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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有组织的证书文凭认证是一个新事物,具有全新的定义,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政策性,必须对其进行严密的思考和认识,否则容易使人陷入误区。在分析证书文凭认证的社会功用及新形势下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应确立坚持中介主体、加强管理监督和加大宣传力度的策略和措施,逐步推动证书文凭认证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关键词:证书文凭;文凭认证;文凭腐败
作者简介:蓝维鼎(1975-),男,广东翁源人,韶关学院教务处学籍科,馆员,主要研究方向: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广东 韶关512005)
从证书文凭认证的对象看,高等院校毕业生证书文凭认证主要有三类:学历证书认证、学位证书认证,国外或境外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从各类证书认证的具体内容来看,证书文凭认证不只是鉴定证书文凭的真伪性,还包括对许多非证书文凭本身的评判和比较等工作。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对证书文凭认证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以及证书文凭认证制度本身不断的完善,证书文凭认证的延伸会不断变化和不断的扩大。
在分析和明确证书文凭认证延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较高层次的归纳和概括,可以将证书文凭认证的概念定义为:证书文凭认证是指证书文凭颁发单位或相关的认证部门对证书文凭持有人或委托人提交的证书文凭或相关材料进行鉴定、比较或评论并出具相关证明。
在这一定义中,体现出了证书文凭认证相对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四要素:认证主体是指证书文凭颁发单位或相关的认证部门;认证客体是指证书文凭持有人或委托人;认证内容是指证书文凭或相关材料;认证结果是指出具表明鉴定、比较或评论结果的相关证明。实行对证书文凭认证外延的归纳和内涵的界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证书文凭认证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从而为证书文凭认证实践工作的开展和政策方案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推动证书认证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证书文凭认证的社会功用和价值意义
1.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冒伪劣证书文凭的社会现象是证书文凭认证的最基本的社会功用
假冒伪劣证书文凭的泛滥,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坑害了选人用人单位,影响了我国高教的声誉和权威,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予以坚决地打击和有效地扼制。笔者总结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经验,供大家参考:一方面是硬性的强制力。当认证部门收到用人单位送检的证书文凭之后,要通过规范有序的检验和鉴定,得出权威的认证结果。另一方面是软性的威慑力。出于对证书文凭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方面的考虑,一旦证书文凭认证的社会宣传力度加大,公众认证意识高涨,许多假证持有者便会有战战兢兢之忧,不敢贸然使用假证件了。
2.规范和完善证书文凭管理是证书文凭认证的重要社会功用
证书文凭认证是证书文凭管理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产物,成为促进证书文凭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一种有效的督导和调节机制。首先,加强证书文凭认证,打击假冒伪劣证书文凭,能有效地扼制“文凭腐败”,这既是证书文凭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证书文凭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其次,在证书文凭认证过程中,会出现不少新情况新矛盾。通过分析探讨和信息反馈,可以为证书文凭管理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3.维护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和证书文凭的严肃性,建立社会诚信系统是证书文凭认证最根本的目的
证书文凭认证机构不是一个类似于鉴定古董、珠宝之类的中介评价机构,不能把证书认证的数目越多越好和经济利润越高越好作为认证机构追求的目标。我国有组织地开办学历证书认证,有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是维护证书文凭的严肃性和建立社会诚信系统,打击假冒伪劣证书文凭只是实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
二、新形势下证书文凭认证的主要特征
1.认证主体的中介性
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了国内学位认证咨询工作,教育部授权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查询服务的工作。从此,证书文凭认证工作开始从证书文凭颁发单位和验印部门相对独立出来,作为一项业务由相应的中介性机构来完成,这是证书文凭认证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2.认证方式的程序性
证书文凭认证的中介性机构成立之后,就制订了证书文凭认证的规章制度、工作条例和工作流程,确立了专职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和固定的联系方式,加强了与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保证了证书文凭认证工作有条不紊、准确高效地进行,避免了“经验型”认证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3.认证内容的多样性
现在的国内学位证书认证不仅包括对各级学位证书的鉴定,还包括对具有相应同等学历的各种合格证书以及各级高等教育课程学习成绩单进行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判断的功能。
4.认证结果的权威性
