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特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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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人才的“过剩”与“短缺”凸显法律人才培养缺乏特色和个性的缺陷。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立足法学教育现状,把握其多样化的特点,形成富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并建议从压缩办学层次、统一办学标准、实行分层次办学、发挥自身优势等方面渐进推行法律人才特色培养方案,以满足国家对多种层次、类型、规格法律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法学教育多样化特色培养
  [作者简介]时昌云(1973- ),女,山东章丘人,陕西教育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政治法律教育研究。(陕西西安710061)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0-0118-01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截至2005年底,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二十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六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六千多人。①
  然而,庞大的教育阵容、数量惊人的毕业生队伍仍旧未解社会需求之渴,毕业生“过剩”和人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大量的法科学生难以进入法律职业群体,造成巨大的人才浪费;另一方面,一些法律职业机构又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法科学生,业务开展困难重重。②法律人才市场上“过剩”和“短缺”共存的现状,反映出人才培养理念的滞后,折射出人才培养结构的失衡,也凸显出人才浪费的深层次根源——法律人才培养机构未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色人才。法律人才的浪费不仅造成国家和民众教育投资浪费,而且随着毕业生失业人数的逐年积累,势必影响社会稳定。法学教育必须转变思路,形成合理的人才培养定位,才能扭转当前的局面。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教育途径和层次的多样化。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当时法律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国家提倡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逐渐形成了普通高校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三足鼎立的格局。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才培养层次之多更是世所罕见,从专科到本科、双学士,再到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班、硕士,最后到博士、博士后研究,一应俱全。
  2.法律人才类型的多样化。从事法律的人员大体分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法律人才类型不同,培养模式就有差别。
  3.教育机构层次、水平的多样化。在我国,从事法学教育的机构按实力和办学条件来划分有七类:一是实力雄厚,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如人大、北大、武大的法学院;二是开办多年、有一定声誉的、专门的政法院校,如西北政法大学;三是兴办较早的财经、师范大学中的法律系(院);四是民族院校中的法律系;五是工科、农科、医科、交通等专门性大学中的法律系;六是党校系统的法学专业(研究生);七是地质、外语、林业、计量等专门院校新办的法律专业等等。形式上都是法学院系或专业,但实际上学科建设、师资力量、生源层次、管理模式、教学水平、办学传统等各方面的条件却相差甚远。
  4.人才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不仅需要学术类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类和辅助类法律人才;不仅需要“中、低端产品”,也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端精品”。国家需要多种层次、多种类型、多种规格的人才。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教育机构必须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出发,合理确定培养模式,发挥自身特色,使培养的学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千人一面,千校一面”问题。
  
  二、实施法学教育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社会需求是法学教育发展的最大动力。针对法学教育多样化的特点,需要相应地制订出富有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以满足国家对多种层次、类型、规格人才的需要。根据笔者的观察和教学经验,建议从以下几点渐进推行改革:
  1.压缩办学层次,对各种办学机构、办学形式进行“门户清理”。在普通教育序列,中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停办;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从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看,也应取消,但考虑到目前一些学校的师资和生存等实际困难,要将其“一刀切”似乎也不现实,因而在短期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继续保留少量的招生指标。在其他教育序列,目前大量存在的电大、自考、成人、函授、党校等形式的法学教育应予评估,对严重缺乏办学条件的给予淘汰,因为这些教育形式中法学专业的举办最为混乱,教学质量无保障,且其毕业生数量大、含金量不高。
  2.统一办学标准,消解法学教育混乱无序的状态。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不能离开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追求个性不能忽视法学专业共性,不能违背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开办法学专业共同的标准至少包括三条:第一,必须能开出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因为任何专业都是一定的课程体系的知识群,开不出核心课程,就不是法学专业,也不能举办法学教育,这是全国法学教育界的共识;第二,至少有20名专业教师,其中半数以上要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以上者要有7~8名,这是经全国法学教育界反复研讨而定的最低标准;第三,必须具有起码的法学教学条件,如数万册法学图书、模拟法庭、实验室和相对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等。这三者是保证法学教育质量的最基本的条件。此外,对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程度、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内部管理、经费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也应认真检查和评估,只有符合标准的单位,才可赋予其开办法学专业的资格。
  3.科学评估指导,实行分层次办学。首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的职能,设立科学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合理的评估机制和程序,帮助法科院系找准自身定位、办学宗旨和培养模式。其次,各学校应结合自身条件及办学特色实施“分层次”办学。这里所说的“分层次”办学,并非简单地分成“一流”“二流”和“三流”的法科院系,也不是要简单地套用“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分类,而是主张根据学校的教育水准、办学方向、办学条件的不同,构建分层次、多类别的办学格局。从培养目标看,以北大、人大、武大为代表的重点综合大学,可实行精英教育,培养理论与实践双项完满的理想化完美人才;各专门法科大学及兴办较早的财经、师范大学中的法律系,根据条件、能力实行应用型专才教育;其他法科院系完成素质教育、通才教育即可;从法律人才类型结构看,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官、律师、检察官,最低层次是法律本科教育。少数法律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最低层次应当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
  4.整合办学资源,依托自身优势,实施特色人才培养方案。目前,不同类型的学校经过多年的办学积累,都有自己的传统优势学科和优势教学资源,将法学专业与本校的主体学科和优势学科结合起来,能够实现相互支撑、优势互补。如财经类高等院校的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突出,结合经济学学科的优势举办法学专业,可以在经济法、民商法形成特色;涉外院校法学专业结合外语方面的优势,注重发展国际法方向;教育类高校突出教育法方面特色,医学类高校强调医事法学,等等。正如周远清先生指出:“各个学校一定要办出特色……各个学校实际上也属于不同的层次和类型,担负着不同的培养任务,具有不同的办学环境和特长,都应在各自的领域内办好自己的学校,也完全有能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和高水平。”③
  5.适应社会需要,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承担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院校创造条件,支持开办法律专业的院校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分层次、分专业、分阶段的教育。法学教育院校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实行“订单式”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密切关注社会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规格,开发、设计实施教育与培训方案。根据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特色即优势,特色即竞争力。在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形势下,法科院系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行特色人才培养方案,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走出供需失衡的怪圈。
  
  [注释]
  ①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 [EB/OL].http://education.163.com/06/
  0120/18/27U9MT6I00291MMD.html,2007-07-17.
  ②温泉,王超.互联网法律人才紧缺催生新办案模式 [EB/OL].http://law.cyol.com/content/2008-12/11/content_24_2467182.htm,2008-12-11.
  ③周远清.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N].中国教育报,2005-10-28.
  
  [参考文献]
  [1]毛亚庆,夏仕武.何谓大学竞争力[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2).
  [2]刘向兵.大学核心竞争力概念辨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3]成长春.以知识为基础的高校核心竞争力特征分析[J].江苏高教,2005(3).
  [4]郑家成.大学核心竞争力本质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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