也可以做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适当保护。总之,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应该说关联交易它本身是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正面还是负面的效应,取决于交易的动机所在。如果它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是一致的话,它就是一个公平交易,公平交易可以带来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反之同样会造成转移利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破坏市场公平。因此,对于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理的加以引导规范充分发挥其积极因素,并抑制其不利因素,从而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以促进企业的成长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化征.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关系研究[J].商业经济,2010(11).
2.武孝武.外资并购“阳谋”[J].上海国资,2007(5).
3.周冶芳.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36).
4.温建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09(12).
5.曹慧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原因研究[J].企业经济, 2007(3)
6.李茂英.浅谈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J].经济师,2009(9).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外资并购;关联交易;监管
关联交易是在企业关联方之间进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行为,它本身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行为。并购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博弈,是资本寻求最佳配置的有效途径。但从目前实践中的关联交易(尤其是外资并购后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来看,绝大多数的关联交易属于非市场化的不正当交易,它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远远偏离市场价格,所涉及的资产在价值和潜在的经济收益上是不相等的,甚至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并购后关联交易存在的原因
关联交易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它可以对并购企业发挥着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關联交易具有信息优势,交易双方在资本、业务等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加之其在某些信息方面的共享,可以有效的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在关联交易中,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以及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等“权威”的方式的影响,出现违约合同等可能性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大大降低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并购后的企业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更是可以尽最大可能的降低交易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即可以避免市场竞争以及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失,节约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经济行为范畴,当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时候,它可以优先选择关联企业所拥有的原材料、技术等资源,实现关联企业之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互通有无,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资源得以最大程度的利用,提高资源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外资并购后的企业往往融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以及人力资源于一体,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资源,避免关联企业的库存积压、减少从外界企业购买材料的额外开支等等,充分发挥关联交易的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并购后关联交易带来的问题
外资并购后的关联企业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暗箱操作的案例也绝非少数。
(一)转移利润
外资并购后的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来达到其实现利润转移的目的,法国SEB并购我国红心牌电熨斗就是一个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我国利润的例子。法国SEB并购我国“红心”后,并购后企业利用其控股权,把我国“红心”变成了它的一个加工车间,通过在我国国内低价采购,在国际高价销售的方式,达到了我国国内严重亏损而国外高额盈利的目的,“合理合法”的拿走了原本应属于我国的利润。
(二)“巧妙”避税
外资并购后的企业通常会利用关联企业隶属不同国家的不同税收政策来“巧妙”的逃避税收或少纳税款。我国一家香料上市公司被外资企业并购,它的母公司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太平洋群岛国家之一,而太平洋群岛国家是众所周知的免税天堂。这里既没有流转税也没有企业所得税,许多公司为了避税,都在此设立了总部。并购后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不同的税收政策来相应的通过我国企业调节原材料或产成品的价格,来达到转移利润从而逃避税收或少纳税款的目的。
(三)粉饰财务报表
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调节利润已成为关联企业乐此不疲的“游戏”。一些公司由于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低下,通过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从而计征资金占用费,或者将其产品高价出售给关联企业,或者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定期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关联企业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给亏损企业经营,虚构企业的经营业绩等,使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利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四)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包装的现象屡禁不止,花样也层出不穷。关联企业可能会向并购后的上市公司输送利润,造成上市公司资本的表面“膨胀”,从而达到其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的目的。关联企业进行的利润输送,一旦出现了关联企业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被并购后的上市公司就自然而然成为了关联企业的自动取款机。此外,由于利润的转移使得被并购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减少,剥夺了股东和债权人获得分红和资本利得的权利,损害的终将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并购后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症状分析
(一)“掏空”企业
并购后的企业往往是由外资企业占据着科研创新的资产,他们为了让我国企业为其占据世界市场地位而从事供应链的低端加工服务,往往会利用关联交易“掏空”我国企业。目前比较常见的关联交易是并购后的外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我国企业的利润转移走,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用的手法通常包括关联外资企业廉价或者说无偿占用我国企业的资金或者是关联外资企业向我国企业低价收购原材料或半成品等等。关联外资企业用比较低的价钱从我国企业拿走主要的业务资产、掏空我国企业,使我国企业丧失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成为其在全球分工体系的一个简单的加工厂。
(二)税负筹划