随着相应法律法规及文件的颁布及证书文凭认证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认证方式和认证过程显得更加规范有序,部分难以定性的证书文凭往往由高等院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从而保证了认证结果的准确性,且认证结果的证明方式标准统一,通常是按序编号,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分辨性。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证书文凭认证的三点建议
1.分析假证类型,坚持中介主体
有人把假冒伪劣证书文凭分成两种:一种是“真的假文凭”即彻底伪造的证书文凭;另一种是“假的真文凭”即办学机构违规发放的国家不承认的证书文凭。其实,假冒伪劣证书文凭的种类繁多,笔者将其归纳总结为四类:第一种“街头兜售型”。这种证书文凭持有者既没有取得学籍也没有参加过学习培训,证书文凭从制假贩子手中买来,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假证。第二种“欺上瞒下”型。某些高等院校甚或一些非法的高等教育办学机构,违背招生计划,乱办班,广设教学点,乱发文凭。第三种“缺斤短两”型。这种证书持有者取得了正式学籍,接受了学校教育,但没有达到毕业的最低要求,学校却发放了国家承认的证书文凭。第四种“代笔捉刀”型。与真实证书文凭比较,这种证书文凭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获得不是证书文凭持有者本人勤奋努力的结果,而是假证持有者在某些重要的教育环节靠请别人代劳而获得。这种类型主要针对在职攻读高级学位的少数领导干部和大商巨贾,这些人是当前人们谈“文凭腐败”时常常引以为据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验证“缺斤短两”和“代笔捉刀”型的证书时,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介的认证机构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要减少和杜绝这些证书的出笼,一方面,要规范学校的证书文凭管理,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督导;另一方面,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国家确立的“重学历但不唯学历”的选人用人原则。
在验证“街头兜售”和“欺上瞒下”型的证书时,高等院校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就可以对“街头兜售”型的假证作出正确的判断,但对于“欺上瞒下”,难免会作出错误的判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欺上瞒下”型的由非法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前,一些中介性的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基础上,密切与高等院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不仅可以收集储备相关的证书文凭信息,而且可以比较容易地争取到高等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协作,因而这些证书文凭认证机构能够对“街头兜售”和“欺上瞒下”型作出正确的判断。另外,在核查一些学籍学历档案信息与证书信息有出入的证书时,往往要进行报告、备案、协调关系,多方取证,由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编制有限,时间和精力消耗不起,除此之外,他们又难以对一些无法凭经验验证的证书文凭作出正确的判断,这些都是坚持证书文凭认证主体中介性的必要性。
2.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定性正确
一方面,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坚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认证的根本目的和社会价值,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认证咨询过程规范有序,确保查询结果真实有效。另一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证书文凭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境内的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基本上都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这些单位都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因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和指导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开展工作。既要为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政策指导,又要监督和检查工作,实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从而逐步推动证书文凭认证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要想彻底铲除假冒伪劣证书文凭,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文凭认证的具体作用,提高证书文凭认证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履行国家关于学历、学位管理与认证的相关文件,树立打假意识,建立打假制度,此外,还要与认证部门建立经常联系,让假冒伪劣证书文凭无所遁形。
综上所述,证书文凭认证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打假,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而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诚信系统,为我国人力资源配置和人才自然流动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因而,证书文凭认证机构要增强认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宣传打假防伪的方法和措施,实现社会各界对证书文凭齐抓共管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刘书义.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制度初探[D].吉林:吉林大学,2006.
[2]邵春胜.刍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措施[J].南方论刊,2009,(7):84-86.
[3]熊耕.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功能分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5,(2):75-79.
