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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法在损害认定中确定被诉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时不区分上下游产品;确定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范围时对排除关联当事方及使用地区产业例外规则存在缺陷,并且没有对涉农产业做特殊保护;对于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新建这种损害形态确定新产业没有明确标准。文章通过借鉴WTO和欧美的立法及实践,建议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同类产品时区分上下游产品。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排除关联当事方;增加构成地区产业损害的条件和增收反倾销税的相关规定;增加保护涉农产品生产产业的相关规定;明确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新建中新产业的