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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房屋登记机构散乱,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以宁波为例,目前房屋登记机构繁多,市辖区有15个发证机构。同一城市多级发证的乱象,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信息数据标准不统一,相互之间联网困难和资源浪费;房屋交易登记受理要件、工作流程、承诺时限等不统一,给群众和单位带来很多麻烦;经济条件不好的登记机构,仍靠传统的手工操作,造成差错率高,行政诉讼增多,影响政府公信力;由于信息没有共享,造成个别人首次购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核查有漏洞、有空可钻等。这将严重损害《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权威性。同时,各级房屋登记机构也无法发挥好各自职能。
2.信息系统财力保障不足,基础数据较为薄弱
宁波市各级房屋登记机构多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年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政府决定免收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市6区15家房屋登记机构共计免收3000多万元,其他5个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共计免收2000多万元。部分房屋登记机构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导致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投入的热情明显不高,造成纸质档案没有数字化,历史数据整理录入尚未完成,房屋租赁数据采集基本空白,《房屋登记办法》要求的许多业务未能开展。
3.机构编制人数不足,信息化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绝大部分城市的登记机构编制人数都是上世纪90年代初确定的,而近年来房屋登记机构工作职责大幅增加,业务量10倍于上世纪90年代,原有的编制人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而且,各级房屋登记机构信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信息化专业人才缺乏成为当前住房信息化建设的“瓶颈”。
二、建议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住建部齐骥副部长在青岛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城市个人信息系统,绝不是城市建设或房地产部门自己的事,而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须举全市之力积极推进,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加快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理顺体制,统一标准
分散的房屋登记管理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政出多门,政策执行不统一,信息不能共享,服务水平不高。因此,建议尽快实现市与辖区,县(市)与乡(镇)房屋登记机构体制一体化。《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这些年来,住建部通过开展《房地产交易登记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工作,推进各地房屋登记机构一体化和信息系统一体化进程。实践证明,凡是坚持这样做的城市,信息系统建设都实现了市辖区业务管理的一体化和信息的互通共享,如青岛、南京、成都、无锡等城市,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房屋登记机构,采用集中统一的登记管理和适当分散的管理分支网点,在市、县二级登记机构一体化前提下,相互配合,服从大局,建立市一级统一基础数据库,统一业务操作规范,统一房屋登记簿数据标准,实现全市联网,并为全省联网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3.加大投入、引进人才
信息化建设需要购置必要的设备、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而且不仅仅是一次投入,还需要持续不断的经费支持系统的长期运转和维护。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18号)明确指出,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应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
同时,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建议增加市本级房屋登记机构人员编制5~10名,县级房屋登记机构人员编制3~5名,用于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弥补信息人才的不足。
王春敏/责任编辑
1.房屋登记机构散乱,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以宁波为例,目前房屋登记机构繁多,市辖区有15个发证机构。同一城市多级发证的乱象,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信息数据标准不统一,相互之间联网困难和资源浪费;房屋交易登记受理要件、工作流程、承诺时限等不统一,给群众和单位带来很多麻烦;经济条件不好的登记机构,仍靠传统的手工操作,造成差错率高,行政诉讼增多,影响政府公信力;由于信息没有共享,造成个别人首次购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核查有漏洞、有空可钻等。这将严重损害《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权威性。同时,各级房屋登记机构也无法发挥好各自职能。
2.信息系统财力保障不足,基础数据较为薄弱
宁波市各级房屋登记机构多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年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政府决定免收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市6区15家房屋登记机构共计免收3000多万元,其他5个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共计免收2000多万元。部分房屋登记机构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导致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投入的热情明显不高,造成纸质档案没有数字化,历史数据整理录入尚未完成,房屋租赁数据采集基本空白,《房屋登记办法》要求的许多业务未能开展。
3.机构编制人数不足,信息化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绝大部分城市的登记机构编制人数都是上世纪90年代初确定的,而近年来房屋登记机构工作职责大幅增加,业务量10倍于上世纪90年代,原有的编制人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而且,各级房屋登记机构信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信息化专业人才缺乏成为当前住房信息化建设的“瓶颈”。
二、建议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住建部齐骥副部长在青岛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城市个人信息系统,绝不是城市建设或房地产部门自己的事,而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须举全市之力积极推进,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加快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理顺体制,统一标准
分散的房屋登记管理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政出多门,政策执行不统一,信息不能共享,服务水平不高。因此,建议尽快实现市与辖区,县(市)与乡(镇)房屋登记机构体制一体化。《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这些年来,住建部通过开展《房地产交易登记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工作,推进各地房屋登记机构一体化和信息系统一体化进程。实践证明,凡是坚持这样做的城市,信息系统建设都实现了市辖区业务管理的一体化和信息的互通共享,如青岛、南京、成都、无锡等城市,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房屋登记机构,采用集中统一的登记管理和适当分散的管理分支网点,在市、县二级登记机构一体化前提下,相互配合,服从大局,建立市一级统一基础数据库,统一业务操作规范,统一房屋登记簿数据标准,实现全市联网,并为全省联网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3.加大投入、引进人才
信息化建设需要购置必要的设备、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而且不仅仅是一次投入,还需要持续不断的经费支持系统的长期运转和维护。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18号)明确指出,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应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
同时,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建议增加市本级房屋登记机构人员编制5~10名,县级房屋登记机构人员编制3~5名,用于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弥补信息人才的不足。
王春敏/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