[4]白龙.中美高等教育质量认证、评估的历史、特征和启示[D].甘肃:西北师范大学,2009.
(责任编辑:赵赟)
关键词:证书文凭;文凭认证;文凭腐败
作者简介:蓝维鼎(1975-),男,广东翁源人,韶关学院教务处学籍科,馆员,主要研究方向: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广东 韶关512005)
从证书文凭认证的对象看,高等院校毕业生证书文凭认证主要有三类:学历证书认证、学位证书认证,国外或境外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从各类证书认证的具体内容来看,证书文凭认证不只是鉴定证书文凭的真伪性,还包括对许多非证书文凭本身的评判和比较等工作。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对证书文凭认证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以及证书文凭认证制度本身不断的完善,证书文凭认证的延伸会不断变化和不断的扩大。
在分析和明确证书文凭认证延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较高层次的归纳和概括,可以将证书文凭认证的概念定义为:证书文凭认证是指证书文凭颁发单位或相关的认证部门对证书文凭持有人或委托人提交的证书文凭或相关材料进行鉴定、比较或评论并出具相关证明。
在这一定义中,体现出了证书文凭认证相对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四要素:认证主体是指证书文凭颁发单位或相关的认证部门;认证客体是指证书文凭持有人或委托人;认证内容是指证书文凭或相关材料;认证结果是指出具表明鉴定、比较或评论结果的相关证明。实行对证书文凭认证外延的归纳和内涵的界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证书文凭认证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从而为证书文凭认证实践工作的开展和政策方案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推动证书认证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证书文凭认证的社会功用和价值意义
1.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冒伪劣证书文凭的社会现象是证书文凭认证的最基本的社会功用
假冒伪劣证书文凭的泛滥,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坑害了选人用人单位,影响了我国高教的声誉和权威,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予以坚决地打击和有效地扼制。笔者总结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经验,供大家参考:一方面是硬性的强制力。当认证部门收到用人单位送检的证书文凭之后,要通过规范有序的检验和鉴定,得出权威的认证结果。另一方面是软性的威慑力。出于对证书文凭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方面的考虑,一旦证书文凭认证的社会宣传力度加大,公众认证意识高涨,许多假证持有者便会有战战兢兢之忧,不敢贸然使用假证件了。
2.规范和完善证书文凭管理是证书文凭认证的重要社会功用
证书文凭认证是证书文凭管理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产物,成为促进证书文凭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一种有效的督导和调节机制。首先,加强证书文凭认证,打击假冒伪劣证书文凭,能有效地扼制“文凭腐败”,这既是证书文凭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证书文凭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其次,在证书文凭认证过程中,会出现不少新情况新矛盾。通过分析探讨和信息反馈,可以为证书文凭管理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3.维护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和证书文凭的严肃性,建立社会诚信系统是证书文凭认证最根本的目的
证书文凭认证机构不是一个类似于鉴定古董、珠宝之类的中介评价机构,不能把证书认证的数目越多越好和经济利润越高越好作为认证机构追求的目标。我国有组织地开办学历证书认证,有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是维护证书文凭的严肃性和建立社会诚信系统,打击假冒伪劣证书文凭只是实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
二、新形势下证书文凭认证的主要特征
1.认证主体的中介性
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了国内学位认证咨询工作,教育部授权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查询服务的工作。从此,证书文凭认证工作开始从证书文凭颁发单位和验印部门相对独立出来,作为一项业务由相应的中介性机构来完成,这是证书文凭认证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2.认证方式的程序性
证书文凭认证的中介性机构成立之后,就制订了证书文凭认证的规章制度、工作条例和工作流程,确立了专职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和固定的联系方式,加强了与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保证了证书文凭认证工作有条不紊、准确高效地进行,避免了“经验型”认证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3.认证内容的多样性
现在的国内学位证书认证不仅包括对各级学位证书的鉴定,还包括对具有相应同等学历的各种合格证书以及各级高等教育课程学习成绩单进行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判断的功能。
4.认证结果的权威性
随着相应法律法规及文件的颁布及证书文凭认证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认证方式和认证过程显得更加规范有序,部分难以定性的证书文凭往往由高等院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从而保证了认证结果的准确性,且认证结果的证明方式标准统一,通常是按序编号,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分辨性。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证书文凭认证的三点建议