外资并购后的企业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取利润往往会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一方面利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在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甚至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关联企业中去;另一方面通过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尽可能少的缴纳或者可以完全免去其本身所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现整个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税负最小化。 (三)获取资金
并购后的企业经常会因为扩大了业务范围导致营运资金的临时不足、使企业的正常运转受到阻碍。企业在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要想继续扩大营运就会需要资金,而像银行等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贷款给亏损企业势必会有一定的难度,这时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往往会想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从而来粉饰财务报表的状况以期望获得所需资金。关联企业集团内部通过粉饰需要贷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来夸大其盈利能力,这样就会使得该企业取得贷款相对容易,甚至可以以粉饰报表后的企业为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
(四)表面“虚胖”
中小股东由于持股分散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遭遇经营困境的企业可以迅速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关联企业集团内部整体的利润状况。有了关联交易这个“法宝”,企业可以奇迹般地使其经营业绩由亏损或微利变为盈利或获利丰厚。有些实际上己经亏损或濒临亏损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向其“输血”来人为的扭转业绩,使得其当期经营业绩转变为优良。企业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虚报利润,造成表面“虚胖”的现象,这無疑会误导中小投资者。但是,这种优良的业绩是虚假的,一旦破灭,实际上最终承担利益转移后亏损损害的仍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四、改善关联交易存在症状的建议
要想改善关联交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需要根据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最大限度地避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的发生。
(一)交易定价披露透明
实际交易操作中,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往往会对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事项或多或少的存在着隐瞒或漏报的情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一些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方面的披露过于简单,一些企业常常刻意隐瞒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或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作仅仅为一般交易在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使得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价格比较隐蔽,难以与市场交易中的定价相比较,从而导致并购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差异来转移本应属于我国的利润。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为关联交易的定价提供市场参考标准,进一步提高关联交易定价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加大关联企业监管力度
并购企业往往会漏报和隐瞒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因此,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督并购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的信息披露并定期抽查复审关联企业的报表,对存在着不正当的虚假和重大遗漏问题的关联交易给予严厉的处罚。建议将并购企业集团内部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采取事前审批制,在此类交易发生之前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经审批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此外,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综合建设,保证监管队伍具备全面监管的能力,强化社会监督,运用社会多方面的监管来加大关联企业的监管力度,从而减少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恶意逃税的行为。
(三)加大处罚力度
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财务报表,操纵利润可通过从其他关联企业转移资金或者向关联公司卖更多的产品或商品来提高其整体销售水平,操纵主营业务利润比操纵其非主营业务利润要更方便,因为这些被操纵的利润是隐含在主营业务利润中的,并只在附注中批露,因而更难被察觉。对于关联交易的随性操纵,粉饰财务报表或隐瞒某些关联交易,不披露或扭曲重要信息等恶性行为,应加大处罚的力度,给予类似行为的当事人以严厉的处罚,使并购企业集团乃至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承受较大的违规惩罚,减少并最终消除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肆意关联违规行为。
(四)适当保护中小股东
并购企业集团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灵活操纵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等条件进行利润操纵,而中小股东却无法了解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使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容易得到误导,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并购企业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并购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其次,还可采取关联交易回购制度,即关联企业可做出托管方案,保证年税后利润,如若达不到保证的标准则由关联企业对原保证利润进行填补,这样也可以做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适当保护。总之,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应该说关联交易它本身是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正面还是负面的效应,取决于交易的动机所在。如果它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是一致的话,它就是一个公平交易,公平交易可以带来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反之同样会造成转移利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破坏市场公平。因此,对于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理的加以引导规范充分发挥其积极因素,并抑制其不利因素,从而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以促进企业的成长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化征.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关系研究[J].商业经济,2010(11).
2.武孝武.外资并购“阳谋”[J].上海国资,2007(5).
3.周冶芳.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36).
4.温建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09(12).
5.曹慧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原因研究[J].企业经济, 2007(3)
6.李茂英.浅谈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J].经济师,2009(9).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