1.分析假证类型,坚持中介主体
有人把假冒伪劣证书文凭分成两种:一种是“真的假文凭”即彻底伪造的证书文凭;另一种是“假的真文凭”即办学机构违规发放的国家不承认的证书文凭。其实,假冒伪劣证书文凭的种类繁多,笔者将其归纳总结为四类:第一种“街头兜售型”。这种证书文凭持有者既没有取得学籍也没有参加过学习培训,证书文凭从制假贩子手中买来,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假证。第二种“欺上瞒下”型。某些高等院校甚或一些非法的高等教育办学机构,违背招生计划,乱办班,广设教学点,乱发文凭。第三种“缺斤短两”型。这种证书持有者取得了正式学籍,接受了学校教育,但没有达到毕业的最低要求,学校却发放了国家承认的证书文凭。第四种“代笔捉刀”型。与真实证书文凭比较,这种证书文凭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获得不是证书文凭持有者本人勤奋努力的结果,而是假证持有者在某些重要的教育环节靠请别人代劳而获得。这种类型主要针对在职攻读高级学位的少数领导干部和大商巨贾,这些人是当前人们谈“文凭腐败”时常常引以为据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验证“缺斤短两”和“代笔捉刀”型的证书时,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介的认证机构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要减少和杜绝这些证书的出笼,一方面,要规范学校的证书文凭管理,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督导;另一方面,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国家确立的“重学历但不唯学历”的选人用人原则。
在验证“街头兜售”和“欺上瞒下”型的证书时,高等院校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就可以对“街头兜售”型的假证作出正确的判断,但对于“欺上瞒下”,难免会作出错误的判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欺上瞒下”型的由非法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前,一些中介性的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基础上,密切与高等院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不仅可以收集储备相关的证书文凭信息,而且可以比较容易地争取到高等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协作,因而这些证书文凭认证机构能够对“街头兜售”和“欺上瞒下”型作出正确的判断。另外,在核查一些学籍学历档案信息与证书信息有出入的证书时,往往要进行报告、备案、协调关系,多方取证,由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编制有限,时间和精力消耗不起,除此之外,他们又难以对一些无法凭经验验证的证书文凭作出正确的判断,这些都是坚持证书文凭认证主体中介性的必要性。
2.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定性正确
一方面,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坚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认证的根本目的和社会价值,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认证咨询过程规范有序,确保查询结果真实有效。另一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证书文凭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境内的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基本上都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这些单位都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因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和指导证书文凭认证机构开展工作。既要为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政策指导,又要监督和检查工作,实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从而逐步推动证书文凭认证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要想彻底铲除假冒伪劣证书文凭,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文凭认证的具体作用,提高证书文凭认证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履行国家关于学历、学位管理与认证的相关文件,树立打假意识,建立打假制度,此外,还要与认证部门建立经常联系,让假冒伪劣证书文凭无所遁形。
综上所述,证书文凭认证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打假,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而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诚信系统,为我国人力资源配置和人才自然流动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因而,证书文凭认证机构要增强认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宣传打假防伪的方法和措施,实现社会各界对证书文凭齐抓共管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刘书义.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制度初探[D].吉林:吉林大学,2006.
[2]邵春胜.刍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措施[J].南方论刊,2009,(7):84-86.
[3]熊耕.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功能分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5,(2):75-79.
[4]白龙.中美高等教育质量认证、评估的历史、特征和启示[D].甘肃:西北师范大学,2009.
(责任编辑:赵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